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
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大课题,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形成,是依法治国方略向由国家和政府层面向社会层面的深化,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法治工作的具体落实。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探讨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及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与前提,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加快形成。 关键词 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71 现实社会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土壤,只有加快社会自治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可能使法治国家建设突破困僵,取得全面成功。倘若多数国民或者社会组织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着重从不同领域实行法治化,法治社会是三者中基础性最强、参与性最广泛的领域,是对法治理论认识的升华。 一、 法治社会概述 (一)法治社会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解释为,良法的制订及对它的服从。法治社会相对法治国家而言,是指社会主体依靠法律与规则,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人人参与的一种社会运行状态。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理念在社会领域的具体落实。“一体建设”不是三者一并建设,也不是齐头并进式同步推进,而是相互协作、各有重点的建设模式。法治社会的形成体现了法治的现代化。公权压制的语境下,了解法治社会的特征,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法治社会的含义。 (二)法治社会的特征 1. 公民参与性: 法治社会反正皇权专制,摒弃臣民及奴化思想。法治社会里的公民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享有的主体,是政府服务的对象,通过参加各种合法社会组织,对政府进行监督。法治社会里,公民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以利益相关的社会主体身份,参与到立法、司法、行政过程中,并且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参与互动,进一步深入法治社会中,形成法治共识,构成法治社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2.社会组织自治性: 法治社会强调自治,社会自治组织确认和保护社会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治能力,促进社会自治环境形成。利用法律和行业规则来保障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 在法治社会里,国家无须垄断所有权力,法治建设不能单独依靠国家和政府,要调动行业自治、社团自治,部分公权力向社会转移,个人与社会团体能够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公权力都要有序退出,给社会组织自治创造条件。很多事情社会组织可以自我管理。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社会组织成为主体,构成法治社会的基础。社会组织在秩序与权利间寻找平衡,相互间寻求合作,培育出更符合民众、更乐于接受的社会秩序。法治进入现代,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实行共治,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促进。 3.政府导控性: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产物,国家最终消亡,社会自治成为最优选择。但是我们不能超越阶段,公权力对社会的监管和引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离开一定的国家及政府的导控,任由社会既得利益无限发展,社会必然会失去秩序,甚至出现动乱。 法治社会强调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等参与主体的多元治理。在对话、合作中形成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时,遵循的最低标准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国家在各种社会关系、经济秩序发挥引导作用。合理划分国家和社会组织自治权限,才能形成共嬴局面。完全脱离国家公权力视线的社会自治,是脱离实际的幻想,必将失败,最终可能由国家收回社会权力,回到单一控制模式。 4.法律至上: 法治社会里,国家和社会组织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规则系统,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自治规范、商业习惯,规则与法律具有一致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不仅得到广泛宣传并且深入人心,法律至上还落实在社会生活中。只要是存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就有存在冲突的可能,其实冲突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合理解决的途径。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冲突最终由法律解决,一旦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结果就是法律的特物,其结果是至上的,需要得到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尊重与认可。 二、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 原始社会由社会法和习惯调整,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强大,国家法挤压社会法,由国家法进行绝对统治。法治进入现代,国家法开始与民间社会规范实行共治,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 (一)市场经济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形成并保持了“国家―社会”一体化传统,法治观念淡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附庸于政治生活,公权力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严重干预私权领域,个人的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同一。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完全掌控社会的局面被摒弃,人不再仅仅只拥有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个人出现政治和社会两重身份,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发展,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实践,导致经济和政治分离,法治越来越受关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可能,国家社会关系由 “家族管理”、“国家高度管控”转型为 “国家-社会共治”。 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形成后,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社会组织活力被充分调动起来,不断保障市场经济不受破坏,而且还会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 社会自治空间的形成 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内发性,推进法治社会形成必须要有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自治空间。建设法治社会的提出,就意味承认社会空间的存在,一个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环境下,政治社会占据一切,行政命令主导一切,法治社会建设根本无必要,也无存在可能。 公民正是通过参加社会组织与国家产生联系,单个公民并没有与强大国家沟通的合理渠道,只有借助于社会这个媒介,强调以社会为本位开展法治建设,真正的法治才可望建立。民间社会享有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两者关系经历了一个彼此消长的动态过程。 社会空间的出现为法治社会的出现提供机遇,法治延伸至社会领域,强调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以社会为本位,始终考虑社会需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社会空间为私权、市场、商业竞争、自主、多元化的领域,社会从国家权力中的分离,各种社会组织能够处理和承接相应的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置于国家公权力之外,经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存在区别。人民群众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管理好自身事务,只要是社会能够治理好的领域,国家都不应该干预,由社会自行治理。 法治社会相对独立于公权力,不断自我探索和发展完善,民间社会获得相对独立活动的空间。国家不断重新自我定位,政治生态日趋成熟和理性。社会组织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权力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进行监督。社会自治空间的出现,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三)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我国,法治社会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中衍生出来的,是法治理念的深化。自然经济的宗族社会,计划经济的政治社会,到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法治理念由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深入。国家权力、政府权力以及社会组织自治权力,都需要运用法律来协调。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根基,是破解法治国家建设瓶颈的动力来源,是对人情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反思,有助于达成全社会共识。 国家法律体系的确立,标志着法治框架在初步形成,法治重心开始向社会深入。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为法治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法治意识日渐强化、社会组织自治能力越来越强,社会软实力蓬勃发展,网路空间释放巨大活力,社会兴起势不可挡,上述因素为法治社会准备了充分条件。目前,社会治理能力有限,远远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的导控。反之,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基础力量,没有法治社会对国家的监督,法治国家不可能建立。 在法治社会里,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力在法治的统一思维下形成互动共治的关系。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的逐步退出,绝不是当甩手掌柜。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主体的社会活动实行自治,自治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一旦突破底线,社会又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此时公权力要依法迅速补位。法治政府为法治社会形成提供保障,确立多元治理和矛盾协调机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工程。 社会治理是法治,社会和政府的互动是重中之重。要达成互动的局面,政府首先是法治政府,必须具有透明、开放、回应、服务、有限等特性。政府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让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政府行为监督、评估公共服务绩效、社区市民教育、社区志愿服务等,为将来法治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我国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早期先建立法治国家,以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到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突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三、结语 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最终是要 “消亡”的,但人类社会一直长期存在,社会法治将是其最理想的运行状态。因此,从理论上讲,法治社会比法治国家更久远。虽然人类社会产生很久,但是法治社会并不是天然存在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法治社会是指社会关系运行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按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来衡量某种社会,它不是按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性质划分的社会形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念的提出,是国家法治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发展,不意味“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相反,意味着法治社会地位的提高,突出社会法治是国家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社会的形成,必须先营造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空间,在法治理念之下,依靠国家机器加以引导得以建立,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必须人人拥护,人人共享,法治社会是目前人类最大的共识,也是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2][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 [3]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14 (6). [4]王霄燕.西方法治社会成因论.山西大学学报.2012(1). [5]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09(6). [6]马长山. 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1 卷.人民出版社.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