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实施方案
东北社区2012年度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实施方案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是指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下,掌握必备的避孕节育知识,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以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方法避孕。自2000年我社区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以来,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及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逐年提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改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为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根据我社区实际,特拟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方针,按照积极稳妥、先立后破、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积极探索既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又符合新形势下知情选择工作要求的新途径、新举措、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并发症和意外妊娠,努力维护好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引向深入。
要遵循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指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与服务的模式、方法,引入优质服务的新理念、新产品。要把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的要求、群众的需求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知情与选择、自愿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关系,采取“政策指导”与“技术指导”、“群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指导育龄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负责任地选择避孕方法。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的作用,更好地组织育龄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确保知情选择工作稳步、持续、健康地深入开展。
二、知情选择工作标准
1、 制定包含知情选择内容的社区居民公约;
2、 达到合格村或基本合格村标准;
3、 育龄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4、 社区计生服务室达到合格服务室标准;
5、 育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并签订了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书;
6、 群众对避孕方法的满意率95%以上。
三、工作步骤
1、开展国情、省情、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避孕方法知识的宣传培训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
2、广泛宣传避孕方法的科普知识,育龄群众至少掌握三种以上避孕方法基本知识。
3、制定或充实包含知情选择内容的社区居民公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在相互知情和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技术人员科学指导服务对象按计划生育要求自主、及时地选择一项以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5、技术服务人员向服务对象详细介绍所选用方法的有关知识及手术注意事项,与手术对象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
6、技术服务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术和指导。
7、技术服务人员向服务对象交待和讲清术后(使用后)注意事项及预约下次随访的时间及地点。
8、对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象进行定期随访,结合计生“两查”和入户宣传访视进行。
9、知情选择工作评估:由街道结合年度人口与计生目标责任考核组织评估。
四、具体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进计生优质服务,实现“两个转变”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对当前和今后推动我社区计生工作继续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坚决纠正知情选择等于自由选择的错误认识,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知情选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要精心科学指导,周密安排,认真实施。要把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的良好愿望和要求变为实实在在的服务行为,使广大育龄群众切实获得优质的避孕节育服务。
(二) 广泛宣传,营造环境
紧密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和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科普知识,使育龄群众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增强自我保健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生育的自觉性和科学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知情选择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工作环境。
(三)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开展知情选择,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作和服务队伍。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开展知情选择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系统、严格的培训,使计生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持续技术水平以及宣传、咨询能力进一步提高,达到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要求。
(四)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在开展知情选择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服务规范,术前做好群众的思想工
作,术中确保手术的安全,术后进行定期的随访。同时,要积极推行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努力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在避孕、生育过程中遇到的既实际又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对已生育的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指导其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身体情况不宜生育的夫妻,可指导其首选输卵(精)管绝手术。对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的;生育后患有计划生育手术禁忌症的;政策内生育的子女被诊断为病残儿的;患不孕(育)症的;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为初婚);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等六种类型的夫妇,可以根据他们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科学、适宜的避孕措施,同时做到科学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东北社区居委会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