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合同-修
民旺·帝一广场安装工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2015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民旺·帝一广场安装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民旺·帝一广场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龙泉驿区龙都北路以南,建材路以东交汇点 3. 资金来源:自筹
4.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示内容 5. 工程承包范围:
建筑面积约380000 m2,地下 3 层,地上裙楼2-4层,住宅33层,酒店37层,公寓27层。具体承包范围如下表:
二、合同工期
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除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批准的工期顺延外,工期不得延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3.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双方应进一步友好协商,协商一致的应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执行,双方共同认可补充协议的优先效力。
5.承包人承诺无条件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及竣工所涉及的政府及其单位的许可手续直至所有证件与手续办理完毕,并承担政府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无偿协助发包人办理所有的有关申请房产证等手续。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有效配合发包人办理的,自发包人通知中要求承包人配合的时间届满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款项中扣除2000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补足。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5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深圳华深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3 分包人:除通用条款约定的分包人定义外,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也被称为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1.1.3.4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1.2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质保义务的担保。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规定。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双方认可的发包人工程管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 预算书。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根据施工进度适时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陆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施工图。
1.5.2 基于通用条款1.5.2的约定,承包人应主动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图纸上可能存在的差错、遗漏、重复多义或缺陷,如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图纸错误却未向监理人发出通知的,或者基于承包人的专业资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相关图纸错误的,由此导致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3 基于通用条款1.5.3的约定,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有关图纸修改或补充需同时随附发包人的有效签认方为有效。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一式【 三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装订成册)提供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再报送发包人并最终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及签发的文件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合同相关约定及发包人工程管理文件执行。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7 】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 。 1.7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1.7.1.1关于出入现场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已经清楚知悉项目进出场所涉及的方式、路径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并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报价中。因此,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联系、申请及承担有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如该等手续需以发包人名义作出,发包人有责任协调配合及授权给承包人代办。 1.7.2 场内交通
1.7.2.1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围墙。
1.7.2.2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7.3.1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应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8.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8.3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8.4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8.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9.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1.9.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无法如期办理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停窝工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注或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直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以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补偿。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
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3.2 提供施工条件
2.3.2.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三通一平 。
2.3.3 逾期提供的责任
2.3.3.1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均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进度为限,如承包人认为某项资料缺失将影响施工进度,有责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释明原因,提供解决方案并给予协助。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以基础资料缺失为由擅自停工或拖延工
期。
2.4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4.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4.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2.4.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套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竣工资料的套数: 4套(含4套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竣工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统一整理成册。
3.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2)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接受甲方、监理、质监站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3)生活、通讯、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
(4)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安全防护工作;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6)乙方按规定填写施工日志,如实记载施工情况,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
(7)参加竣工验收,按照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应完整清晰,一式 【4】 份,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甲方;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乙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堵塞交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撤出不能转让的施工临时设施,撤走施工机械设备,清理平整场地;乙方施工场地及生活营区的各种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清除;接受甲方对乙方
文明施工的考核与监督;
(9)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的丢失及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乙方自觉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11)乙方负责协调场区外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12)乙方在施工期间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到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应按时派负责人参加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会议,并按要求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期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等如实汇报;
(1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可靠措施对甲方提供的测量桩点、永久标识、地下管网等进行保护,确保其不受破坏;
