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是否是道德沦丧的体现?
大义灭亲是否是道德沦丧的体现?
如果一位父亲不小心目睹了儿子犯罪的过程,而检察官希望他作为控方证人站在法庭上指认自己的孩子犯罪,他是否有权拒绝?
中国的法律答案竟然是斩钉截铁的——不行。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更何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所说的是大义灭亲。
从某些方面讲,这也是导致人间悲剧流毒的残影,如文化大革命期间亲属之间互相出卖并得到鼓励,以至于人人自危,社会混乱。欧洲12-17世纪期间宗教法庭对异端分子和女巫的审判,告密者大行其道,在有的地方相邻两个村子竟然只剩下两个女人了。
西方人善于研究历史,总结历史教训,认为法律不夕乎人情。虽然他们执起法来铁面无私,六亲不认,但对于上面这位可怜的父亲,按西方的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援引法律中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理直气壮地拒绝检察官的要求,哪怕儿子涉嫌的是一级谋杀,哪怕他是该案唯一的证人,他都有权保持拒绝作证。
这种作证义务的特免权不仅在于亲属之间,还包括一些特殊的领域。比如医生对于病人,律师对于当事人,神父对于怀悔者。所有因为职业便利而取得委托人的秘密的人,都可以援引作证义务特免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人看来,如果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威吓而强迫这名可怜的父亲站在法庭上的话,他势必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说真话,将使自
己的亲人受到伤害,不说真话,可能面临着伪证罪的指控。无论作出怎样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都是致命性的。儿子不会原谅父亲,哪怕他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
刑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惩诚和挽救罪犯,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犯罪行为对于善良社会的伤害。除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然,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将回归社会。如果法律强迫他们的亲人走上法庭指控他们有罪的话,这种对人类心灵深处所造成的创伤和隐痛是持续的,甚至还可引发更激烈的冲突。
在中国历史上,对于这一富含人文关怀的法律设置,其实也是我们的老祖宗所创设的。其最早的渊源,始于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的法律伦理观,只不过被后世子孙如敝履般舍弃了。
儒家对于社会冲突追求的是"无讼"的最高境界,刑事政策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轻刑思想"亲亲相为隐"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之一。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亘在其中。也就是说,作为证人时,父亲隐瞒对儿子不利的情况或儿子隐瞒对父亲不利的细节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而惩罚他们,而应该尊重他们的情感,免除直系亲属问作证的义务。
这种亲属间作证义务的特免制度在唐朝立法中达到极致。《唐律名例》中规定“诸同眉,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义》中对"同居"作扩张性司法解释为"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消息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亲相隐,减凡人三等"。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一起生活的非血缘关系间,奴婢、部属都是"亲隐"的范围,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出面指证倒构成犯罪。
在现代法治中,作证义务的免除并不等于允许包庇犯罪的行为,而仅仅是在审判阶段作证义务的免除。
而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亲情,亲情对于每一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没有钱,可以没有地位,但不能没有亲情,亲情关系高于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应该得到社会制度的尊重,是人性之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