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瓶颈问题_以法律意识为视角
第21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1 No.11 2012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2
文章编号:1008-8717(2012)011-0014-03
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瓶颈问题
——以法律意识为视角
孟 祥 菊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6)
摘 要:法治,是一个社会外在的规则,而法律文化,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内在基础。与过去相比,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治观念初步形成,但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探寻法律意识的变迁历程,寻求法律意识的发展路径,对法治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为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而法律权威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法治方面,我国正经历着由传统“人治型”管理体系向现代“法治型”服务体系的历史嬗变,并且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然而,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难以得到认同,司法权威丧失。因此,在“法治废则国家乱,法治兴则国家安”的共识下,促进法律意识之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法律意识之理解
西方学者十分注重对法律意识的研究,通常认为法律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和认知程度,这种对法律的态度和认知就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实际效能,当法律不能被公众接受、形成内心的一种信仰并自觉地指导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它是不能发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的,即使法律设定最严厉的强制和惩罚也无济于事。对法律意
识的作用,俄国法哲学家雷昂彼德拉日茨基作了如下描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然而,这完全不是因为法典或者诸如此类的规定对此做出了陈述,而只是因为,我们独立地确信应该这样。”[1]
法律意识属于文化的范畴,我们应当“用法律
[2]
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对于法律意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有过不同的论述。西方学者长期以来虽然一直注重对法律意识的研究,但其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进行全面界定,而是散见于对法律意识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的研究。如帕森斯的法律价值思想、梅里曼和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观念的理论、伯尔曼的法律信仰理论、庞德的法律
[3]理想思想和耶林的法律情感思想等。在他们看来,
这些概念都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
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理解,在上世纪50~60年代主要是接受苏联学者的观点,且主要是介绍其相关成果,鲜有人深入论及。苏联学者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一
收稿日期:2012-08-04
作者简介:孟祥菊(1982-),女,山东临沂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14
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在对抗性的社会中,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就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意识,即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都具有进步的性质,是发展、适用和巩固法的有力手段。”[4]
19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法律意识问题的研究开始改观,西方学者的观点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法律意识的本原、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等。对法律意识的基本认识是:“法律意识,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的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5]“这之后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有关论文,虽各有其不同定义,而且有所深化与发展,但基本上没有超出上述的内
[6]容。”因此,可以说以该解释为基础对法律意识的
而决定了主体对法律的运用与自觉遵守的状况。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情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理想。
改革开放前相当一段时间我国存在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淡薄。“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也很不完备,也很不重视。”[10]正如在1958年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刘少奇同志讲得更明确,“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1]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政治主张的危害,邓小平说过意味深长的一段话:“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的变迁正是在这种不断完善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建设过程中进行的。但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韩大元教授曾经从法律认识等多个角度对公务员这个特殊群体做过调查,“公务员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角度而言,法治发展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使全体公职人员奉公守法,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执法者”,但被调查者没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调查结论是,“当下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并未形成稳定的结构,还不具有一个清晰的面相”,[13]公务员队伍的法律认知尚且如此,一般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可想而知。在市场经济浪潮的不断冲击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价值观冲击着我们的社会。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职务犯罪现象上升在社会中极具杀伤性和感染力。据北京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三年查办局级干部58人,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分析,职务犯罪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和规律:犯罪嫌疑人级别高、影响大;犯罪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14]
三、法律意识现代化路径分析 1. 政府积极推进
15
理解和认识成为主流的法律意识观。而这种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带有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子,其显著特点是:特别强调法律意识中的理性认识内容,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而且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因素,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7]
对法律意识的结构,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大都采用“二分法”,即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种“二分法”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层次内容,认为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一个很长的过渡带,还应有一个特殊的阶段,即法律意识阶段,它的主要内容
[8]是法律观念。”所以就有学者直接提出法律意识结
构由“法律心理层次、法律意识层次、法律思想体系层次三个部分构成。”[9]
二、法律意识认知中的问题
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首先是法律认识演进的过程。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与前提,没有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就很难对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区分,很难形成对法律的情感与信任,更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某一特定主体法律认知状况直接决定了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进
