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特征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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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特征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作者:石必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审判中,大量案件的争议焦点涉及到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关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既不是单纯的语文课,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课,更不是单纯的技术课,而是三者的结合。例如,并非只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就绝对没有限定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也需要考虑隐含的限定特征。如何在权利要求解释中考虑隐含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综合理解原则是考虑隐含特征的理论基础
我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给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最高法院强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通过它所要传递的发明思想来确定。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不应机械地理解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和措辞,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现有技术情况、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上述基本规则可简称为权利要求解释的综合理解原则。
既然要结合现有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综合地理解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有些限定特征没有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但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也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就不符合权利要求所要传递的发明思想。例如,在(2012)高行终字第409号“自动刮料器”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权利要求1为:“1、自动刮料器,包括气缸(2)和电磁阀(3)和刮板(9),其特征在于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9)上、下动作,使刮板(9)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本专利所述的“自动刮料器”是否应用于制砖机的夹坯器。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文字上并未限定自动刮料器专用于制砖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字面上理解可能包括其他非用于制砖机的刮料器。但是,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要综合考虑发明创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在现有的生产中,为了防止带坯现象的发生,粉煤灰砖机工作较短的时间就需要进行人工清料,生产效率低,一旦把压制成型的砖坯带回到模腔上部,就会产生压坏模具事故”,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种自动刮料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说明书的记载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发明目的中涉及的“现有技术的不足”就是指“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的现有夹坯器工作中需进行人工清料而生产效率低、因带坏而压坏模具的不足,从而能够看出,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制砖机中现有夹坯器工作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对本发明的自动刮料器的描述也是紧密联系制砖机夹坯器进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毫无疑义地认识到本发明的自动刮料器是用于对夹坯器进行刮料,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