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
村村民(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前,应推选新一届村民(股东)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1、村民(股东)代表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义务;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关心集体,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能畅所欲言,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原则上村民(股东)代表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2017年3月24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选为村民(股东)代表: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有一户大宅或有一户多宅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能按
要求整改到位的,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7)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8)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个人经济行为混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9)原村级班子成员任职期间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
(10)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尚在整转期的;
(11)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2)因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满3年的,因故意犯罪曾二次或二次以上被判处刑罚的,因“黄、赌、毒”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未满3年的;
(13)拖欠集体资金或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尚未归还的。
2、本届推选村民(股东)代表52名,其中妇女村民(股东)代表24名、党员村民(股东)代表16名,名额分配:一组2名,其中妇女村民(股东)代表1名、党员村民(股东)代表名;二组2名,其中妇女村民(股东)代表1名、党员村民(股东)代表名……(也可采用几个村民小组合并或以自然村为单位分配名额推选产生)。
3、由村党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联合提出村民(股东)代表建议名单,报镇街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4、推选村民(股东)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依照建议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
5、村党组织成员应依程序推选为村民(股东)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依程序推选为股东代表。妇女村民(股东)代表应占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单列名额、专职专选方式推选产生。
6、提倡和引导党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乡贤、村民骨干依法推选为村民(股东)代表。期中,党员村民(股东)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7、户代表在推选村民(股东)代表时,只能推选本小组的村民(股
东),不得推选本小组以外的村民(股东),推选本小组以外村民(股东)的,为无效。选民(股东)必须按规定的名额、性别填写,不按规定填写的该推选表无效。
8、户代表在推选村民(股东)代表时,应按本小组确定的名额推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9、推选结束,当众集中开箱,当场计票,当场公布推选结果。
10、根据简单多数原则,取足各小组村民(股东)代表名额,得票数相等(平票)可协商确定或对平票人员再次进行投票确定。
11、村民小组长由户代表直接推选产生或由得票最高者当选,得票数相等(平票)可协商确定或对平票人员再次进行投票确定。
12、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股东)代表,如出现同户产生二名以上村民(股东)代表的,由高票者当选,得票数相等(平票)可协商确定或对平票人员再次进行投票确定。
13、村民(股东)代表任职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报镇审核,如出现不符合《村民(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村民(股东)代表资格,并报镇街备案。不足名额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替补。
14、推选村民(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街工作人员指导。
15、在推选村民(股东)代表的同时,做好村民会议向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工作。
16、村民(股东)代表推选时间: 2017年 4 月 12 日。
17、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2017年 4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