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述题
七.论述题
1. 试论如何理解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所实行的
(1)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收益的享有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2) 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
2. 试论国有企业财产管理法律制度。
(1)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侧 的有关规定 ,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技资受益形成的财产 , 这些财产具体 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2) 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机构是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前提下 , 发挥现有企业主管部门的 作用 , 对企业财产实行分工管理监督 , 就是通过国家授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是企业财产监督机 构 , 再由监督机构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 它是作为国家监督机构派出的 , 接受其领导的企业的外 设监督机构 , 对企业的财产保值进行考核的。
(3)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 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保值增值状况。其具体职责 是 : 首先 , 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监督 , 制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 核指标体系 , 从而对该状况进行具体监督 ; 其次 , 监督机构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批准 厂长 ( 经理 ) 的任务和奖惩 , 同时根据需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 监事会作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实施的监督组织。
3. 试论《国有资产法》的立法。
(1 〉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已经破除了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管 理体制 , 但是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还是一个 新的课题 , 因此应该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制定《国有资产法》有如下重要意义 : 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有利于克服国有 资产管理政出多门、无法可依 , 实现以法治产 ; 有利于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
(2)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原则。由于《国有资产法》是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根本大法 ,因此它所包含的原则也应具有根本性 , 对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项目法具有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的意义。保证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 ; 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 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 ;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 政府分级管理 , 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 实 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的原则 ;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确保资本合理流动的原则 ; 谁投资、谁 拥有产权的原则 ; 管资产和管人事相统一的原则告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先的奖励原则。
(3) 国有资产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国有资产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有资产关系 , 具体而言有 :①调整国有资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 ②调整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国有资产法的法规体系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①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规 ; ②产权基础管理法规 ; ③经营性资产管理法规( 有关产权、投资、收益、处分管理法规 ); ④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法规 ; ⑤资源性资产管理法规 ;⑥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4. 论述在《国有资产法》中如何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在《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过程中 , 关于如何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问题 , 普遍认为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应分开。但如何分开 , 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 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层次上分开 , 即脱离国务院之外 , 建立隶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由它承担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 , 政府只承担社会经济 管理职能。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应该在国务院层次分开 , 即在国务院内 , 建立国有资产委员会或国有资产部 , 专职行使
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 , 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 : 应该在财政部层次上分开 , 即财政部内下设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 , 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 , 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 : 应该在行业管理部门层次上分开 , 即由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在本 行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 分别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对所属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
5. 我国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行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按行政隶属关系 , 由国家分级委托地方政府管理企业的国有资 产 , 使地方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不是所有 权的分割 , 理由是 :
(1) 国有资产不存在分级所有的问题。各地出现的社区公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区分国 有、地方公有的标准要看原始出资人是谁 , 各级政府投资的原本都是国有资产 , 政府不可能初 始就有国有以外的其他公有资本。因此 , 社区公有制仍未超出《宪法》规范的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范畴。
(2)在地方政府管辖的资产 , 一部分是在历次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 国家将中央企业下 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 , 这一部分原来就是国家统一所有的资产。另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用预算 结余投资形成的企业资产 , 其技资主体仍然是国家。各地政府的投资 , 实际上是全国统一的投 资在各地区的具体配置 , 不能作为地方政府所有的理由。
(3) 由于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在各级政府合二为一 , 使所有权被行政权所操纵和控制 , 趋向于行政权利化 , 地方政府从经济利益出发总是将企业看成是其所有的。
6. 试述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价格宏观调控的区别。
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
(1) 在价格认识上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 , 价格被当作核算经济和再分配国民收人的工 具 , 它既不反映社会劳动耗费 , 又不反映供求关系 , 价格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作用非常有限 ; 市 场经济体制下 , 价格是评价经济活动效果的价值尺度 , 是传递供求信息、剌激生产、优化配置资 源、实现价值规律对社会经济活动调解作用的主要形式和国家组织、引导、调解国民经济活动 的重要杠杆。
