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综合)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
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6)根据南府函[2009]284号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类同的投标文件,一律作废标处理,并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类同的地方。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