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法官洪德琨违法办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2012年初,阳翟三组的小组长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小组名义起诉。法官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审理并判决。
小组长向厦门中级法院提交了《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2013年1月29日)。事实上,至今为止,小组长未曾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以讨论打官司的事情。会议记录是伪造的。洪德琨法官根据会议记录,认为小组多数人同意小组长以小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与陈永康之合同纠纷,(2013)厦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行写道:“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为免当事人讼累”,成为洪德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规定办案的理由。
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58号、第177号、第64号的终审判决。之后,陈永康针对合同无效的经济损失纠纷起诉,小组长以小组名义反诉。而后,法院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 3794 号判决和(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
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庭审中,针对《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2014年2月16日)进行质证,小组长述说了“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书》写道,“阳翟三组陈述称,该决议是先召集十几人开会,说明情况后分头找其他村民签字,未召集全部小组的人开会”。 “召集十几人开会”也只是陈军民的说辞,陈军民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小组共有127户。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 “召集十几人开会”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小组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在没有召开居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生成《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就是伪造证据。
陈永康控告陈军民伪造证据,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证词;陈军民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没有召开居民小组会议的事实。然而,法官洪德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为陈军民伪造证据,法院未追究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陈军民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再次得到洪德琨保护。
查阅详细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读《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
陈永康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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