(2) 在价格形成机制上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 , 国家是主要的定价主体 , 它通过行政指 令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 确定具体商品的指令性价格 , 造成价格结构 ( 比价、差价等 ) 严重脱 离价值规律和现实状况 , 使国民经济发展发发可危 ; 市场经济体制下 , 以企业自主定价为主 , 国 家定价、指导价起辅助作用。企业主要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 , 按照成本、供求关系和企业目 标决策价格。价格主要受市场调节 , 价格本身反映了社会供求关系 , 价格与价值的运动趋于一 致。
(3) 在价格调控机制上的区别。①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 , 没有宏观价格与微观价格之分 , 国家对价格总水平的控制与对具体商品的直接控制是同一个过程 ; 市 场经济体制下 , 价格区分为微观价格和宏观价格 , 微观价格大部分由企业自主决定 ( 国家只决 定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在宏观价格上 , 即对物 价总水平的稳定的控制上。②在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上的区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 国家主 要以行政指令直接确定具体商品的价格 , 是一种直接干预 , 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 , 毫无定价自 主权可言 ; 市场体制下 , 国家主要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迸出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 价格 , 并在必要时辅以少量的行政手段。企业是微观价格的主要决策者 , 其预算约束硬化 , 定 价自主权得到保障。③在调控手段上的区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 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指挥 企业定价 , 政策性强 , 随意性大 , 约束力弱 , 透明度差 ; 市场体制下 , 则寻求宏观管理体制的规范 化、法律化 , 并通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管理的效果 , 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大为提高。④在 调控目标及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上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 , 尽管稳定物价是其主要目标 , 然而 这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国家通过行政控制的办法维持价格的稳定性 , 个别价格和宏观价格很 少明显地公开波动 , 而国家往往通过冻结物价和凭票供应及下指导性计划扩大生产的方法来 加以治理 , 其结果只能使社会经济效率和资源利用大打折扣 ; 市场经济体制下 , 物价稳定是个 相对动态的概念 , 它是指在一定的较长时期内市场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或不显著变化。国 家通过宏观变量的协调来保证微观价格波动幅度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通货膨胀因价格对价 值的真实反映而显性化 , 表现为物价上涨 , 国家治理通货膨胀 , 除控制货币发行量外 , 还从结构 性矛盾、成本递增等方面寻求原因 , 运用多种经济手段综合治理。
以上是价格在两种极端体制下的区别。但从1978 年至今, 我国的经济体制就处于一种过 渡的状况。 1992 年以前 , 是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 , 在其基础上引人并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 这 一时期我国实行的价格双轨制正体现了以国家定价为主 , 市场调节价为辅的过渡型特征。 1992 年后 ,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而经济体制转型难以一献而就 , 我国目前正 处于逐步树立市场经济机制为主导地位 , 削弱国家计划指导的经济转型期 , 与此相适应 , 我国 的价格改革也正在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为了巩固价 格改革的成果 , 必须制定价格的法律法规 , 使价格改革成果固定化和法律化。
7. 税收法定主义。
(1)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①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 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②税收法定主义 ,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 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没有法律依据 , 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③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
(2) 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 条规定。
②税收法制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举一例说明即可 )
综述 : 贯穿整个税法解释与适用的基本原理是税收法定主义 , 它是税法中民主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 ( 特别是税收领域的自由裁量 权 ) 、保护纳税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 , 在税法中的刚性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 是保障人权、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不可或缺的税法最高原则。
8.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产生于财政活动中 , 它涉及国家 机构各个机关部门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各个国有资产部门单位相互之间以及各个国有资产部门 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 , 也涉及国家 ( 政府 ) 与社会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和国家 ( 政府 ) 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讲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
(1) 预算、决算关系。(2) 财政收支划分关系。(3)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4) 税收关系。(5) 财政监督关系。
(6) 国家信用关系。
9. 如何理解财政法律关系
(1) 财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财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的 , 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或权责利内容的社会关系。
(2) 财政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或权责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①权利义务是财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②
④
(3) 财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4) 财政关系的构成。
①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 ;
②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 货物和行为 ;
③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 财政管理法律关系、预算决算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财政监督法律关系。
10. 预算体系的划分。
(1) 预算体系是指按国家政权构成形式组织的、自上而下排列的 , 由各级、各部门预算组成的整个国家的统一体。
(2) 我国预算体系是按照
成。预算被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大体系。
①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 并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组成。
③地方预算的具体划分。
(3) 正确确定预算体系的重大意义。
11. 我国现行的税法结构。
由于每一种税种都有一对应的税种 , 税收的共同性使税法在结构上也具有共同性 ,即不同的税法中都包含有一些相同的内容和形式。这些由基本相同的内容和形式组成的结构构成了一部税法的基本内容。
(1)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 征税对象。
①以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 ;
②以收益额为对象的收益税 , 也有称之为所得税 ;
③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 ;
④以行为为征税对象的行为税。
(3 〉税目。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4) 税率。指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着三种形式 =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6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措施。减税是指对应征税额少征一部分 , 免税则指对全部的应缴纳的税额免于征收。
(7) 纳税争议的处理。税法在纳税争议程序上规定 , 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应先按税务机关的 决定纳税 , 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在复议决定做出后,纳税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 起诉 , 由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12. 如何看待避税问题 ?