(14)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1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授权做出的指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一切附带工程及临时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实施发包人或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6)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7)承包人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或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18)申报及完成竣工验收需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之完工表格或证明书予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完成的一切资料,并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承包人须无条件协助办理)。
(19)与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并执行其各项指令。
(20)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落实施工人
员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做到文明施工,负责本合同内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凡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发包人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费用可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1)安全文明施工满足项目所在地省、市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要求。
3.3 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
3.3.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3.3.1.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1.2关于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8 】天。
3.3.1.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1.4执行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出现【5】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执行经理。同时,若因执行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3.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且根据发包人要求换回原项目经理(如要求),新任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认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或因擅自更换或原项目经理离岗导致项目经理职位空缺达【1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不合格的项目经理离场,因项目经理行为不当或项目经理缺岗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3.4 如承包人项目经理,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3.4 承包人人员
3.4.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时须提供,否则导致无法如期开工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4.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4.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单次不超过24小时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单次超过24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4.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
3.4.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出现3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施工管理人员。同时,若因该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5承包人现场查勘
3.5.1承包人应主动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上可能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如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图纸错误却未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的,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6 分包
3.6.1 分包的一般约定
3.6.1.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3.6.2分包的确定
3.6.2.1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3.6.2.2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6.3 分包合同价款
3.6.3.1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7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材料、设备(包含甲供材料、发包人设备设施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且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8 履约担保
3.8.1承包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8.1.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现金支付)。
3.8.1.2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足额到达发包人指定账户后,发包人须保证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开工所需的建设手续,同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三个月后,因发包人未办理完开工所需的建设手续致不能开工的,承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从第四个月开始计息,发包人按履约保证金10%的年息支付承包人。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完开工所需的建设手续,发包人不仅从计息日开始承担10%的年息外(发包人已使用的资金),还应无条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承包人50万元,同时承包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8.1.3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除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需另行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3.8.2 履约保证金退还(无息退还)
3.8.2.1预留预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
3.8.2.2竣工完工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
3.9 联合体
本合同不适用有关联合体的约定。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签发相关指示。
4.1.2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本合同约定外,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
(2)涉及工期计划、施工方案、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期顺延、工程计量与支付等工作虽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管理,但任何指令均须发包人事先书面签批方能生效。涉及费用申请与索赔以及工程结算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批,否则不视为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所做出的任何处理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及其有关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4)对所有分包人及其有关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5)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的权利。
(6)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7)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下发承包人实施。
(8)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
(9)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1)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初审权,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确定。监理人无权签发任何付款凭证或确定索赔金额。
(12)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3)监理人提出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与承包人施工组织机构中其他人员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14)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分阶段和分项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须
报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不得作为施工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任何合同价款的变更应以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并办理签证为前提条件,否则不计入结算范围。
(15)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指月度计量报表或节点支付申请计量报表)并由监理人报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确认后,才可作为进度计量或付款依据。
(16)发包人就监理的权限并没有向承包人发出特别提醒的义务,承包人有义务自行向发包人索要《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它需要发包人披露的监理文件,自觉充分了解监理人的权限。监理人员任何超越或无权的指令、认可等发包人均有权不予承认,但发包人有义务在承包人提出疑问时与承包人核实。监理人或承包人擅自执行的后果将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自行向监理人索赔,任何情形下,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本合同约定与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的,均以《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为准。
(1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发包人,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并以发包人回复意见为准,且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工程质量 ;
(2) 工程进度 ;
