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工段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标的:起重设备
买 方:
卖 方:合同编号:
二〇〇七年一月
起重设备购货合同
(下称买方)和 (下称卖方)就 所需的 起重 设备订货事宜,在买卖双方已签订技术协议书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1.1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a)“合同”指的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它被记录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表和由证明体现的所有文件,包括其投标期间的所有文件及承诺。
(b)“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c)“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向买方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
(d)“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用于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e)“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技术文件等,直至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全过程的服务。
(f)“买方”指的是 (g)“卖方”指的是
(h)“寿命”指自合同设备投运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
(i )“质量保证期”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合格之日起安全运行12个月
j)“初步验收”指设备连续运行168小时后,其设备性能验收实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合同设备的验收。 (k)“最终验收”指买方对该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2. 合同标的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设备,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设备。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 起重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见《技术协议书》 数 量: 27 台(套) 2主体颜色: 见《技术协议书》
2.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均应是全新、安全、经济、技术先进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6 卖方提供的设备交货进度,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交货进度表和《技术协议书》。 2.7 卖方提供的设备监造内容表,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8 卖方提供的合同总价,详见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表
2.9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10 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随机易损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安装或安装指导,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并且是满足《技术规范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不属技术规范中漏设或招标文件要求中漏项所造成的任何遗漏和缺项,而纯属卖方的不慎所造成,不管其漏项和短缺的设备的金额是多少,均由卖方补齐,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合同价格
合同价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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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项价格表
设备分项价格表(单台)
设备名称:QD10t-34.5m H=16m A5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单台) 6
设备名称:QD10t-34.5m H=20m A5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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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LDA10t-16.5m H=18m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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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易损件分项价格表(全部行车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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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全部行车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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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分项价格表(全部行车所需)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全部行车所需)
按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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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价格不包含在设备总价中)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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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以本合同条款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卖方供应的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
该价格包括所供设备及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软件)、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图纸资料费,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等现场服务费及卖方应纳税款,且为运输到罗中施工现场的完税落地闭口价。
4.1.1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费为 元(大写: 。
该价格包括卖方所供设备及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设备包装费及应纳的税费等 4.1.2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运杂费用共计为 元(大写: 该价格包括出厂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
4.1.3技术服务费为 0 元(大写: 零 )。
该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拌随性服务,包括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文件(软件)、资料、图纸、技术配合等费用。
4.2 合同分项价格见上列表
4.3 上述合同价格是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交货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5.3 合同款的支付
5.3.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同标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交为合同总价的 30 %的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15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30 % 即 元(大写: )做为预付款。
5.3.2卖方在合同约定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制造完毕后(经买方驻地监造人员初验确认)将合同总价的100%的商业发票(分别提供设备费(增值税发票)、技术费、运杂费各分项金额的100%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交给买方,买方检验合格无误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即 元(大写: )合同设备交货的品名、数量、进度按照《技术协议书》交货进度表或买方要求执行,卖方需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合同设备(部组件)运到最终交货地点,由卖方进行验收
5.3.3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验收后30日内,卖方出具由买方组织签署的,卖方会签的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卖方该合同总价的30%即 元(大写:
5.3.4 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 元(大写: ,作为合同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卖方出具由买方组织签署的最终设备验收证书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总价的10%。(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支付)。
注:滑触线合同中为单价,等最终价出来后付款方式同5.3条 5.3.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设备经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合格后一个月内,买方将该设备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如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延迟到争端最后解决且理赔完毕。
5.3.6 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2.10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5.3.7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6. 交货、运输和保险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详见附件3。
6.1.1设备分批交货,2007年5月10日前合同设备全部施工现场交货,交货进度具体见《技术协议书》。
6.1.2 设备交货期如改变,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买方应在设备到货期前3个月通知卖方。
6.2 每套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到买方指定的最终交货地点(罗中施工现场)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2.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6.3 对于重量超过20T 、尺寸超过9m 长、3m 宽和3m 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航空邮寄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重吊点等,且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 如果合同设备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设备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 如果对合同设备在保管存放、运输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如温度等方面),那么卖方在发运前30天内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作为货到验收合格后在保管、存放、运输方面的依据,否则货到验收合格后在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卖方负责。
6.6 最终交货地点:
6.7 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卖方按照附件3、附件4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6.8 设备在到达本合同指定的最终交货地点验收前发生任何问题以及因发生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负责和承担,对此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9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8)毛重超过20T 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9)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 卖方的发货计划应满足买方工程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
6.11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则卖方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配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地,并且通知买方。
6.12 买方有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的权力。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发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 运输方式:全部货物各运输阶段均要求汽车运输直达最终交货地点