(1) 对避税概念外延的广义与狭义的理解。
①在广义上 ,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 , 其中正当避税也有称合法避税或 jl 阪法避税 , 也 即学界通常所指称的节税概念 , 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所作出的符合税法宗旨的旨在减轻 纳税义务的各种正当行为。节税产生于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 是纳税人根据政府政策导向和法 律规定的指引 , 对纳税方案的预先合理筹划和优化选择 , 因而也称税收筹划。节税行为因符合 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 , 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狭义的避税 , 则仅指不正当避税 , 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
②税法所要治理的是狭义上的避税行为。
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 , 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 , 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不正当避税的行为特点是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形式规定 , 行 为人利用的是税法的漏洞 , 策划法律所未预定的行为方式以达到与通常行为方式同样的经济 效果 , 同时得以减轻或排除税法适用。由于不正当避税违反税法的宗旨 , 具有实质违法性 , 因此也有人称其为违法避税或逆法避税。显然 , 不正当避税不是法律所鼓励或期待的行为 , 其行 为结果会减少一国财政收入 , 损害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 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 , 因此一般为各国立法所否认 , 也是反避税的规制对象。
(2) 治理避税的合宪性
税收规避是一种异常的、不合理的经济活动 , 使得税法的目的落空 , 因而就政府而言 , 对税收规避行为无例外的采用否定态度。税收规避之否认 , 亦有其合宪性 , 税法保障的是纳税人的诚实信赖利益 , 避税行为人利用法律的漏洞 , 滥用法律事实的形成可能性 , 意图规避税法规定 的行为 , 本身即属投机取巧的钻营行为 , 不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 , 应该对其进行规制。
13. 试述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选择。
我国金融业经营一直面临着一个是采用分业经营体制还是混业经营体制的问题 ,它既涉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 也涉及政府的金融监管体制。持分业论者认为 : 〈 l) 分业 经营有利于风险控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面临的是不同性质、不同大小的风险 , 各行业间 应明确一道防火墙 , 分业经营是可以切断风险传递的链条 ;(2 〉分业经营有利 T 提高经营与监 管效率。分业经营模式导致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 , 使不 同的金融业能高效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监管方面 ,
分业经营模式 可促进金融业分工 , 明确监管职能 , 提高监管效率 ;(3 〉分业经营有利于保护竞争。混业经营使 大机构强者愈强 , 中小机构难以与之抗衡 , 不利于竞争。持混业论者认为 : 〈 1) 混业经营有利于 降低金融风险。银行多元运作 , 扩大收益来源 , 降低经营风险 , 各行业互补 , 不至出现一种行业 风险加剧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现象 , 使整个金融制度更加稳定 ; 〈 2) 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 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 , 抗御风险能力加强 , 多元化的经营使 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地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 , 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与他国 的金融机构相抗衡 ;(3) 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 提高监管效率。混业经营采取单一的 监管机构 , 监管功能完善 , 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 , 同时混业监管在监管对象和监管目标上存在 一致性和协调性 , 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 , 而不局限 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分业经营 , 分业经营体制的初衷是便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 , 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然而从其实际运行看 ,因其人为割裂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 , 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 , 抑制了资金的供给来 源 , 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限制了金融业的规模化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 实际上反而 加大了系统性风险。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 加之所处的国际环境 , 混业经营就成为必然的趋 势。理由如下 :
(1) 我国加入 WTO 是首要的推动因素。加入 WTO 后 , 我国金融业将参与国际竞争 , 面 临的竞争对手主要是跨国金融集团。分业制模式下单一机构、单一业务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 险公司各自为政 , 不利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拓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培养。所以 , 面临 WTO 的挑 战 , 我们的对策只能是金融混业经营。
〈 2) 混业经营是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金融市场主要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 成 , 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在我国金融市场 发展的过程中 , 特别是近 10 年 , 证券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 已出现越来越多的资金从传统的 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流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倾向。市场的这种内在需要驱使我们改革 传统的金融管理机制 , 实行混业经营 , 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3) 混业经营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需要。近年来 , 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深化改 革 ,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但财务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业 务范围较小。所以 , 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 , 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 径。由于多元化经营的内在稳定性 , 可利用内部补偿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来源。所以 , 实行 i 混业 经营对于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 , 减少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混业经营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凭借其较高的资产 收益率和便利的融资条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产生重大的影响 , 如造成银行资金分流。我 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增速减缓的趋势愈加明显 ; 银行信贷资产增速趋缓 , 银行资产结构将被迫调整。
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 这并不意味着混业经营模式就可以一峨而就 , 我国的混业经营还面临 着一系列的障碍 : 其一 , 社会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 , 我国只重视商业银行 , 不重视投 资银行 , 与美国相比较 , 我国银行业相对证券业规模和实力超出好多 , 在国民经济中占十分重 要地位 , 其资产运作效率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金融业通过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处于绝对主 导地位 , 导致全部金融资产中银行资产比重过高 , 证券资产比重太低 , 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 比重过低。结果造成社会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 , 距混业经营所要求的相对平衡发展的金融资 产结构甚远。