(3) 安全文明施工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用合同条款4.4款所做的确定,以及本合同所有涉及到监理人按第4.4款所做的商定或确定,仅具有建议性质,发包人和承包人争议解决之前无须执行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但是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争议所涉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或为查明事实提供协助与配合。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合格
5.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5.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1.4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5.1.5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5.2.1.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5.2.1.2任何情形下,即使质量检查结论是合格,承包人也不应以监理人合理的检查、检验时间为由要求工期延长或新增费用,有关时间和支出的需求已在总工期与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并由承包人承担;但监理人违反正常工作响应需求,无故或理由不够充足地拖延检查、
检验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反映情况,经核实属于监理人过错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参与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5.3.2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5.3.3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 其他约定
(1)工程质量以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及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验收依据。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条件执行。
(3)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达不到交房标准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给发包人造成的小业主退房、索赔、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在保修过程中造成新的连带损失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变更
6.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和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理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发包人提出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增加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本合同作价条款办理。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6.2变更程序
6.2.1 发包人提出变更
6.2.1.1 发包人可选择通过监理人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6.2.1.2 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的设计变更为有效设计变更,否则视为无效变更,承包人不得实施。
6.2.1.3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下发的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着手实施,不得以价款未定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2.2 关于现场签证的约定
(1)如属隐蔽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经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签证单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隐蔽照片的拍摄承包人需及时联系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工程部、成本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复核实施,隐蔽工程的签证及图片资料需经发包人工程部、成本部等相关部门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所有签证以发包人公章为准,否则该部位签证工作内容不予认可。
(2)所有变更与签证单,应使用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否则不予以审批与结算。
(3)承包人编制并提交签证变更报价书,报价书须符合以下要求:
A.承包人在发包人确认相关施工事实情况后的3天内编制并提交签证变更报价书。
B.承包人不及时估价并报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的,发包人将不予结算。
C.签证单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统一制定。
D.按“一单一事一结”的原则编制现场签证单,单项签证少于1000元,不宜签证。 E.签证单原件一式六份,承包人保留两份,监理一份,发包人三份。
F.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发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该份变更报价资料发包人不再认可、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变更与签证工程款项的支付:
A.设计变更与签证工程款经双方核对确认后,按当期工程款支付条件同时支付。
B.签证项目(含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按本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办理。
C.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违规行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按涉及金额双倍扣除。
D.对增加价款的所有变更/签证必须附变更发生前后对比的照片,否则,该项变更不予结算。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中凡涉及经济结算的,均须另行办理签证手续。
E.承包人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已经审批完成的工程签证,形成《月度签证汇总表》随同当用产值报表(见统一表式)报送发包人成本部。
6.3 变更估价
6.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项目,按以下方法处理:
(1)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和类似项目子目的定价原则:(a)综合单价确定原则:由承包人根据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成的不包含主要材料费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核准。(b)材料费的价格确定原则:按原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计;如原投标报价中没有此类材料单价,则按施工期间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如果该《工程造价信息》没此类材料价格,则由发包人根据8.1.8.1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变更估价程序: /
6.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4.1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6.4.2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6.4.3如发包人或监理人未针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回复或通知承包人,视为不同意变更。
6.4.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6.6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
6.7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6.8计日工
技工: 180元/个 普工: 130元/个
7. 价格调整
7.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8.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8.1 合同价格形式
8.1.1按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模式套用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税前下浮【 】%,按合同约定结算公式计算。
8.1.2人工费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8.1.3规费:按承包人规费证五折计取,如承包人规费证超过一级按11.45%计取。
8.1.4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计取。
8.1.5总包配合费:按总价(设备除外)的2%向总包缴纳。
8.1.6甲供材料采管费(甲供设备不计取采管费):按甲供材料总价的1.8%计取。
8.1.7赶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定额复测费、排污费:不计取。
8.1.8材料价格
8.1.8.1主要材料价格
(1)材料价格:所有未计价材料,招标人认质认价或甲供
(2)材料认价:大宗材料发包人按市场价上浮5%进行认价,零星材料发包人按市场价上浮8%进行认价,若按上述认价办法,乙方不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的,该部分材料改为甲供,乙方不得收取甲供材料采管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实际材料采购款10%的采买费。实际材料采购单价以甲方和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价格为准,量以乙方申请的材料数量为准。
(3)综合包干费确认:无法用定额计价的零星工程、缺项材料等由发包人认价,发包人认价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以及完成该项目所隐含的全部费用,完工后不再调整,为结算价。若按上述认价办法,承包人不能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该工作内容由发包人直接分包或采购,承包人不再收取该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但仍应履行总包配合义务)。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分包工程价款10%的管理费。实际分包工程价款以发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价格为准,量以图算量为准。
8.2 预付款
8.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
8.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8.3 计量
8.3.1 计量原则
8.3.1.1工程量计算规则:
1、电气图纸上所有点位间的连接在满足规范的条件下按最近距离计算。(避障碍除外,如:穿越剪力墙)
2、楼栋内桥架出线接管道引至顶板上,再由板上引下至各点位。
3、空调冷凝水垂直支管+0.2m。
4、地漏算至地面、马桶算至地面+0.1m、蹲便算至结构板面+0.1m。
5、洗脸盆、洗涤盆算至地面+0.15m。
6、塑料排水管、通气管穿楼板考虑预留洞,钢质排水管预留套管。
7、洗衣机位置考虑龙头,其余位置设置堵头。
8、阳台雨水立管至地漏水平支管按+0.1m,垂直支管按H+0.2m。
9、未特别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
8.3.2 计量周期
8.3.2.1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编制计量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作为已完工程量的证明和应付工程款的基础资料。
(2)月进度计量报告的编制时间: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上月实际完成的产值(施工图预算和签证、变更分别上报)、下月计划完成产值等报表。承包人不按以上要求上报的,每延迟一日将承担2000元/份的违约金。
