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继承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
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
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
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继承、公证书放弃(死亡存款) 公 证 书
(201×) ×证字第×号 申请人: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
×-5号,公民身份号码:××××8。
被继承人:x 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
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8。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
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死亡
证明;三、企业年金证明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公证权利义务的告知及有关继承事实的询问,现查明如下
事实:
一、被继承人xxx因病于二o一×年五月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遗留有夫妻共有财产为:企业年金本息(企业年金本金×××
元)。
三、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
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
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xxx死亡时有三个法定继承人:妻子xxx、儿子 ××,女儿×××。
五、被继承人xxx的儿子××××、女儿×××于二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
自愿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其妻子xxx表示要
求继承被继承人xxx所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
x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
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x的父母均先于xxx死亡,又因被继承人xxx的儿子××、女儿××
自愿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xxx
继承。
附:放弃继承声明书。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
×-5号,公民身份号码:××××8。 声明人: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
×-5号,公民身份号码:××××8。 声明人××是被继承人xxx的儿子,声明人××是被继承人xxx的女儿,xxx因病于二
○一××年××月十九日死亡,死亡时遗留有夫妻共有财产为:企业年金本息(企业年金本
金×××元)。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属xxx的遗产,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
赠扶养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上
述遗产有继承权,现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
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一×年×月×日篇三:继承公证告知书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
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
遗嘱;
(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
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
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
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 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
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
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放弃继承是单方做出的无偿的法律行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意味着
继承人自动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且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放弃继承人以其他
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履行私下达成的附加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放弃继承声明,本处不予
认可,因此,放弃继承人一定要慎重从事。本处对于放弃继承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仅审
查其是否是放弃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以及签字(指印)是否属实,声明书内容全部由放弃继
承人自行负责,因声明内容不当引起家庭纠纷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放弃继承人自行承担。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
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
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
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
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
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
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
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
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
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 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四: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2013)威证字第1678号 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
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
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
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
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
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无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
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陈珍一人。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
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
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
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
证书出具之前, 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六、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以上房屋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上
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
××死亡,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除配偶×××外,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故被继承人×××
的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公 证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公证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篇五:继 承 权 公 证 书 继 承 权 公 证 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
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
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
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
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
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
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
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
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