其二 , 证券市场规模不大 , 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不高。众所周知 , 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是混 业经营的前提。国民经济证券化率是指证券市场价值与 GDP 的比率 , 它的高低反映一国证券 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过于狭小 , 难以满足广大企业的融资需 求 , 难以发挥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持作用。
其三 , 金融机构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 自律能力不强 , 风险意识差 , 实行混业经营 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 风险防范和内控制度不够 完善 , 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如果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会 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同时 , 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约束机制不健全 , 追求自身利益 尤其是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证券公司常利用自有资金操纵股价 , 引发股票市场的动荡。
其四 , 国有上市公司不转制 , 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产生巨大风险。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 构过于集中 , 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不清 , 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 国有股东大量控股延伸必然导致国家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进一步虚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责形式化 , 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合谋现象。同时流
通股比例较小 , 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 通 , 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机制有限 , 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 , 无法形成良好的 优胜劣汰机制。这对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 参与全球竞争留下诸多隐患。
其五 ,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 缺乏完善的体系支撑。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有 上百年金融监管的经验相比 ,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运作的时间很短 , 且不说银监会只有一年 多的历史 , 就是央行体制建立也才十几年 , 证监会、保监会还要短些 , 经验缺乏 , 对金融市场的 变化反映较慢 , 对系统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同时 ,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技术的发展 , 如网络 银行、电话银行等的出现 , 将给金融监管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也无法适应混 业经营所提出的统一协调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14. 试述加入 WTO 后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
渐进有序地开放金融市场 , 是我国政府在加人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加入世贸 组织之后 , 中国的金融业不论愿意与否 , 都必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之中去 , 因为这不仅是 WTO 规则的要求 , 也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开放金融市场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 国际化、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业务创新化以及金融服务电子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快。为适 应上述变化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 我国金融法制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 使之进一步完 善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1 〉利率市场化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调整
利率是货币的价格 , 金融市场化的核心是利率市场化。尽管利率的管制属于一国宏观金融调控的范围 ,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在现行的利率管制制 度下 , 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 ,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根据资金供求和本身资金 的运营情况 , 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及各种金融资产的利率。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提出更迫切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 , 外资银行业 务的扩大必然增加对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压力。而且 , 外资金融机构将带来大量新的经营方 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 , 大大增加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而中资金融机构 则由于管制利率不享有产品定价权 , 还不是真正独立的企业法人 , 无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竞争 , 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过程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 我国应由管制利率向市场化利率 过渡 , 存贷款利率应逐步由各个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供求状况和央行的指导性信号 , 自主地 确定利率大小和调整利率的时机。为了能够顺利地实现这一变革 , 应对我国的《人民银行法》 和《商业银行法》尽快进行修改 : ①修订《人民银行法》 , 调整和完善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手 段。利率市场化之后 , 中央银行仍然要对市场化利率进行管理 , 管理的重点 , 一是调控市场利 率总水平 , 二是加强对市场利率秩序的监管。利率市场化以后 , 中央银行不再强制限定或规定 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 , 但是 , 仍然需要加强对市场利率秩序的监管。②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 法》 , 增强商业银行的内在约束机制。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 , 推进利率市场化特别要注意同时 提高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 要与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相 适应。
(2) 金融机构国际化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调整