关于法治的生成模式,可分为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从而较早地确立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必备的观念,形成了理性化的法律传统,西方法治是在长期自然演进中自然发展、成熟,因此,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属于社会推进型的或社会演进型的。
中国的法治进程缺少自然演化的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家国一体政治结构方面,传统上缺乏法治理念与制度。视角回到现实,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运作的最终依据,增添了法治自然形成的难度。因此,政府的主导就成为法治构建的功利选择,政府可以在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方略的总体设计、法治的借鉴和创新、法治的实施保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事实。尽管政府推进型法治有其自身的弊端,但当前我国采取的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从根本上说,一国最终选择什么模式的法治化道路,是由一国的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所决定的。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硬件设施的构建外,更关键的是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软件建设。德国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经指出:“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15]而要在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法律文化传统的泱泱大国实现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的深刻变革,如果没有党和政府对现代法律意识发展的正确引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大目标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
2. 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6],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史学家伯尔曼的观点经常被人们引用,它昭示着司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17]这一点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权威承载着人们对法治国家理想状态的期冀。
16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来源于司法本身的公正、廉明,“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8]公正的审判能够赢得人们对司法的信服,从而有助于建立司法权威,促进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正义屡遭破坏,那么法律的信任危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因此,树立司法的权威成为法律信任生成的关键。司法应该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等多种方式自我塑造司法权威。
当然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提高司法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地位,做到司法真正独立。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司法权还受立法权特别是行政权的掣肘,常使司法的个案难以做到公正,进而也阻碍了司法自身塑造权威的效能。只有达到了“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的境地,只有当法官不受任何干扰,而只根据法律来公正断案时才会有司法的权威。
3. 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
从近代以来,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错误态度:一类是全面肯定的顽固 “国粹”派,另一类是全盘否定,主张全盘西化的“假洋鬼子”,但是大多数有识之士对当时的西风惭进还是有清醒认识的。最早“脱亚入欧”看似已“全盘西化”的日本其实也还保留着诸如和服、榻榻米、神道教乃至天皇制等诸多“国粹”。就法律意识的构建而言,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如何对待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杂乱无章偶然选择行
[19]
为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因此,“从
整体上说,我们既不能弃传统文化如敝屣,也不能视传统文化为法宝,而应当辩证地对待、科学地发展和自觉地传承。”[20]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至上、平等、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等现代法治观念日益盛行并开始居于统治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仍潜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并有可能影响一个民族发展的进度和方向。现代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一个颁布法律,设立机构问题,受礼法文化影响的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得不到改变,那么现代司法理念只能是一种政治上的口号和学者们的意淫罢了。
(下转第20页)
本人信用卡的人员尤其要注意,这样的人往往为二级代理。此外,POS单是侦办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对于涉案金额及涉案人员的认定均至关重要。由于POS单为纸质材质,易于损毁,且油墨字迹容易抹灭,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应当制定详细预案,防止证据灭失使侦查工作处于被动境地。最后,内查外调,打造无可辩驳的证据锁链,为案件的批捕、移送起诉做充分准备。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已经获取的犯罪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审讯工作。争取在人员组成及分工、POS机套现操作流程、涉案金额、资金流向等方面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胡学江.信用卡套现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1:12.
[2]王双悦.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3):94.
[3]民间借贷乱象调查[N].中国企业报,2012-02-20(03).
[4][日]丹宗昭信,伊从宽著.吉田庆子译.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银行卡犯罪司法认定和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69.
[6]温海军.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6.
(上接第16页)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6. [2]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7-128.
[4]卡列娃,费其金.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 1955:135-136. [5]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04.
[6]郭道晖.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288.
[7]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234-236.
[8]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9]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8.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332.
[11]郭道晖.法治:从蒙昧到觉醒的五十年[J].苏州大学学报,2000(特刊):13.
[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3]韩大元,洪英,张宇飞.中国社会变革与公务员法律意识[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2): 25-35.
[14]赵晓星等.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亿元[N].检察日报,2010.6.19. [15][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黄晓京,彭强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3. [16][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17][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36-237.
[18][英]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19]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572-573.
[20]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2007(1):80-8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