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教育方式的调查研究
作者:王方刘玉红
齐鲁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03期
1989年,我国著名的学前教育专家卢乐珍教授对南京市某幼儿园的幼儿家长的“打”孩子行为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打孩子的现象极为普遍,并且对家长们打孩子的态度、原因、深层次的教育观念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时至今日,当年被调查的“孩子”大多数都已经成长为“父母”,他们对“打”的教育方式态度又如何?本研究就我国特定社会背景下幼儿、家长、教师对“打”的教育方式的态度,对家长、教师进行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同时对幼儿进行了“打”的认知理解方面的访谈。
一、研究背景:“打”的内涵及其研究
“打”是汉语中使用非常广泛的一个词,《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动词“打”的义项共有24种之多,一般作为动词出现。语言学领域的学者都对“打”字的语义进行了语法学、语义演变等方面的语义分析。陈娟娟认为“打”主要被应用在非正式和口语体中,“打”是比较偏向口语化和日常态的词语,最早用于表示“用手或持器械作用于外物”[1](17,27),如殴打,是人与人之间交际的一种方式。孙冬梅指出,“打”作为“殴打”受事词元,它的受事可分为人类、动物和身体部位三个义场。其中身体义场可以分为头部、上身、下身三个子场。[2](44,47)
在教育领域,中国“不打不成器”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已然根深蒂固。而在学前阶段对“打”这样一种教育方式的研究甚少,仅有卢乐珍教授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对南京市150个幼儿家庭进行了调查研究。近几年媒体对幼儿园中出现的“打”孩子的现象的报道层出不穷,幼儿教师道德失范的事件频繁发生,从“吃苍蝇”到“划手心”,从“撕耳朵”到“打耳光”再到“熨斗烫伤幼儿”[3](1)。因此,本文从家长和教师的角度去探寻“打”字背后的教育意义,另外作为受事主体,幼儿对“打”的认识也是本研究的核心。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利用随机抽样法抽取马鞍山市某幼儿园大中小班幼儿家长220人,抽取该园教师20人,以及该园幼儿69人作为研究对象。回收有效家长问卷为210份,有效教师问卷为17份,回收率分别为95.5%、85%;对69名幼儿进行了访谈并做了完整而详细的记录。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及访谈法。调查对象都系随机抽取,并在正式调查之前进行了预测。预测显示对幼儿家长的调查问卷信度较高,对幼儿的访谈结果信度较高,而在对幼儿教师的调查过程中,幼儿教师普遍对“打”的教育问题不愿多谈,普遍认为自己没有打过孩子,回答此问题感觉不舒服,认为问卷中的问题没有多大意义,于是本研究采取网络调查的方式,对17名幼儿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其中部分教师进行了深入访谈。同时,主要通过简单的访谈题目设计了解幼儿对“打”的认识,访谈了小、中、大班幼儿共69名,均系随机抽取,对访谈结果进行了整理和文字记录。
问卷调查主要采用自编的“家长对‘打’的教育态度的调查问卷”和“教师对‘打’的教育态度的调查问卷”。对幼儿的访谈设计了提纲:什么是打?谁打过你?为什么打你?被打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你认为什么时候要打呢?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家长问卷统计结果分析
1.问卷调查中家长基本情况
问卷调查中幼儿家长性别比例分别为:爸爸42.38%,妈妈57.62%,可见女性依然是幼儿的主要照料者。
2.问卷调查中幼儿基本情况
