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煤管局):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监测电工是指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的人员,不是指监控室的值班人员;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根据省安监局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必须是专职人员,严禁兼任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1〕267号)文的相关要求,现就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井下电钳工不少于4人;
3、监测电工不少于3人;
4、井下爆破工12人(持双证);
5、瓦斯检查工不少于18人(指每天只有两个班生产);
6、安全检查工不少于12人;
7、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各煤矿要认真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在今后的检查中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