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
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
(一) 城乡规划制定
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 城乡规划实施
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4、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建筑面积等。
5、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予以批准前,进行批前公示:
(一)城乡规划制定
1、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
3、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内容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与调整。公示内容为:变更与调整的理由,变更与调整的规划方案。
(二)城乡规划实施
1、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选址红线、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等。
2、已部分出售的经营性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且调整内容涉及到强制性技术经济指标的调整、规划布局的重大调整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公示内容为:项
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红线、建设规模、调整说明、调整前后的相关主要图纸等。
3、“一书两证”的变更申请且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建筑面积、项目基本情况和变更内容说明等。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予以批准后,进行批后公告:
(一)城乡规划制定
1、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公告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城乡规划成果。公告内容除城乡规划草案批前公示的相同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批复和批前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臵情况。
(二)城乡规划实施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内容为:选址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选址红线等。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用地红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3、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总平面图等。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第九条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事项,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等。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公示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应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
(一)网上公示:在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http://dggh.dg.gov.cn)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城乡规划制定类应在市(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办事大厅、规划展览厅或主要街道设臵公示栏进行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类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显著位臵设臵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展览等方式进行公示。
受理公示只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进行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批后公告以网上公告为主,特殊情况方进行现场公告。 第十一条 公示期限
(一)受理公示:应当于业务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公示期限为公示开始日至批后公告开始止。
(二)批前公示:应当于作出批前公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城乡规划制定类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实施类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间。
(三)批后公告: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公示期限为:
1、网上公示:不少于三十日。
2、现场公示:城乡规划制定类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城乡规划实施类公示期为公示开始之日至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且不少于二十日。
3、其他方式公示:展览公示不少于二十日,新闻媒体公示只刊登一次。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公示期限。因人为因素导致公示中断的,恢复后应重新开始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反对的理由,认为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确实关系反馈者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有效反馈意见,将作为技术审查或行政许可的参考。当反馈意见较为集中、矛盾较大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应及时汇总有效反馈意见,按照法律第一、兼顾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意见收集和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5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至 2017年 4 月 30 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GH-2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