此调查中,幼儿年龄分布分别为3岁占23.33%,4岁占22.86%,5岁占21.95%,6岁占19.96%,7岁占11.90%,以3-6岁为主,涵盖了幼儿园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幼儿性别比例分别为男孩54.76%,女孩45.24%。
3.“打”的基本情况的调查
表1-4显示,64.76%的家长认为可以打孩子,并且63.81%的家长在家偶尔打孩子,60.48%的家长在外面偶尔打过孩子,43.81%的家长一年打过两次,另有20.95%的家长打过1次,20%的家长打过3次以上。调查结果显示,家长中普遍存在打孩子的现象。
针对打孩子的原因,父母们的选择分别是文明礼貌行为差(35.37%)、违反日常生活常规(26.04%)、品德不好(16.72%)、不听话(11.58%)、不肯好好学习(7.40%)、遗失或损坏东西(2.89%),可见80后父母对幼儿的文明礼貌行为、日常生活常规、品德等较为关注。
表6显示,中国父母打孩子的方式依然较为传统。
表7显示了父母对“打”的教育方式的态度,打完孩子后,大多数父母选择“后悔”(54.29%),部分父母选择了“伤心”(33.81%);父母认为孩子会抵抗自己(31.92%),会讨厌自己(30.64%),或者会越来越叛逆(27.23%)。
(二)对教师调查统计结果的分析
调查选取了该幼儿园任教于小、中、大班的教师,调查结果显示,16.7%的教师如实反映“打”过孩子,这里的“打”指的是打孩子的小手或者是对其他部位的轻轻拍打;83.3%的教师表示自己没有任何打孩子的行为;而有“打”的行为的教师表示在孩子“品德不好,如有意拿别人东西,说谎”的情况下会出现此种打孩子行为,其次是“文明礼貌行为差”“违反日常生活常规”“不听话,不服从”等;88.89%的教师表示听说过别的幼儿教师打孩子的事件;94.44%的教师表示关注过新闻报道或其他媒体上幼儿教师打孩子的事件;当班上有孩子特别惹老师生气时,95%的教师表示可能会采取“拍桌子”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孩子行为的不满;52.94%的教师表示可以理解幼儿教师打孩子的行为,但是不能原谅;当看到有的老师打了班上的孩子时,96%的教师表示此时会选择“劝告”,而不是选择“装作没看见”“告诉家长”或“告诉领导”,但是同时相信幼儿教师不会打孩子;47.25%的教师认为“打”孩子会让孩子害怕,29.17%的教师认为孩子会越来越叛逆或者调皮,20.83%的教师认为自己会被孩子所讨厌,8.33%的教师认为孩子会学着抵抗。
访谈发现,幼儿教师对于“打”这种教育方式持否定态度,认为打孩子是无能的表现,“有损教师职业的行为,是道德品质出了问题”。有的教师认为之所以会打孩子,可能与教师本人无法正确发泄不良情绪有关系,如刚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没有掌握正确的管理方法,“可能觉得打是一种最直接的方法,可以震慑住孩子,压住孩子,树立权威。”某幼儿园教学园长指出“目前社会舆论挺激烈的,现在肯定会制止打孩子的现象。每当新闻上报道了相关事件,我们园都会召开集体大会,播放一段监控让老师讨论一下合适不合适,不管自己做没做,看了总会让人不舒服,也得考虑家长会怎么想”。对于孩子惹自己生气的情况,教师表示可能会采取“冷落他,户外活动不带他玩”的方式,但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精神上的惩罚”;也有的教师会采取暂时出去舒缓一下情绪,请同事帮忙带一下班的做法,让自己首先平静下来再去跟孩子讲。针对如何监督“打”孩子行为,教师表示幼儿园监控无死角,并且应家长要求是监控带声音的画面,做到让家长放心。对于如何做到制止“打”孩子行为,教师表示首先要提高个人素质,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园领导应多关心老师,帮老师舒解压力;教师家人应理解幼师工作,并非“很清闲却看不好孩子”的群体。
(三)教师、家长对“打”的教育方式的态度比较分析
鉴于教师和家长问卷中有5道关于“对打的教育方式的态度”的同质题目,为了比较教师与家长对打孩子的教育方式的态度,研究者对两者的态度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0.01<P≤0.05,结果表明教师和家长“对打的教育方式的态度”具有显著性差异。在打的教育方式执行上,大多数家长认为可以打,并且大多数在家、在外都存在打孩子的现象;而教师并不这样认为;在打孩子的原因方面,家长把文明礼貌行为差因素放在第一位,其次是“违反日常生活常规”“品德不好”和“不听话”,而教师把品德不好放在第一位,其次是“文明礼貌行为差”“违反日常生活常规”“不听话,不服从”,可见家长和教师分别关注幼儿文明礼貌行为的培养和品德的养成。而针对“你觉得被打的孩子会怎么想”的问题,家长认为孩子会学着抵抗自己,讨厌自己,而教师认为孩子会害怕自己,会越来越叛逆,然后是讨厌自己。
