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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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一、必须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开采顺序,符合开采规程、达到规定地回收煤炭资源。
二、严格按照煤矿开办审批与采矿许可审批制度执行;依法办矿、严格管理、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和破坏煤炭资源行为。
三、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之规定和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执行;煤炭生产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有计划的开采和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严厉打击和杜绝超层、越界行为。
四、认真贯彻执行煤炭生产开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对其乱挖、滥采、超层、越界行为必须进行举报、揭发、控告。
五、开办煤矿企业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才。
六、必须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七、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采掘活动,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超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