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购销合同22
石料购销合同
销售方:罗平县智磊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王旭晶
地址:罗平县阿岗镇小岗德村
购买方:罗平县阿岗镇云龙石灰厂(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李建良
地址:罗平县阿岗镇小岗德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石料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
一、甲方卖给乙方的石料规格为15cm-30cm。
二、甲方交货地点为甲方厂内,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三、甲方卖给乙方的石料需满足以下指标:
1、CaCO3≥52% 2、MgO≤1.0% 3、SiO2≤1.0%
4、AL2O3≤1.2% 5、P≤0.05% 6、S≤0.12%
四、甲方卖给乙方的石料单价为35元/吨,甲方负责将石料上车至乙方指定的车辆内。该单价执行一年,即从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以后的计价根据市场价
格因素浮动,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五、甲乙双方于每月的28日对帐结算,双方做好对帐结算工作。
六、双方确认结算后,根据结算单据,结算后七天内乙方支付甲方货款。
七、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需石料数量,暂定每月甲方须保证乙方不低于6500吨的石料。乙方所需数量如有浮动,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同样具有效。
八、若甲方保障不了乙方的石料需求量,导致乙方生产延期或者停工待料的,甲方要赔偿乙方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多少,由双方共同鉴定。
九、乙方可根据乙方厂内生产情况计划使用石料的数量,当月使用不完6500吨,乙方不赔偿甲方,但是乙方不得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15cm-30cm的石料作为生产原料。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满五年止,期满后若需签定合同,甲方有优先和乙方签定合同的权利。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得协商解决的,同意由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合同需附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