6.14 收货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6.15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7. 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约定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注明上述内容。
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mm 表示)。
(8)生产厂家
(9)生产日期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
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以及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的零件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7 招标文件第八章列明的专用工具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8 包装按国家相关包装标准执行,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所采用的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设备及零部件的损坏。
7.10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 卖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
(6)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4 设备各部套应有固定铭牌,标志醒目、整齐。铭牌上应标明型号、规格、制造厂名、出厂年、月、主要参数等。
8. 技术服务及联络
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技术服务期间,买方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方便,费用由卖方承担。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应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2.12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3 在合同生效后,由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
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8.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 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8.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9.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交付
9.1 卖方应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技术资料付计划表》向买方交付全套技术资料。
9.2 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和工程设计部门。
10. 监造与检验
10.1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书》的规定。
10.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技术协议书》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10.3 买方监造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技术规范。
10.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 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驻厂代表;
(3) 为买方驻厂代表查阅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招标文件附件1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有关文件提供方便。
(4) 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免费食宿。
10.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0.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10.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0.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买方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10.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合同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买方提前1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 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10.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如果由于买方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如果由于卖方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则按7.13处理。
10.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 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0.12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0.13 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10.9至10.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10.14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10.14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 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二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10.15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2款及《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1.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产。
11.2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在72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1.3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负担修理或调
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
P=ah+M+cm
其中: 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2. 保证与索赔
12.1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在机组168小时试运行通过之日起满一年。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已承诺了寿命的设备(或配件)或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12.6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2.2 产品性能验收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从合格后开始计算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2.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2.4.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文件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2.4.2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2.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10.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2.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12.7 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
12.7.1 如果任何一台设备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 1 个
月,未能改善设备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
12.7.2 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设备总价1%的违约金。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12.7.3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设备总价2%的违约金。
12.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设备正常投运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12.9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2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设备合同总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支付迟交设备合同总金额的1.5%;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设备合同总金额的2%;
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二个月时,买方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
12.10 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支付货款。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买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12.11 因卖方原因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天, 卖方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每错交或少交一张图纸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9条规定为准。
12.12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12.13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12.14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赔偿和违约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2.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卖方原因出现违约责任,并对买方委托代理人造成损失,买方委托代理人将向卖方索赔,索赔款由卖方向买方代理人支付,买方将在索赔完成后向卖方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13.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3.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3.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份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3.3 根据13.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3.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4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3.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3.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卖方产品质量低劣或合同履行困难,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另择供货人。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4.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4.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4.4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5.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15.3 双方约定的有审判管辖权的审判机关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5.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5.5 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5.6 在法院判决期间,除提交法院判决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6. 税费
16.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6.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原
料/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7. 其它
17.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买卖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 签字。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后货款结清时止。
17.2 本合同一式正本3份,副本9份,其中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