金融机构国际化是指各国金融机构的设置巳突破国界的限制 , 形成一系列国际化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第二个重大影响就是金融机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 后 , 有大量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了中国市场。据统计 , 金融业是外国资本赢利最快、最有投资 兴趣的领域。面对这样一种潮流 ,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立法。首先 , 制定 和修改金融市场准入规则和监管办法 , 准确地把握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 诺。可以借鉴美国《国际银行法》的立法经验 ,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 以规范外国金融机构在中 国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在对外国资本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 , 应特别注意推动国内民营资 本进入金融市场 , 彻底放宽金融市场的所有权限制 , 降低金融市场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门 槛 ; 其次 ,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提高我国内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立法可 利用的合理保护有 : 在保护期内 , 对外资金融机构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 (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 外资金融机构股权比例的限制 ; 对外资金融机构地域范围的限制 ; 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 限制 ; 再次 , 健全立法 , 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提供法律保障。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不仅意味 着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 还意味着我国国内的金融机构也应实施国际化战略 , 到国外设立分支机 构 , 进行跨国经营。我国的金融立法应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提供法律保障。首先 , 应 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制定专门调整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国际业务的《中国金融机构海外 经营管理条例》 , 对申请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规定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其次 , 还应提 高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 , 建立适格的母国并表监管制度。最后 , 需要对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 , 解决政府所有权问题。
(3) 金融市场一体化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调整
我国在金融市场形成之初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 , 具体通过《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 , 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之 间的业务已越来越模糊 , 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已为金融创新所
〈 4 〉金融业务创新化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调整
与外国资本相比 , 我国金融业的创新能力还是很差。有很多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的金融产品 , 在国内还尚未出现。加入世贸组织之后 , 外国金融机构打开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武器就 是金融创新 , 因为金融创新不但能够吸引消费者 , 而且能够规避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 约 , 从而最大限度地牟取利润。可以说 , 金融业务创新化将是加入世贸组织给中国金融业带来 的又一大冲击。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新金融服务的冲击 , 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 我们 认为 , 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首先 , 确立
〈 5 〉金融服务电子化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调整
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晚 , 许多业务尚未开展或仅处于试行阶段。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 , 外资金融机构将凭借他们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在中国金融市场上 大力推行金融服务电子化 , 力求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因此 , 加入世贸组织后 , 中国金融 业所面临的又一巨大冲击就是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电子化方面的差距。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金融服务电子化 , 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首先 , 建立完善电子银行业务法。主要是尽快制定《电子银行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电子货币法》。其次 , 建立电子银行法律监管法。对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舍内容作出规定。再次 , 完善 电子银行配套法。电子银行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 , 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 , 主 要有电子商务立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商业银行 法等。实践中必须对配套法律予以完善 , 使之适应电子银行法的发展。
15. 试述加入 WTO 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 , 体现了市场经济的 一般规律 , 它主要有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开放市场原则。根据我国签署的 人世法律文件 , 我国金融业务将全面对外开放 , 外国金融机构将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市场权 利 , 对入境的外国资本的规模与业务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面对具有现代化管理经验和先进 科技手段的外资银行的竞争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 另一方 面也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对此 , 如何抓住机遇 , 迎接挑战 , 化压力为动力 , 是我国国 有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入世后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主要压力与挑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 1 〉存在资本实力的压力
与国际银行业相比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未能达到巴塞尔协议 8% 的标准。 同时 , 由于历史原因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庞大 , 用经营利润消化这些不良资产尚存 在巨大压力 , 其自身盈余的资本扩张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扩张能力与风险抵抗能力明显不如外国银行。
〈 2 〉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立法要求相比 , 国内金融法律制度尚存在一定缺陷。首先 ,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 特别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尚存在空白 ; 其次 , 内资银行与外资银 行存在竞争平台上的法律差别 , 我国一方面在立法上赋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 , 另一方面 , 对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在法律上设立诸多限制 , 从而造成了中、外资商业银行的不平等竞争 , 与 WTO 服务贸易总协议的要求脱节。此外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上的 缺陷 , 也是形成自身竞争力不如外资银行的重要原因。
〈 3 〉存在经营模式上的差别
外资银行一般为现代股份制企业 , 其经营活动按国际惯例运作 , 采取综合化、全能化的经营战略 , 业务上实行
(4 〉存在经营业务品种上的落后
目前 , 外资银行均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的表外业务及其他不占用资产、收益甚高的技资银行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上 , 低风险、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表外业务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 主要目标。其灵活的服务手段、繁多的业务品种将使它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与此相 反 ,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长期以资产负债业务为主 , 而忽视了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和创新 , 加之经营范围又受到限制 , 市场竞争力难以提高。
