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规定
06-25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 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少数教师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作 之余,对有补课、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在校外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 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家教。
第五条 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职教师不得擅自 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六条 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七条 建立有偿家教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发 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 以下处理:
(一)第一次违规经查实的: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 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第二次违规经查实的:除执行第(一)款规定外,年度
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艾山育才联小
2012年2月10日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育才联小
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