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同书11
土地流转合同书
甲方;
乙方;田情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有效地进行土地流转,根据有关土地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依法,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1,土地资源类型;耕地【田和土】及撂荒地【荒土】。
2,地点;江西屯村牛背田组。
3, 田【耕地】面积 亩,土【耕地】面积 亩,撂荒地 亩总面积为 亩。
二,土地资源流转时限
期限30年,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30日止。 三,流转方式及流转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商定以租赁的方式流转所列资源的土地使用权。 1, 所租赁前10年,田【耕地】,每年每亩200元,土【耕地】每年每亩100元,撂荒地每年每亩60元。土地费合计人民币 元,于每年11月30日前付款【特殊情况下可延后,但不应超过一星期】。 2, 满十年后,第11年至第20年的10年期间,田【耕地】在原200每年每亩基础上增加100元,土【耕地】增加50元,撂荒土增加40元,分别为300,150,100元每年每亩。
3,满二十年后,第21年至期满,田【耕地】在原300每年基础上再
增加100元,土【耕地】再增加50元,撂荒土再增加40元,分别为400,200,140元每年每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
1,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土地,甲方享有土地补偿费,乙方享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2,乙方享有开展林木培育种植,养殖及完全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 3,流转期内乙方有合伙和转让经营权,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或者乙方的继承人具有优先权,续租流转金再议。
4,流转期间内,乙方享有地面作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作为贷款和其他债务的质押。
5,乙方有依法享受有关政策的权利。
6,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享有在该耕地,撂荒地上的投入及其产出物的所有权。
7,若本组过世老人需安葬在园内,乙方须不计损失。外组外户籍人员安葬在园内,必须赔偿乙方全年及投入以来的全部费用。
五;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手续,并在10月30日前撤除土地上的杂草,树木,等附着物,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2,流转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有协助乙方管理维护产业园的义务,不得随意在乙方产业园内放牲畜或从事其它活动。
4,乙方须按时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甲方不能及时领取除外,可延后领取】。
5,如因乙方使用田,土,撂荒地而引起的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6,水田,或积水的耕地甲方须放干。
六;其它约定事宜
流转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方违约,赔偿对方因自己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若乙方租赁甲方土地未满30年使用期,乙方在甲方土地上的所有出产物归甲方所有。
3,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见证方;江西屯村民委员会
【盖章】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