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大营乡
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委所属各单位,按照委托权限及本意见要求,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异地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原则上由其属地计生办立案查处,实施征收行为,属地计生办应为发现政策外生育或怀孕信息的单位提供一定的信息费(二孩2000元,多孩和政策外怀孕3000元);委直属机构有权办理全市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属地计生办应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人为设置障碍;委直属机构办理案件征收数额不得低于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首征标准,并及时通报属地计生办。属地计生办应及时为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办理入户等手续。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标准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3000元至5000元社会抚养费。
达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结婚证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正当理由未能补
办结婚证的,征收2000—3000元社会抚养费。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农村夫妇及城镇居民征收200元社会抚养费,干部职工征收300—500元社会抚养费。
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农村夫妇及城镇居民就下限、干部职工就上限核征社会抚养费。
4、据实征收不得低于人均收入征收标准的60%。
5、凡计划外生育的对象,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40%;二孩不低于1.2万元,多孩不低于1.5万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地方实际适当提高首征标准。
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1、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督检查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祚过程中突出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对超过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必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初核,市人口计生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阜阳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备案,方可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实施征收行为。
3、建立年度评议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应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有擅自降低征收标准,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在年度综合评比中扣除相应分值。
4、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各单位所办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凡经法院裁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或者经各级人大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认定有错误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取消基层授权,终止社会抚养费征收资格,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六、本意见所涉及处罚条款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以新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七、本意见由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