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09-02
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股)室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负责本案的处理。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