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矫正社会化浅析
监狱矫正社会化浅析
兴义监狱八监区夏宇
摘要:目前我国对罪犯矫正工作主要由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两个方面组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参与,逐步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化,然而监狱矫正社会化还在起步阶段,因此本文将从监狱罪犯矫正社会化为出发点,阐述监狱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矫正;社会化;假释;开放式处遇;亲情
Key word.:Correction;Socialization;Parole;Open treatment;Family affections
目 录
一、 矫正社会化的内涵 „„„„„„„„„„„„„„„„ 2
二、 矫正社会化是监狱发展的必然趋势„„„„„„„„„„2
三、 实现监狱矫正社会化的方式„„„„„„„„„„„„„3
(一) 保持较高的假释比率 „„„„„„„„„„„„3
(二) 推行开放式处遇 „„„„„„„„„„„„„„3
(三) 加强社会与监狱的开放式联动 „„„„„„„„6
四、 我国监狱矫正社会化现状„„„„„„„„„„„„„„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不再是神秘的国家暴力机构,监狱变得更加透明,更加文明。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矫正罪犯工作上,需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相关机构和民间团体的共同参与,拉近罪犯与社会的距离,最终实现对监狱罪犯矫正的社会化。
一、 矫正社会化的内涵
矫正教育,是指矫正机构以罪犯等违法犯罪分子为对象,从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出发,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依法实施的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技能的系统影响活动。我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其内容包含了社会参与矫正罪犯的所有内涵。
二、 矫正社会化是监狱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监狱无论在增大监狱活动的开放性上,还是采取具有社会化意义的改革措施上,都有了起步,特别是监狱法明文规定了罪犯暂予监外探亲制度。只是当时的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推动力度不够大,与社会的要求有距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开放政策的推行下,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让我们监狱工作面对一个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的运作环境,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首先是惩罚与改造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监狱工作实际中直接表现表现为监管与矫正之间的矛盾。我们曾经认为,监狱的监管与矫正是统一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现在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惩罚与教育源于不同的刑罚理念,惩罚是报应论的刑罚目的,而矫正则是预防论追求的价值。惩罚强调公正,强调对事前的弥补,突出的是对犯罪人的否定,表现在监管中是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都不能做;矫正突现功利,强调预后,突出的是对罪犯作为一个守法公民的期许,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凡是有利于罪犯社会化的事都可以做。两者交叉的部分很少,这样矛盾就出现了,在同一主体运行中很难做到并行不悖。
其次是封闭与开放矛盾。监狱的行刑效能与社会的开放程度成反比关系。改革开放前,国家凭借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当时整个社会都处于封闭状态,这种状态与监狱的封闭特性高度吻合,监狱与社会都按照国家的意志动作,从国家政治角度衡量,当时的监狱效率是非常高的。改革开放后,国家走出了封闭状态,变得越来越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使社会力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这样还具有传统封闭性的监狱模式必然会使监狱远离社会,和社会越来越远,传统的以刑罚执行代替、涵盖所有监狱制度的做法越来越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难以更好承担矫正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职能。这一矛盾集中体现在服刑人员监狱化与再社会化矛盾。监狱化是指服刑人员对于监狱内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独特价值观
的适应和同化过程。再社会化应该从服刑人员的人性的需求出发,挖掘服刑人员人格动力,重建健康的人格系统,重建社会适应能力。监狱行刑形式是监禁,而监狱行刑的目的是回归社会,两者不仅体现形式与目的的矛盾,也体现过程与效果的矛盾。对服刑人来说,监狱化是与再社会化是两种矢力相对的运动过程,监狱化必定会阻碍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国家越开放,社会越活跃,监狱就越显保守封闭,这种矛盾就越突出。
因此我们要充分结合实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识到监狱也是属于社会的,罪犯的教育矫正活动是天然具有社会性的,劳动改造是为了罪犯的社会化几大逻辑,从而使监狱矫正教育社会化作为监狱工作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来看待。
三、 实现监狱矫正社会化的方式
(一) 保持较高的假释比率
所谓假释,又被称为假释放,是一种将改造表现较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附条件放归社会的措施。假释不仅被用以激励罪犯接受监管,而且被用以帮助适应社会生活。由于假释可以用以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以期通过假释途径帮助罪犯,特别是一些长刑犯适应社会。假释不但弥补了监禁刑的不足,同时可以与社区矫正联动开展,将教育矫正工作由监内向监外推进,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但解决了监狱押犯超编的问题,同时也达到矫正实现社会化参与的目的。
(二) 推行开放式处遇
1、 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与传统的封闭处遇制度相对而言的,是指
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罪犯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
2、 开放式处遇的具体形式与优势
开放式处遇制度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在我国早期农场、矿山式的监狱体制中曾经出现过此类雏形,但因保障监管安全等问题,基本上已经收归高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劳动释放制。接受这种处遇的罪犯,白天到监狱外面的劳动场所与社会上一般工人共同劳动,除了雇主以外无人知道其是罪犯,晚上下班后回监狱报到。被允许劳动释放的罪犯,通常在无高墙铁栅,生活享有高度自由的监狱中。
2) 学习释放制,这是一种让人罪犯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罪犯,白天去监狱外面的学校读书,晚上回到监狱。学习释放制的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通过学习提高技能和增长知识。
3) 归假制,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罪犯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
4) 周末拘禁制,这是一种让罪犯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主要做法是,对那些犯罪性质和情节轻微,所判刑期很短,且无再犯之虞的罪犯,只要求周末到监狱服刑,其他时间仍留在家庭和社会上过正常的生活。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罪犯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并减轻监狱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监禁又给予罪犯一定的惩罚,促进反省,既达到惩罚的目的,又收到教育功效。
