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报销制度
**办字〔2010〕31号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取暖费及物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取暖费及物业费的管理,经公司研究,特制定《取暖费及物业费管理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8日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住宅楼 取暖 物业 管理规定 通知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制
共印30份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取暖费及物业费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职工取暖费及物业费管理的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关于取暖费报销的规定
(一)报销政策依据
1.《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2.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1号)。
3.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4.政府出台的其它相关文件。
(二)取暖费报销原则 1.职工缴纳取暖费必须提供相关材料方可到公司报销。
2.职工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方可报销房屋取暖费。
3.职工及双职工家庭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公司按照取暖费报销标准只报销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4.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公司报销。 1
5.住职工公寓(不含倒班宿舍)的职工,公司不给予报销取暖费。
(三)取暖费报销及煤火费补贴标准
1.职工(包括双职工)取暖费报销采取限额报销方式,9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超额面积自行负担。
2.职工煤火费补贴标准为400元/年·户。
3.自采暖采取限额报销方式,9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超额面积自行负担。报销标准按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户·采暖季给予报销。
(四)取暖费报销所需提交材料
1.本人房屋的产权证或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供热合同》原件、《供热收费明细表》原件。
3.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供暖发票(如供暖方式为自采暖,则提供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发票必须为供热合同中约定的供热公司开具的供暖发票,供暖发票抬头为:职工姓名(与房屋产权人一致)。
4.物价局批准供热单位的供热标准价证明原件。
5.领取煤火费职工必须出具由相关单位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职工只享受取暖费报销和煤火费补贴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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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暖费缴纳报销程序
1.职工本人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职工需向供热单位索取《供热合同》原件、《供热收费明细表》原件以及供热单位物价局批准签发的供热标准证明原件(供热较为集中的职工只提供一次即可)。
2.职工向供热单位缴纳取暖费后,职工需向供热单位索取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供暖发票。
3.职工报销取暖费采取集中时间报销,提前准备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报部门登记。离、退休职工报人力资源部登记,报销日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4.各部门统一填报《取暖费报销申请表》(OA下载,一式两份)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离、退休职工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填报《取暖费报销申请表》。
5.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销材料,财务处审核供热发票。审核合格后,以部门为单位,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职工。
6.职工必须履行正常的取暖费报销手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概取消取暖费报销资格。
二、关于取消企业承担物业费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度始职工住房物业费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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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悖,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
暖费、物业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4 日起执行,公司原关于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