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感想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使其对于人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信息安全性的含义主要是指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信息安全是任何国家、政府、部门、行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国家安全战略。下面就来分析一个与我们切身相关案例。
据《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4日4版《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 被告人在深圳被判拘役》一文报道,今天(指1月13日——引者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1999年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软件。腾讯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等功能。用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自设密码,本人可获得对QQ 软件的使用权。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曾智峰供职腾讯公司,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医男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智峰将公司另一离职员工尚未注销账号的密码搞到手,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计算机后台,进行一系列修改后,将别人的QQ号转卖。经查,二人共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智峰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分得22550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 “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财产之列。据此,因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对二被告人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约130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分析与总结: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值得商榷。看了以上QQ号被盗又出售的案例我们应该也看到了,我国关于信息安全法律尚不完善,比如:我们的QQ号在国家法律中并未明确说明它是我们的财产,因此当我们QQ号被盗后我们也是告不到侵犯财产罪名,也只不过是一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我想这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多大安慰吧,或许我们的损失是很严重的。所以我认为国家应在电子通讯、网络帐号等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应该继续完善,维护广
大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集中管理这些网络公司,对于广大用户的帐号等应有一套明确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我认为网财应该属刑法保护财产范围通过本案我们分析来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财产之列。据此,因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对二被告人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就我个人认为网络财产国家应属个人私有财产范畴。按照我国宪法虽只有规定说,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网络财产之所以没能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是因为在法律学术界还存在网络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的争论。网络财产的归属之所以会产生争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网络财产只是保存在各个网络公司服务器中的电子资料,具有网络世界特有的虚拟性;很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点数只在特定游戏中才会有意义,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就这两点,很多法学专家已经撰文提出反驳:虽说网络财产具有虚拟性,但是比照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网络财产是符合无形财产的特征,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所以网络财产具有真正的价值。随着货币的日益电子化,人们在信用卡账号内的财产也不过是银行服务器中一个电子数据,从这个角度来推断,我认为国家应该将部分网络财产归为个人财产,盗窃网络财产也应该以一定的偷盗罪处理,偷盗网络财产的不法个人企业集团都应该负相应得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
现在我们看来这仅仅是一个小小的盗窃QQ号案件,或许也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但请大家想一想,现在是一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购物帐号、网上银行帐号、聊天工具帐号、电子邮箱帐号等等,这些都是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利益,如果是以上这些帐号被盗,可想而知后果是怎样的严重,对个人来说有个人隐私等,对公司来说就或许盗走的就是一个商业机密,而对一个国家来说又或许是国家政策、军事机密等,其实我们都可以从小看大,这些如果国家再不引起关注、再不采取法律保护措施的话,我们可想而知,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都将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国家应该严肃面对这一紧迫问题,对这些网络公司能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标准,对我们广大用户的各方面帐号也都能有一个管理法规,维护广大消费者、使用者合法权利。国家应该把合法申请的帐号归入个人私有财产,制定一套有意义、有保障、有价值的关于网络财产申请、更改、出售、赠与等可以涉及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作为用户我们首先要有个人道德,提高个人个人素质,以盗窃为耻的思想利用这些网络工具。作为网络公司企业等,更应该严格管理内部人员,特别是涉及管理维护者,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应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应该采取多人管理制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