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
学年论文
题 目 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
姓 名
学 号
专业年级
指导教师 ×× ,副教授
2012年6月 10日
怀化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作者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作者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摘要………………………………………………………………………………… Ⅰ 关键词 ………………………………………………………………………………Ⅰ
Abstract ……………………………………………………………………………Ⅰ Key words …………………………………………………………………………Ⅰ
一、前言………………………………………………………………………………1
二、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1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1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1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2
(一)学校的性质…………………………………………………………………2
(二)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各种学说………………………………………………3 1.监护关系说……………………………………………………………… 3
2.契约关系说……………………………………………………………… 3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3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4
(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的法律规定………………………………………… 4
(二)关于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分析…………………………… 5
(三)关于学校的补充责任的几个问题………………………………………7
1.补充责任的含义……………………………………………………… 8
2.我国学校侵权补充责任问题的解决………………………………… 8
五、审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附录………………………………………………………………………………… 13
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
摘 要
校园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既包括因为教育机构自身原因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完全责任,也包括因为第三人原因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补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样态是复杂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
论文通过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界定,从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入手,谈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从而为正确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提供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归责原则;补充责任;法律依据
Abstract Campus harm accid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ucation in school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the school or outside activities, and in the school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chool buildings, sites and other teaching facilities, living facilities within the stipulate caused by students happen damage, leading to the injury, disability, or death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Campus harm accident because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clude not only their own reason suffers from a personal injury the students the completely responsibility, also including for the third reason attributable to the students who suffers from a personal injury of added responsibility. Campus harm accident liability shape is complex, imputation is multiple.
Papers to the campus through injury accident liability, the definition from the
nature of the school, the school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students, talking about campus of injury accident liability principles, thus for resolving harm accident campus offers some help.
Key words
Campus harm accident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Supplementary Liability;Legal basis
一、前言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一定的冲击。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因此,加强对这校园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但是对于何为校园伤害事故,或者说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现在的法学理论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我国教育部颁发的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对一些概念性名词进行了一个定义。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
校园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不同于其他的伤害事故: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或者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我们在谈到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有两个主体是重点,一个是学校,另外一个只学生,而对于如何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界定好两者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一)学校的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学校?北京师范大学的石中英教授认为,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建构的、以专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为核心任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
其次,在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称的学
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我们从这些定义与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校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而且我国的学校只能由我国来开办,这就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中避免了涉外的因素,当然以第三人侵害的我们后面还会具体谈到。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各种学说
当前,我国在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与学说:
1.监护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成年学生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或者部分监护权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
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在接收学生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学生及其家长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生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学
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我想简单谈论一下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第一,监护关系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最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中也涉及到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只有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才相应监护职责。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学校 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绝大多数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另外,在高等教育中,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校方管理,但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能定义为接受服务性的消费,甚至不能视为消费,学生完全是在接受校方的各种管理。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同时,《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确认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侵权法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责任的有无没有影响。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在《民法通则》第121条至127条和第133条列举的共8种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因此,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关于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加以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我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
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限于规定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
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有些意外事件依然发生并且造成了学生的人身的伤害,如学校中开展长跑比赛中,由于运动的激烈造成了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的伤害,此时学校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是无
需承担责任的。另外,由于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据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只要尽到了基本的保护义务也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关于学校的补充责任的几个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含义
张新宝教授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2.我国学校侵权补充责任问题的解决
学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及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一致。所以我认为对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使得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清晰、更加合理,其具体解决规则如下: 第一,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原因力理论,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对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应按照按份责任去划分第三人和学校的责任,按照过错的大小划分第三人与学校的各自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学校只是一般的过错,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的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
五、审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我们在前面讲到校园伤害事故中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侵权法的基本规则。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校园伤害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中其承担责任主体不一定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因此,在审理校园伤害事故中正确适用法律是高效解决此类事件的有效途径。
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2)《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3)《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
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确定其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而校园伤害事故属民事侵权行为,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则需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确定。
另外,在审理具体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原则和精神前提下,可以考虑酌情参照《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但主要是要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 张宝新著:《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祝铭山主编:《学生伤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 马雷军著:《校园法律指南》,中国经济出版社 , 2005版。
[5] 田土城主编:《侵权责任法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 2010版(251~257)。
[6] 吴春岐等主编:《校园事故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10版。
[7] 刘昆岭著:《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问题研究》,西安: 西安地图出版社 , 2007版。
[8] 方益权等著:《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 2008版。(158~213)
[9] 周院生,张自合总主编:《学生权益纠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2009版。(154~198)
[10] 李晓兵主编:《学生权益保障》,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5版。(1~23)
[11] 扈力:《试论未成年人在校伤亡事故及法律责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17)。
[12] 何海涛:《浅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之民事责任——简评教育部的》,载《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
[13] 褚宏启:《论学校责任及法律责任》,载《中国教育学刊》,2000(1)。
[14] 杨健萍:《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载《时代经贸》,2011(13)。
致谢
我的论文能够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感谢××老师的倾心指导,覃老师不厌其烦的给我讲解我的误区,细心的给我讲解我的不懂之处,在此,我对覃老师的耐心指导表示深深的感谢。
怀化学院学年论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