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省.市.区各级政府人才相关政策
国家及省、市、区各级政府人才相关政策
一、国家
1、“外专千人计划”。(详见中组部网站申报通知)
2、国家“千人计划”。(详见中组部网站申报通知)
3、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放奖励,1995年之前享受津贴的,仍按月发放津贴。
二、安徽省
1、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详见皖办发〔2006〕12号)
2、安徽省“百人计划”申报 。
(详见关于开展安徽第二批“百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3、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申报
4、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详见皖人社秘〔2012〕294号)
5、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详见皖人社发〔2012〕38号)
6、对来我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省政府评定确认的,对每个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三、合肥市
1、合肥市给予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一定的资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合肥市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配套资助办法》)
2、合肥市“百人计划”。(详见合组〔2012〕135号)
3、合肥市 “228”产业创新团队。(详见合组〔2012〕136号)
4、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扶持计划。(详见皖人社明电〔2011〕207号)
5、合肥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详见合肥市人社局网站通知)
6、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详见合肥市人社局网站通知)
7、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
四、高新区
1、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奖励创办企业一定奖金,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
4、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分2年支付;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给与一定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平方米,2年内给予租房补贴。
5、“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一定的创新创业资助,分3年支付。
(以上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2+2”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4〕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