(3)如发现报送量超过实际量的5%或以上时,按超过部分的比例从审定产值中双倍扣除,扣除部分在结算后补付。
8.3.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按专用合同条款8.3.1和8.3.2项执行 。
8.4 工程进度款支付
8.4.1 付款条件:每次支付工程款按 【 】 下浮后的金额执行。
1、一标段预留预埋完工至15层,发包人支付当期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形象进度款;
2、发包人按季度支付当期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形象进度款;
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80%的工程形象进度款;
4、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退还;
8.4.2 付款流程
8.4.2.1按税务局规定,非龙泉驿区内注册的公司,均需提供《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到发包人财务部供税务部门查验。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区域税务机关开具的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正式发票,先票后款。承包人应对所出具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等负责,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期限,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8.4.2.2发包人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协议书注明的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拨付合同款项,发包人不接受由承包人提出的委托收款。
8.4.2.3如“8.4.2.1”条与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法规执行后有冲突的,以国家税务局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8.4.2.4承包人有义务依法足额纳税。
8.4.2.5当政府营改增政策颁布后,有关税务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8.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8.4.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提交。
8.4.5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详专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详专用合同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详专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
9. 验收和工程试车
9.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9.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9.2 竣工验收
9.2.1竣工验收程序
9.2.1.1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9.2.2(3)中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五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该条件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9.2.1(3)项的约定。
9.2.1.2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执行通用条款9.2.1项最后一段,在项目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双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经证明属实,由此导致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验收条件尚不具备,或者发包人明确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属于延迟组织验收的正当理由。
9.2.2竣工日期
9.2.2.1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9.2.2项的约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五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的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有义务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完善、编制、移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并有义务完成对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最终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手续。
9.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9.2.3.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9.2.3.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因延迟接收工程而产生的直接费用。
9.2.3.3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逾期竣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发包人延迟交房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9.3 工程试车
9.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9.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如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投料试车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9.4竣工退场
9.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以内退场(或按照发包人另行发出的限期退场通知书载明的时间退场);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或拒绝退场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承担违约金,每延迟退场7天,违约金上浮20%;逾期退场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0. 竣工结算
10.1竣工结算阶段时限
发包人收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资料完整性审核完毕,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部分(不含有争议的部分),争议部分双方应在30日内解决专业能解决部分,30日内双方领导解决最终争议部分。
10.2竣工结算资料
10.2.1承包人报送的如下结算资料必须盖有发包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1)材料认价单;
(2)综合包干费;
(3)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4)设计变更单;
(5)现场签证单;
10.2.2竣工结算办理
(1)本工程按2008清单规范套用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总价下浮方式结算,税前总价下浮费率为 %,认质认价材料及综合包干费不下浮,如有缺项,按本合同认价条款执行。
(2)结算公式:
工程最终结算价=(施工图结算+变更+签证+按实综合包干费+总包配合费)×(1+税率)
A.施工图结算(分部分项清单+措施费+规费-认质认价材料费)*(1-税前下浮率)+认质认价材料费
B.变更及签证(分部分项清单+措施费+规费-认质认价材料费)*(1-税前下浮率)+认质认价材料费
C.按实综合包干费
D.总包配合费(∑ 可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分包工程总价 × 总包配合费费率)
10.2.3办理结算时,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结算,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5%,承包人应承担审减金额的10%支付审计费,双方争议的金额除外。 10.3 最终结清
10.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第10.3.1(1)项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提交应根据专用条款第11.2.3约定的最后一笔质保金退还条件满足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10.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条款执行。
1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1.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合同不执行有关缺陷责任期的条款。承包人的质量保修义务、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方式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条款执行。
11.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1.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
11.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1.2.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条款执行。
11.3保修
11.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1.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2. 违约
12.1 发包人违约
12.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2.1.1.1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在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3.6.2项约定的前提下,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不构成违约。
(2)任何情形下,如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在客观上将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如暂停期限未超过30天之内导致的新增费用或工期延误已经考虑在合同总价及总工期中,发包人不另补偿或给予延期。如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导致暂停施工超过30天以上的,双方就停工待料的范围进行现场确定,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的停工待料范围内的费用增加和工期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除此之外,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擅自停工,否则每停工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天,停工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2.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2.1.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1.2.2 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若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各类款项及退还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等),逾期30日,自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2)若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承包人享有降价销售权(降价幅度为市场价格的10%),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捂盘,应无条件配合,所得销售款由承包人监管(发包人银行账户由承包人加名监章并网银授权),全部用于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3)合同未解除前,乙方不停工。
