砼试块取样规定
01-10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范规定,同条件混凝土试块留置不少于3组,不大于10组。拆模试块另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