〈 5 〉面临金融人才的激烈争夺
入世后 , 外资银行利用其在国际上的良好信誉 , 以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灵活的用人制度和高额的薪酬及优越的工作环境、诱人的学习培训机会吸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优秀人才 , 优秀专业人才的大量流失 , 将带走部分客户资源 , 并涣散人心 , 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6) 面临金融监管方式变革的挑战
防范与规避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 ,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 国际银行业已进入全能银行、跨国银行和网络银行时代 , 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日益完善 , 金融产品日益齐全 , 国际间 资本流动日益频繁 , 风险因素亦将日益增加。勿容置疑 , 这将给我国本来经验就不足的金融监 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如上所述 , 加入 WTO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 但从我 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 , 这种压力和挑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 关键是我们如何抓住这些机遇 , 勇敢地面对挑战。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l 〉建立股份制 ,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革 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股份制 , 并上市交易 ;二是利用外资银行参股的方式来进行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实现由国家掌握控股权的规范化的股份制 , 这一方面能保证国家对金融系统的控制、确保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的顺利执行 , 同时 , 又能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 有 利于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 并通过股本的筹集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实 力 , 扩大其经营规模和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 2 〉实行
如上所述 , 我国金融业现在实行的是
(3) 重视表外业务 ,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加快开发金融新产品 , 既是拓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新业务、提高银行效益的需要 , 又是其与国际金融业务并轨 , 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 , 制定适宜的市场营销策略 , 及时推出市场需要的金融新产品 , 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客户的金融 需求。在各类业务创新中 , 尤其要注意发展风险小 , 成本低 , 利润高的表外业务。
(4) 完善金融立法 , 建立和健全与 WTO 基本规则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 , 我国的金融立法尚不健全 , 加入 WTO 后 , 一方面 , 它将导致给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不正当的牟利机会 , 另一方面 , 也达不到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要求。因此 , 要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 保证银行业之间竞争的规范有序 , 首当其冲应该解决的问题就是规范金融法律制度。在现阶 段 , 我国完善金融立法 , 主要要达到两个目的 z 一是要保持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与 WTO 的基本 规则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承诺相一致 , 二是要为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 5)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 搞好用人制度与报酬制度的改革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其发展速度不快 , 人员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在强化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上 , 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 一是目标激励方法 , 即给 不同层次的员工均设置一定的目标值 , 要求其通过努力实现 ; 二是效价激励方法 , 即根据工作 绩效拉开收入分配档次 F 三是竞争激励方法 , 即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挠 , 使员工最大限度地 实现自我价值。
(6) 适应入世要求 , 健全金融监管制度
目前 , 我国中央银行在监管制度方面 , 存在明显的缺陷 , 导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上限制较多 , 银行经营的短期化行为严重。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首先 , 应加快我国金 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 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规 , 增强中央银行监管的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 ; 其次 , 建立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 对包括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商 业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实行有进有退 , 优胜劣汰 P 再次 , 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经营过 程的监管 , 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16.试述国有资产的基本分类。
答: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国有资产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基本分类通常是指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的分类,即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资源资产三类。所谓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权益。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象;所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它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一般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征;所谓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17.试述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渠道。
答: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渠道是:第一,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第二,国家依法或以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有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它财产,依法收入的法金罚款,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第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第四,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赠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18.试述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改革精神,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投资范围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因此,主要由政府承担投资义务。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市场机制能够在这类投资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