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制的优越性
06-13
抵御“掠夺之手”的原因:
第一,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城市利益可能侵犯农村利益的有效制衡;占地国家补偿
第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乡村自然和历史差异的有效承认;区域公平
第三,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平均分配土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集体是分配主体
第四,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利的最后屏障;联合体博弈
第五,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连接村民的经济和社会纽带,也构成农村与城市对接的桥梁。
以工补农、城乡一体化
广州市东边有一个石牌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村中的土地就陆续被政府征用,至1994年,村中土地已基本被征用完毕,该村在土地被征用后,没有把政府的补偿款分光吃光,而是搞起了股份制合作,把原来村中的集体财产(包括土地征用款)化成股份,一次性地分配给每一个有资格的村民。按他们的说法是“按分共有”并且“生不增,死不减”、“可以继承”。从石牌村这种作法可以看出,村中农民已经把包括土地款在内的资产量化到了个人,使个人明晰了产权;村中的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发展公司等,已不是集体经济所有者而是集体经济的经营者。1997年该村又进一步改革,全村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村中分得股份的股民,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随之取消了行政村编制,撤销村委会,将村务、村民纳入街道办事处管理,从而实现了从农民到城市居民、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村中这个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彻底告别了集体所有制,它是一个依法成立、自立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它与原来村民的经济关系是企业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