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1)可以,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不可以。增加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办理,如合伙协议无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不承担,退货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4)应承担,新入伙人对其加入之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情场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5)应由乙丙丁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1)甲:略;乙: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丙: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丁: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合伙人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三:(1)可以,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为定的民事行为,可以追认其行为使之有效,也可自行撤销(3)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别人的东西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才能取得所有权。赵不能取得所有权
案例四:(1)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3)35台电脑损失有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由B承担,合同法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返回范围限于现存利益
案例五:(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卖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2)可以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额可以自由的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甲乙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此,甲将自己提供剩余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权发上属于债权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
案例六:(1)本题涉及抵押权的成立,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等法律问题。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务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力(2)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有效,本案中,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值3万,故剩余的价值应用作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这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3)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一句物上代位性汽车毁损10万元赔偿金应当用于担保家对乙的债务,从题意来看,两人刚办理完抵押登记,赵武现任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请求提存该10万保险赔偿金。
案例七:(1)其行为的性质属于预期违约,即一方物正当理由而明确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啤酒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到来前致函工贸公司称其即将停业,债务无法偿还,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因此可认定为要求违约行为。(2)有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由于啤酒公
司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工贸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啤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价款。
案例八: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关于车辆所有权转移及其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2)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及其风险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中,车辆并未完成交付,也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故申某尚未取得所有权,风险责任不归申某承担(3)应由商场承担,由2可知,车辆所有权仍归商场,风险也仍由商场承担(4)商场不仅无权要求申某支付购车余款,还应退还申某已支付法人800元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