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配餐注意事项
学校配餐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学校及集体配餐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集体配餐工作,保障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现就加强学校集体配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集体配餐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第一,预防控制为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配餐单位和学校配合”的原则。
二、学校要在持证餐饮服务单位中选择集体配餐单位,要进行实地现场考察,严格筛选,择优确定。学校与配餐单位签订的配餐协议中,须明确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确定、变更供餐单位须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学校须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协调监督配餐单位做好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实行学生配餐的中小学校的管理,建立登记和备案审查制度,并将学校备案的配餐单位名单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要及时了解辖区内配餐单位给中小学供餐的情况,将集体配餐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施季度检查制度。要与学校、配餐单位签订《集体配餐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集体配餐单位在学校设立配餐食品安全公示栏,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对配餐单位餐饮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检查情况及时向当地教育局和相关学校进行通报。
四、集体配餐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各项要求,实行订餐制,禁止将剩饭剩菜再次加热供应。切实加强自律,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并将季度自查报告交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教育局要充分认识学校集体配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定期
排查管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相互通报,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学校配餐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