(四)幼儿访谈结果
访谈发现,对于“什么是打”的问题,幼儿普遍都能认识到“打”包括了被谁打、为什么打、谁打了自己、怎么打的等问题,如在犯错误、不听爸爸妈妈话的时候被爸爸或妈妈打了头或手,工具是皮带、电线、竹丝等,或者被同伴打,没有幼儿提出被老师打的现象;某大班幼儿形容打是“惹生气到极点,把所有的力气用在拳头上发泄出来”。
对于“为什么打”的问题,幼儿指出碰坏其他小朋友东西、不认真学习、不好好练舞蹈、不会背三字经、挑食、向家长提出不合理要求、有捡地上的东西吃的不良习惯、偷抹妈妈口红等,简而言之包括生活习惯不良、提出不合理要求、违反日常生活常规等。
对于“被打的时候怎么想”,每个年龄段幼儿都会指出首先希望家长不要再采取打的教育方式,另外,不同年龄阶段呈现出显著差异。小班幼儿指出会“生气”“心里会难过”“想哭”“想告诉老师说”“不想理爸爸妈妈”;中班幼儿指出“想让爸爸妈妈不要生气”“对被打的原因感到疑惑”“不想被打”;而更多的大班幼儿指出虽然被打,但是“想下次做得更好”“心里想着要好好学习”“感觉打是对的”“他们是真的打我,还是为了我好”“打我的时候不开心,但我知道是为了我好”,表明大班幼儿更能够体会父母采取“打”这种教育方式的意图。也有的幼儿指出“我会报仇的”“我也想踢他”“小孩不能打”。
对于“你认为什么时候要打?”,幼儿指出“不听老师话,调皮打别人的时候”“不好好吃饭,犯错误惹他们生气”“不遵守班级规则,随便说话、唱歌”“撒谎”“不学习的时候”;有的幼儿还指出“不听话的时候就要打,但只能打一下”。
(一)家长:棍棒还是胡萝卜?
中国古言“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条下出好人”,但是过于严厉的责打,却是幼儿反社会人格形成的重要原因。当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等新教育理念冲击传统教育理念的时候,运用棍棒教育体罚孩子已然受到冲击。
据最新研究显示,受过体罚的幼儿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遵从成人的意愿,而在成年后更易出现攻击行为。挨打的孩子出现打架、摔东西、欺负他人等攻击行为的概率是同龄孩子的两倍。幼儿需要成人的引导和约束,但是父母应该尽量采取正面的、非体罚的规范措施,避免动手打孩子。[4]
另外,“棍棒教育”显示了保护幼儿权利思想的缺失,幼儿在家庭中是家长的附属品,而家长是家长制的缩影,表明家长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的出现体现了对体罚教育的崇尚,对幼儿权利的不尊重。而现代幼儿观,即幼儿拥有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保护等,在国人的观念中依然较为脆弱,亟需反思。
(二)教师:“打孩子是最无能的表现”
责打幼儿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并且已经从家庭范围衍生到幼儿园。研究表明[5](81),从2009年起逐步关注的焦点从国内外的家庭虐童转向国内的幼儿教师虐童,并且爆出的数据呈上升趋势。而幼儿教师的生存压力大、承担工作压力过重、心理健康现状堪忧等是造成某些“无证”幼儿教师责打幼儿行为的主要原因。在对幼儿教师的调查中,某私立幼儿园园长指出“三年前我可能不会去制止这种行为,但现在肯定会”。
打孩子本身是一种无能的表现,因为从幼儿的成长规律来看,出现在幼儿身上的所有问题,都是成人的问题。成人没能给幼儿一个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道德品质,当幼儿的个性与性格已经形成并显现出来时,成人开始手足无措,再加上成人生长环境中习得的情绪发泄方式,就会产生“打”的行为。而除了“打”这个方法,成人找不到更好的方法去帮助幼儿成长时,便是最无能的表现。
(三)幼儿:“我觉得她不爱我了”
