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心得
看过多次的劳动合同法,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点是各位HR以后要注意的:
1.关于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每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要求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性。
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进一步要求了劳动合同的时限与及时性。
3.关于试用期时限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及其试用的次数。
4.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关于劳动者的正常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了员工正常离职的时间。
6.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条例说明了,除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外,企业要求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7.关于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每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