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绿大地财务违规事件
资本市场
Finance & Accounting
透视绿大地财务违规事件
刘 婷
会计的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仅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正确估值,更有利于发挥对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作用,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虚假的会计信息会扰乱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近年来,为了加强投资者保护,我国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然而,仍有个别公司以身试法,上市公司绿大地(002200)就是典型之一。
2010年3月至今,绿大地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和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和重大事项漏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停牌达5次之多。绿大地违规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笔者将绿大地2008~2010年季度累计股票报酬率与农业类上市公司(A01类)进行了对比,意在衡量绿大地股价波动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变化。绿大地季度累计股票报酬率的均值为-0.38%,震荡剧烈,变化系数为80.79(标准差与均值的比值,衡量样本偏离均值的波动幅度);而同期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均值为6.31%,波动平缓,变化系数为2.62。这一方面说明,绿大地在上市期间并未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承诺,反而造成了投资者的亏损;而在同样的自然条件和宏观经济背景下,农业类上市公司却为投资者带来了高于银行利率的正收益。另一方面,绿大地每一次重大业绩变脸都会引起其股价的巨大波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其最高收盘价为61元,出现在2008年1月21日,即绿大地IPO后一个月;而最低收盘价18.5元出现在2009年6月12日,即绿大地财务造假曝光前夕,缩水69.67%。2010年12月20日何学葵所持公司股票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事件在23日一经公布,便导致绿大地流通市值在连续四个交易日内蒸发了12.2亿元,80%的投资者遭受了巨额损失。由此引发了绿大地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截至2011年3月28日,北京、上海、成都三地律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
讼委托代理,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的民事赔偿诉讼。
二、绿大地财务违规的根源
1. 上市资格监管不严
2004~2007年,绿大地披露的净利润分别为3 342万元、3 724万元、4 707万元和6 441.10 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1.43%、26.40%和36.8%。但绿大地200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06年增长-195.35%,绿大地的解释是马鸣基地定植,储备大量苗木,存货增加1亿元所致。而农业类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为8.77%,现金流量的巨大差异令人不禁怀疑:如此“令人鼓舞”的高额盈利背后是否有粉饰利润的成分。就后续绿大地的一系列财务造假行为来看,不得不令人怀疑当初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公允合理,相关上市审批和监管部门是否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在中小板上市而放松了要求。
2. 资金饥渴症
如果上述公司存货占用巨额资金属实,则从另一面揭示了绿大地迫切需要上市融资的动机—现金流严重不足。然而,上市融资虽然暂时填补了公司巨大的资金缺口,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治愈绿大地资金短缺的痼疾。笔者统计了2007年3月3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并把农业类上市公司(A01类)的平均值作为参照,可以发现,一方面,绿大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
2011 12·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一、绿大地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1.5109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绿化苗木种植与销售,以及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云南省唯一一家具有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然而,2008年10月至今,绿大地三换财务总监、三换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业绩预告和快报五度反复,公司又分别对2009年年报和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补充更正,2011年自行变更会计估计。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因严重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等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7日,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厅逮捕;同年4月7日,现任财务总监李鹏便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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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呈平稳上升态势,2009年第二季度净利润达到最高值3 881.4406万元,但因会计报表补充更正,第四季度净利润降到最低值-23 981.952万元,导致变化系数扩大到54.46。而同期农业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均值的变化系数却仅为1.80,凸显出绿大地在2009年利润的异象。另一方面,相比高达123.7662万元的季度净利润均值(尚未剔除2009年第四季度巨额亏损的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绝大多数时期为负数,均值为-208.0976万元,并呈现出较大的波动,变化系数为-18.79,而同期农业类上市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3 519.7596万元,变化系数仅为1.68,凸显绿大地现金流不足的严重性。