12.2 承包人违约
12.2.1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2.2.1.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有关于材料采购、施工质量、工艺要求、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工作、配合等各个方面(含各附件)明确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按照相应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警告后应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节就每处整改的内容处以违约金1000元-5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在此范围内秉诚客观事实单方面作出判断);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者就同一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三次后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五次以上书面警告的,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2)工地现场承包人每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滋事、闹事、打架斗殴,承包人未采取应急处理方案解决问题的,或因调解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5000—5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在此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判断)。
(3)除发包人原因外,所有人员重大伤亡、安全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视情节严重,承包人应承担¥5000—50000元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在此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判断)。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承包人逾期开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逾期开工超过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如因合法手续未及时取得,导致政府部门勒令停工或罚款的,除工期不予顺延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其政府部门的处罚。
(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擅自拆改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或导致地下埋藏物、文物损失或事故责任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并按5000元-10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放弃异议权。
(7)擅自转包、分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工程内容转让给他人;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擅自转包或分包,每次发生一次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补足,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监理或发包人有权采取停工、驱逐出场、终止合同等措施。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有权按转包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的80%进行结算,在结算后可支付给承包人或发包人查明的实际施工人,由此导致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间的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本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或丧失了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合法法人主体资格、施工资质、或因挂靠等原因导致合同合法性或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的或者承包人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止于建筑施工领域从业的或被要求停业整顿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9)任何情形下,承包人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任何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供货商货款,承包人应杜绝任何形式的工人停工、切断水电、妨碍工程
正常施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地点或售楼部、聚集到党政机关上访、阻断交通、游行示威、拉横幅、拦阻党政机关领导或发包人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等事件的发生,尤其是暴力方式影响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销售秩序及社会安定的事件和活动。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除须做好调解处理、及时疏导、化解纠纷外,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1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承包人的应收款或到期应收款中直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直接代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或供货商货款,所支付的金额(另收支付金额10%违约金)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按照其他条款执行。若承包人发生本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发包人有权在人民币200-20000元范围内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因承包人单方违约,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能按实测算损失的,承包人按实赔付发包人损失,且承包人应支付每次损失额50%的违约金;如不能按实测算损失的(如名誉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发包人有权在人民币2万-10万元范围内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2.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除享有通用条款第12.2.2约定的权利外,如承包人擅自要求解约或终止合同履行,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依法或依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另行补足;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发包人则有权按照约定标准的80%折价进行结算,且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以内移交工程并退场,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或拒绝退场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承担违约金。每延迟退场7天,违约金上浮20% 。
(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另行计取。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3.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3.2.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协商处理;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及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执行通用条款第13.3款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据实结算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外,其他损失之分担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4. 保险
14.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投保安装工程的一切保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14.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
此项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3)在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4)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5. 索赔
15.1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5.1.1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5.1.1.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5.1.1.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逾期视为该项工作不需发生费用或其费用已含在其它项目中。
15.1.1.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5.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但发包人有义务告知承包人相应理由。
15.1.1.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5.2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索赔可能在最终结算办理时或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有关索赔事宜的诉讼时效。
16. 争议解决
16.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6.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6.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6.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水电安装招标界面划分图(另附)
附件3:开孔吊洞价格(另附)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民旺·帝一广场安装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3.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均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15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80%,满两年15日内退还余下的20%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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