在对幼儿的访谈中,当提到“你被打后是怎么想的”这一问题时,某幼儿说:“我觉得她不爱我了”,可见责打容易使幼儿感受不到成人的关爱,而且会给幼儿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首先,很多幼儿被打时并不能理解真正的原因,如幼儿指出“在偷偷用妈妈的口红时被打了”,当她再次主动探索时会感到害怕,影响探索精神的形成;其次,年幼的儿童都是通过成人对待他们的方式来了解自己的价值的,打这种传统方式的羞辱性又决定了它必定会给孩子的自尊带来打击;再次,责打很容易使孩子产生敌意和憎恨,破坏亲子关系,甚而由简单的敌意升级为叛逆,如访谈中幼儿指出“我会报仇的”“我也想踢他”,而31.92%父母也意识到孩子在挨打后会学着抵抗,会越来越叛逆,并且54.29%父母“后悔”打孩子。
(一)家长应理性对待幼儿行为,避免责打
“棍棒教育”已为很多教育家、心理学家所诟病,自封建制度被推翻后,家长专制作为其中重要的弊病被予以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人人自由平等的观念。但制度容易推翻,观念却难以迅速转变,家长专制余韵犹存,“棍棒教育”阴魂不散。随着《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的详细规定,全新的现代儿童观也渐渐在传达和继承。新的儿童观重视幼儿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幼儿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意大利著名教育家蒙台梭利认为:“世界上每个地方都存在着强者压迫弱者的现象,儿童也是被压迫和误解的对象。”而每个幼儿内心都蕴藏着巨大的力量,都渴望得到自我发展的自由,并且应该得到这种自由,表现出更好的、更和谐的个性。因此,“棍棒教育”、责打幼儿的行为应渐渐减少,最终消失,家长更应理性对待幼儿。
尽管“棍棒”应走进历史,然惩戒与爱的教育将永存,在规则内给予孩子充分的自由。在对幼儿进行惩戒时,一定要理性,保护幼儿的自尊心,让幼儿知道受到惩戒的原因,做到“表扬的是品质,惩戒的是具体行为”。另外,惩戒要适度,注意方式方法,对于幼儿来说,责打并不是唯一方式,家长可以对孩子说出自己的感受,让孩子知道自身行为引起的家长不满,帮助孩子站在父母的角度来想问题,从而促进孩子的反思;采用自然后果法惩罚孩子,让孩子自己承受行为的过失或者错误造成的后果;用间接限制孩子活动或游戏的方式作为惩罚的手段,并且对孩子以后的行为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教师应以身作则,完善教育行为
美国著名教育专家琳莲·凯茨认为:“建立幼儿教师道德规范的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幼儿教师的权力、地位相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比较大。幼儿教师服务的对象是一群柔弱娇嫩的孩子。幼儿几乎无力改变或修正教师的行为,除非教师觉察并修正自身的不良行为。”调查中虽未存在任何教师责打幼儿的现象,但该现象在全社会范围内依然存在。因此,社会和幼儿教师自身仍需时刻关注职业道德。
基于目前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缺位的现状,笔者认为,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有力约束幼儿教师行为,并且保障教师权益,保障幼儿合法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准入制度,要求幼儿教师做到“爱幼儿、爱事业、重师表”;重视幼儿教师情绪管理,绝不能压抑自己的情绪,积极落实幼儿教师情绪保健工作,帮助幼儿教师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对幼儿教师的评价应参照包括“教师是否学习和掌握了儿童发展阶段的行为特点与心理特点”,并且以教师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通过教师的行为、言语、家长和幼儿的综合评价产生。
作者介绍:王方,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与信息中心副教授(安徽马鞍山243041);刘玉红,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育系助教(安徽马 鞍山 24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