为了不断获得资金,绿大地不得不继续寻求增发,但增发必须符合一定的业绩标准。2009年7月17日,绿大地公布了增发方案,计划以不低于18.64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2 500万股,募集资金投入广南县优质特色绿化苗木声场基地建设项目。但是由于云南经历百年大旱,公司亏损无法掩盖,只能在2010年1月8日宣布放弃增发融资。银行贷款也是绿大地资金的重要来源,2008年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3.85%,2009年年末为42.74%,2010年三季度末为44.64%。贷款压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转化成了公司创造高额业绩的动机。
3. 农业类上市公司获利的局限性资本本身具有逐利性,在有效资本市场上,资本最终会流向获利性最强的行业和企业。而绿大地作为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在业绩成长性方面被赋予了更高期望。但农业具有特殊性,一是农业公司前期投入非常大,如绿大地2007年因马鸣基地定植需大量储备苗木导致存货猛增约1亿元,致使经营现金流量下降195%。二是农业公司对气候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如2009年度云南百年一遇的大旱导致苗木存货死亡,损失8 551.58 万元,已售苗木死亡导致销售退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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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8 378.14万元。三是农业产品单位产量有限,且可用于种植的土地增量有限,造成该类公司成本率高。笔者统计表明,2008~2010年,绿大地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75.16%~99.14%之间,很难通过成本控制提高利润空间。受上述特征所限,农业企业若想获得稳定的盈利,往往要寻求政府补贴和资助,但绿大地是一家典型的民营控股公司,在缺乏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的情况下,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减免。绿大地曾在2006年11月第一次申请上市被发审委否决,主要原因就是所得税减免依赖问题。不仅如此,2010年半年报中,绿大地对净利润同比下降84.29%的解释是业务重心转向绿化工程,因该业务不享受免税优惠,导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因此,在成长性普遍较高的中小板市场,像绿大地这样的农业企业很难获得资本的青睐,为了不断吸引投资,绿大地便通过粉饰报表谋求“漂亮”的业绩。
4. 绿大地大股东和高管层利用内部信息获利
财务总监蒋凯西是绿大地第十大股东,2007年年末,他持股190万股,占股本的2.26%;2008年年末,减持5.7万股,持股数为184.3万股,占比2.2%;经过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及减持,2009年年末其持股302.82万股,占比2.01%。2010年1月18日减持53万股,持股249.82万股,占比1.65%。公司披露称,蒋凯西把出售股票获得的1 100万元捐给公司,是为了帮助公司抵御旱灾的影响以及帮助公司取得更好的发展。事实上,据《投资者报》统计,蒋凯西此次减持53万股的成交价为28.63元,实际套现额为1 517.39万元,而且深交所诚信数据显示,蒋凯西自2008年12月22日开始,8次减持共计75.7万股,套现2 217.81万元,捐款仅占其套现额的一半。值得关注的是,当其1月18日大额减持后,1月30日,绿大地便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将利润增幅缩至30%,2月1日,收盘价猛跌10%,
至26.25元。有理由怀疑蒋凯西是已知业绩亏损无法避免而赶在股价下跌前套现的。再者,2001年3月28日,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作为发起人股东,持股479.4624万股,占总股本的15%。2007年绿大地上市时,该所成为流通股第一大股东。期间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至2010年该股东股份减至874.5658万股,占比5.79%;2010年11月11日,就在公司披露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0年年报盈利之际,该所以40.72元/股的价格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出售股份130万股(占总股本的0.86%),持股744.5658万股,占比4.93%,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真如公司所披露的,绿大地实现了扭亏为盈,那么该所为何要趁股价上升放弃流通股第一大股东地位呢?2011年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的被捕说明,盈利背后的确隐藏着巨大的阴谋。
三、启示和建议
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来源无非是上市公司公告和各大证券机构分析师的投资建议。绿大地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①上市资格审批部门应该严格审查申请公司的资格,在源头上掐灭违规上市的苗头。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监管,对业绩频繁“变脸”的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一旦发现违规披露,应及时遏制、严惩不殆。③严查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应当严格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充分、及时。④应当规范证券机构分析师的执业行为,对于研究报告或论断严重违背真实情况并误导投资者造成其损失的证券机构和个人应(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