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 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 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
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 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 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
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A 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
以上共代扣税款12+0.84+0.36+.0.12=13.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
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 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 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03%=4200元,B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03%=1200元,
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规定对居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扣缴。如果异地施工的企业,凡出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劳务发生地也不应征收企业所税,仍由该企业回注册地缴纳,凡未出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由劳务发生的税务机关征收,也不由总包人代扣代缴。
5、不能对法人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分包企业是法人企业的,其工资支付是在分包企业内统一核算的,分包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的扣缴义务是分包企业本身,而不是总承包人。只有在分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总包人支付款项中列明报酬的,只能对该项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对异地来的法人企业,不论有无外出经营证明(或所得税联系单)。都按一定的随征率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没有依据的。
6、不能代扣水利建设基金,因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营业)额计征办法的,没有规定代扣义务人,只有对本单位的职工个人应缴的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总包人不是分包人职工的支付单位,不应代扣水利基金。
二、代扣税的凭证问题。
上例中,工程完工后,A 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金额1000万元,同时取得建设单位的工程款1000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600*3%=18万,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营业税400*3%=12万,共计30万元营业税(附加税略)。A 企业向B 企业支付工程款386.6万元,同时给付《代扣税凭证》一张,该凭证共扣营业税和附加13.32万元。B 企业向A 企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400万元。
A 企业的《代扣税凭证》从哪取得?如果劳务发生在本地,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劳务是发生的异地,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长期以来,我们部份税务机关往往忽视这个问题,有的甚至不知道《代扣税凭证》的用途,长期闲置不用。有的施工企业也不知《代扣税凭证》的作用,而是总包人将缴税的完税凭证进行复印,将复印件交分包人入账,而分包人将不是自己企业名称的完税凭证计入账中,造成了列支他人费用(税金)行为。违反了会计处理的规定,也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代扣税凭证》应视为一种正规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是分包企业(B 企业),“扣缴义务人”是总承包企业(A 企业),由总承包人向税务机关索取(或代开),并由总承包人,将该凭证交分包人。样式如下:
中 人 民 共 和 国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2021)皖地代 0089609号
填发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
地或劳务发生地)
此凭证共有四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第二
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四联(回执)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一、二联全部给A 企业,A 企业再将第二联交B 企业。
三、发票问题。总包人和分包人都是本地企业,且劳务发生在本地,双方各用自已的发票进行价款结算;总包人承包的工程在异地,分包人在当地的,总包人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或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领取发票,分包人使用自已的发票;双方都在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的,总包人持总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持总包和分包合同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税款凭证》;分包人持分包合同和已取得的《代扣税款凭证》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当地税务机关不得再重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如果双方都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则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包人是自然人除外)。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开具了门市发票就要征税,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营业税条例》这样的规定,就是辟免重复征税,况且,有些政策既使开具了发票也不应征税,如:政府拆迁的不动产补偿费、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转让等,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其开具发票,但不予征税。我们只强调“以票管税”,但没有强调“以票征税”,哪种开了票就征税的做法,是一种税收基础业务不扎实的一种表现。
四、会计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
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不论总承包人如何计算产值,都是差额征税。
总承包人A 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二种,
(一)如需计算产值的,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营业收入1000万元。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同时取得分包人的发票时,
借:营业成本-4000(B 企业的发票)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税金13.32万元(代扣税凭证第二
联)
银行存款-386.68万。
计提A 企业本身提供劳务的税金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19.98万
贷:应缴税金-营业税及附加-19.98万(简化)
向税务机关缴纳时
借:应缴税金-营业税及附加-19.98
其他应交款-代扣税金及附加-13.32万元
贷:银行存款-33.3万元。
(二)总包人A 企业不需计算产值的,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营业收入-600万
应付账款-400万
支付B 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400万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税金-13.32万(代扣税凭证第一联) 银行存款-386.68万
计提税金、向税务机关缴税的会计分录同上。
(三)B 企业会计处理
收到A 企业的工程款和代扣税凭证,向A 企业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386.68万(银行转账单)
应缴税金及附加-13.32万(代扣税凭证第二联)
贷:营业收入-400万(开具的发票)
如果B 企业也是具有总承包资格的纳税人,再向D 企业分包,其税收流程也同样操作;如果B 企业不是总承包企业,向D 企业的分包工程不适用以上的流程,也就是说,以上税务流程,《营业税条例》只规定了总承包人,未规定其他分包人,再这种情况下,B 企业的分包应视一种外包工程。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安装业务的总承包人,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就应该承担以上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为方便法定扣缴义务人正常的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或代开《代扣税款凭证》,这也是纳税服务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