17.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征得买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分包内容和比例提交买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 45天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名单、分包商其它资质材料,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材料后 15天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7.4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所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由卖方直接承担。
17.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7.6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卖方指定的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
买方指定的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17.7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7.8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享有或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权利和义务。
17.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7.10下述填报在投标文件中的附件(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及招标文件中的部分章节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是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17.10.1附件:技术协议书
17.10.2中标通知书
17.10.3招投标文件、承诺以及招投标澄清文件等
17.11 本合同中所引用的“附件”均为卖方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的,其中附件 “技术协议书”是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
17.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起重设备
技 术 协 议
二零零七年一月
1. 总则
1.1.本技术协议书适用于 项目加工厂区工程及 工程 中所设计选用的起重设备,它包括本体及其辅助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对本协议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1.4.卖方如对本技术协议书中某些条款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如买方不同意修改,仍以本技术协议书为准。
1.5.在签定合同之后,买方保留对本技术协议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卖方应允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商定。
1.6.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
2.1.厂址概述
2.2.交通运输
2.3.海拔及地震裂度
海拔高度(黄海高程)787~787.4米
大气压力 926.5 hPa
地震烈度 地震裂度VI 度
2.4.气象条件
多年平均气温12.3℃;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48℃;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22.7℃;
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6.1mm ;
最大年降水量26.1mm ,最小年降水量为7.7mm ;
最大1日降水量为20.6mm ;
多年平均蒸发量为4820.5mm ;
最大年蒸发量为5070.4mm ,最小年蒸发量为4696.9mm ; 多年平均风速7.0m/s; 历年最大风速31.7m/s;
8级以上大风天数多年平均为38天;
4~6月发生较多且常夹带沙尘,遮天避日,形成沙暴危害; 主导风向NE ;
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6.8小时;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为37.5%;
多年最大积雪深为0.2KN/m2,多年最大冻土深度为110cm ; 全年无霜期平均为180天。 2.5.设备安装环境、用途
设备安装在室内,主要用于建设期的设备安装和生产期检修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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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设备清单
3.1、主设备清单
3.2、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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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QD 型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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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LDA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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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CD 1型电动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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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副钩电磁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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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备制造及配套要求(通用条款)
5.1. 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起重机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 ,
按规定进行承载能力计算。
5.2. 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使用寿命。各机构安全可靠, 工作平稳, 震动和噪声符合规范
要求。
5.3. 电控系统与操作系统工作灵敏可靠, 机电安全联锁和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工
灵敏准确耐用。
5.4. 设备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主要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提供材质证书。 5.5. 主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提供出厂质量合格文件, 吊具提供相关材质证明。 5.6. 各结构具有良好的可拆性, 本桥机应操作、维护、保养和修理方便。 5.7. 钢材表面进行抛丸除锈预处理, 表面粗糙度达到 GB8923 《涂装靠钢材表面
能等级和除锈等级》。
5.8. 中、厚板采用数控切割下料。重要钢板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重要贴角焊缝采用CO2
气体保护自动焊机焊接。重要对接焊缝采用自动埋弧焊,焊后进行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
5.9. 对于QD 型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LDA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大梁要求整体焊接, 不分段,
保证强度和刚性,并采用整体运输。 5.10.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起重机运行机构均设限位开关。机构到达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停车。 5.11.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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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升机构采用国产优质钢丝绳,随带产品检验合格证,严禁接长使用。 5.12.吊钩装置
吊钩要求锻制而成。锻造吊钩严格按GB10051设计计算,材料为DG20,吊钩及滑轮组的零件均按等寿命设计。滑轮轴、吊钩横梁等承载件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5.13.工字钢
工字钢采用起重机专用重型工字钢。 5.14.司机室
司机室的形式、安装位置、开门方向、空间按设计要求加工制作。 5.15.防护装置
桥架走台踏面采用花纹钢板,厚度5mm ,梯子斜度45~50º,进入司机室的通道上均设置了高度为1050mm 的栏杆,设有间距为350mm 的水平横杆,底部设有高度为100mm 的围护板,栏杆采用焊缝钢管制作,水平横杆与垂直栏杆之间焊接对接,焊后对焊缝进行打磨和抛光。并在厂内进行组装。栏杆上任何一处都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既坚固耐用,又美观大方。
5.16.起重机上的电线全部敷设于厚度1.5mm ~2.0mm 的钢板制成的线槽或金属管中。在有
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侵蚀的部位均设有防护装置。有可能触及的带电裸露部分设防护。 5.17.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能够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的准确可靠 , 选用性能优良可信、可靠的厂家的名优产品。电动机、电气元件要选用正规厂家 2 年以内的产品, 且有合格证书以满足本桥机的技术参数和各机构的技术要求,工作安全可靠。 电动机均为F 级绝缘,防护等级IP54, 能满足低速运行时的散热要求。
5.18.涂装: 除锈采用表面喷丸,质量等级Sa2½; 涂铁红醇酸底漆一遍,面漆为醇酸磁漆两遍,涂层厚度按国家标准执行,干膜厚75~120μ,涂装质量符合标准,颜色选定为桔黄色。
5.19.部件协作厂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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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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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梁外,其它构件均采用木箱全封闭包装,货物的包装要满足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9. 安装
由买方进行设备安装,制造单位现场指导。
10.交货进度
10.1 设备的交货顺序要满足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和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 10.2 分项分件货物交货计划表如下:
分项分件货物交货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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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序号与供货范围分项分件清单序号一致
2、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抵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时间
备品备件交货进度表
注意:1、序号与供货范围分项分件清单序号一致
2、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抵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时间
专用工具交货表
注意:1、序号与供货范围分项分件清单序号一致
2、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抵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时间) 11. 资料提供
供方在中标以后5日内须向买方提供(除电动葫芦外)的所有设备总图、装配图,电气原理图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随机提供:
主要外购机电设备、构件材料材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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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质量检测记录及合格证; 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及维修图纸; 吊具探伤证明, 钢丝绳合格证;
使用保养维护说明书;
电气原理图 , 接线图 , 布置图;
设备明细表、外购设备和零部件明细表; 质量合格证书。
11.1.技术资料交付计划表:
12. 供货范围
全套的起重设备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运行机构、电动机,钢丝绳,螺栓、滑触线、副钩电磁桥式起重机断电保磁保护装置、随机文件、随机附件、专用维修工具等。 13.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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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现场指导安装; 13.1.1.现场服务计划表:
13.2.现场负责调试;
13.2.1.提供安装、调试监督工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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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 13.3.1.培训计划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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