经过实践反映出开放式处遇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针对于监狱行刑的固有缺陷):
1) 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因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执行环境与一般自由社会相类似,罪犯经常与外界社会接触。同时,由于减少了狱内罪犯“汇聚一堂”的时间,使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的机会大大降低。
2) 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行刑给罪犯带来的标签作用,他们虽然被判刑,但是并没有脱离社会,这样使得罪犯不再被社会群体视为异类,罪犯自身也不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对于犯罪人重新做人,重返社会是非常有益的。
3) 开放式处遇制度使得罪犯在接受国家强制力改造的同时,家庭,朋友、工作单位也可以通过与罪犯的接触对其进行教育矫正,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罪犯的改造,一定会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另外,国家强制力虽然强调教育感化,但它毕竟是一种实施加于犯罪人的外部强制力量;而家庭中亲情的关心、感化,朋友的友谊,单位领导同事的帮教,却是一种可以渗透至犯罪人心灵深处的温情,有时这种温情的强烈震憾作用,是国家强制力所无法比拟的。
4) 显而易见开放式处遇无须警戒设备及警戒人员,也不需负担罪犯的日常生活费用,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地比封闭式监狱更为经济,可以节省国家大量 的财政收入。最后,开放式处遇制度中的基点是对犯罪人采取完全信任的态度,相信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各种规范制度,在狱外认真工作,学习,按时回到监狱,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这份宽容与信任会对犯罪人产生感化作用,使其从内心里愿意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开放式处遇在于弥补封闭式处遇的不足,让受刑人的生活接近于一般社会的生活条件,尊重受刑人的尊严,促进罪犯改造自新、重返社会,提高刑罚改造的质量,并且使刑罚执行更加人道化。
3、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环境保障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控制,防止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司法腐败、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掌握和教育。及时掌握享受开放式处遇罪犯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在日常改造和生活中产生的负面情绪,并加以疏导和教育,保证这类罪犯能够坚定信念,接受改造。
制定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制定针对享有开放式处遇的罪犯行为规范、生活规范、自我约束制度、例行报告制度等,保障这部分罪犯再缺少监管的前提下,能够自我约束,积极改造。同时完善涉及监狱相关规定的制定,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大力打击此类行为。
做好信息收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的做好与罪犯再社会工作、生活中负责人的联系与信息交换,及时掌握罪犯在社会工作、生活情况及改造进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取得社会的理解和协助。罪犯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是矫正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配合,因此必须要争取社会公民的认可和接受,这样才能调动社会公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和教育改造,才能发挥开放式处遇的积极作用。
(三) 加强社会与监狱的开放式联动
1、 发挥家属与罪犯之间亲情帮教的积极性。通过罪犯亲属与罪犯之间
的亲情互动,采取通信、通话、接见、亲情餐、离监探亲等方式,引入罪犯亲属对罪犯注入适量和正确的关爱与帮助,通过这种关爱与帮助,使得罪犯体味到温暖与关怀,从而从心灵深处反思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及对亲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彻底产生悔过心理。
2、 积极引入社会技能培训机构,为帮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早日适应
社会奠定基础。罪犯刑释后是否再犯罪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回归社会后是否能够生存。监狱固有条件只能令罪犯再日常劳动改造中掌握一些基本操作技能,却没有得到系统、规范的培训和教育,只靠监狱现有的人才配备,无法实现多样化的技能培训。所以,积极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将先进、完善的劳动技能系统的传授给罪犯,为其在刑释后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奠定基础,淡化反社会思想,降低再犯罪率。
3、 监狱定期向社会开放,媒体、记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在不妨碍监狱
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该获准进入监狱。为使监狱管理体制更加公正、透明,组织民间团体定期对监狱工作情况进行巡察,听取服刑人员的意见,参与调查处理监狱发生的违法犯罪,并依法向司法部提出报告,等等,使监狱的生活处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民间机构、社会力量可以多种方式参与监狱工作,如监狱可以尝试与教育机构、心理咨询部门、医疗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志愿者等多种社会力量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实现监狱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改造罪犯不应仅是国家的任务,况且,仅凭国家力量也不可能完成这一复杂的任务。
四、 我国监狱矫正社会化现状
1、 目前我国假释比率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主要存在于我国假释的适用
率偏低,既有立法也有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还有社区矫正机制运行不畅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有:现行法律关于假释的规定过严;关于假释制度的法律规定散乱模糊;假释体系单一机械;我国假释制度与国际现状差距较大;刑罚目的在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监管体制规范化的角度来看,假释人员的监管制度既不科学也未落实;从行刑经济性的角度来看,不重视使用矫正成本较低的假释等非监禁刑措施和社区矫正方式。但是,全国各地对于罪犯假释工作不断重视,在假释比率上也稳步上升,形式较为乐观。
2、 当前开放式处遇制度在我国还处于一个理论阶段,由于各项基础设施不齐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社会公民的认知不够全面,这项工作的开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管理规定,才能更好的开展。
3、 利用亲情帮教是目前我国监狱矫正社会化工作中使用得最广,开展得最好的一种方式。同时各地监狱也在思考引进各种社会机构和民间团体参与进来,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达到整个社会参与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来。
2014年5月11日安徽监狱开放日,服刑人员集体为母亲洗脚
2009年4月10日四川省监狱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
2010年6月11日广东迎来首次全省统一的“监狱开放日”
2011年4月23日 -陕西监狱开放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社会化变革——正义网
刑法执行社会化的国际现状与我国的发展趋势——翟中东
社会结构变迁与监狱社会化——欧阳志工
浅谈开放式处遇制度对中国监狱的借鉴意义——硕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