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规范公司危险废弃物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及处置的活动以及管理计划的编制。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a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b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见附表《危险废物清单》。 4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部门危险废弃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4.2 安环部环保工程师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出入库台账登记;
4.3 安环部环保工程师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检查和档案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并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协议公司办理处置事宜。
4.4安环部环保工程师负责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并报送环保局备案。 4.5设备动力部维修工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
及应急预案。
5.1.5各部门收集的危险废物必须存放在危废库,其他位置不允许存放危险废物。危废库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填写《危险废物入库记录表》,禁止随意倾倒、堆置、处理危险废物。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5.2.1公司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统一放置在危废库,危废库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警示标示/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危废警示标示依据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如下图:
5.2.2危废库应配备通讯设备、观察窗口、安全防护工具等,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5.2.3危险废物贮存要防风、防雨、防晒。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
5.2.4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2.5危险废物的存放,公司统一要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包装收集、存放:
5.2.6危险废物包装容器须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格式如下:
5.2.7危险废物贮存安环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填写《危险废物入库记录表》。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