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中小企业增加信誉成本和社会成本。同时,还要促进资信行业的发展,建立专门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公司,与金融机构进行的信用调查相互补充。鼓励信用调查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资信数据库,有偿为金融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信息。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郑红娜
杨
欣
七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托债权基金。通过中小企业
信托债权基金,开拓社会融资大空间。2008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首期“平湖秋月”信托计划正式发行,这个作为“让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水平得到融资”的全国首创项目,是在地方政府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基础上,为中小企业打通社会债权融资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开辟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广阔空间。此基金规模5000万元,其中,由西湖区财政认购1000万元,点石公司认购1000万元,杭州银行认购3000万元,并设计成面向社会发行的理财产品。经过严格考察,有20家中小企业获得了贷款。据对“平湖秋月”产品贷后进行的跟踪显示,20家企业全部经营状况良好,100%的企业贷款资金与贷前所承诺的用途一致,
保险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到东盟的海外投资面临很大的风险,直接影响了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自
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启动以
来,中国到东盟的海外投资规模逐步扩大,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
一、保险体制的类型
从立法体例上看,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分为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折中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内有学者认为我国宜采用德国折中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海外投资一般为中小型企业,近年来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逐渐增多,但总体上海外投资的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高,只有已经“出去”的企业安全、稳定地获得利润才能起到对海外投资最有说服力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国内承保机构能否给予投资者以充分的保护。承保的风险发生以后,投资者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其所受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而且要看其得到赔偿后是否能够及时摆脱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在单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的风险发生以后,投资者也会及时得到本国的保险机构的赔偿,但是由于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缺乏诸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类似的限定义务,所以只有投资者走完“用尽当地救济”程序之后才能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海外投资者,获得了保险机构赔偿后,就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了,之后的代位求偿就留给了保险机构。可以看出,只有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能给予海外投资者充分的保护,所以,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采取双边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类型。
95%的企业销售较贷前同期都有了不同比例的增长。与上一
年同期相比,20家贷款企业平均资产规模扩大了1.31倍,平均净资产增加了5.5%,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52.8%,平均负债率减少了7.2%。
八是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
进而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最为有效的工具,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创业风险投资活动,解决高科技产业创业企业的资金缺乏问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转变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拓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尤其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母基金”方式运作,能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使财政资金放大10倍以上,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助推器。
九是引导和监督中小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有些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不规范,造成企业信息可信度差,银行无法产生信任感,而不敢对其进行贷款。因此,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管力度,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年度会计决算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从而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只有这样,银行才能获得中小企业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任感,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保险机构的立法体制
目前,国际上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同一制和分离制。分别以与美国和日本的同一制和德国的分离制为典型。分离制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其中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由其负责对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同一制立法体例
(作者单位:李存英,河北省财政厅;赵秋梅,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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