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一 文化经营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二 新闻出版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通过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令第24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19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
三 广播电影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电影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42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6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12号令。
四 体育经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55号令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省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
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全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驶行
政职权旅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队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责。
第三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 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 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 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五) 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大案、要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六条:本队将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对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一) 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
(二) 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四) 防止或纠正其他执法人员过错有功,使本执法机构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 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驶职责和权利。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死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
(二)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其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 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 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 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
(六)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队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执法队员。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