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款纠纷律师为世界500强企业法务讲述如何合法追回企业欠款
张仁藏律师关于如何成功追回企业欠款纠纷的讲座 2014年10月下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仁藏应安拓培训(EverPro )(EverPro 是针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专业共享服务平台。旗下包括并购、法务以及风险控制等三大模块的线上以及线下课程。)的邀请,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为沃尔沃、LG 电子、葛兰素史克、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万通地产、林德集团、诺华、西卡中国、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瓦克化学、百润、罗氏、贝朗医疗等四十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务人员做了一场主题为“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讲座。
以下为根据录音整理的部分讲座资料。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同大家进行交流和学习的机会,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仁藏,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律实务、投资并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各种民商事案件代理。(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1**********])
自我执业以来,代理过很多期关于追缴欠款的诉讼和仲裁的案件,个人客户、企业客户都有很多。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根据我多年从业经历和案件代理经验,对于如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今天就借这个机会,同大家交流一下,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对于企业来说,经营过程中,都可能会面临追缴欠款的难题,如果欠款数额巨大,且久拖不还,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现金流,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在自行追缴不能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债权。一般来说,企业要追回欠款,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委托给专业律师来办理,但是作为公司法务,不管是在在企业自行追缴,还是委托律师追讨欠款的过程中,都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法务对于追讨欠款的整个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掌握的技巧,都要有所了解。
我知道今天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是企业的法务,下面我首先来讲一下作为公司法务,如何在企业追讨欠款过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法务部如何助力企业成功收回欠款?
(一)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1、证据的收集
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诉讼、仲裁请求。
首先是收集签约方的基本信息。 签约方是个人的,应弄清楚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至少要留下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也要留下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
以防在出现欠款纠纷需要起诉或申请仲裁时,出现查无此人或者个人、企业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被告、被申请人身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情况,为起诉或者仲裁带来麻烦。
我目前在代理一起发回重审的案件,因为被告不明确,连身份证号也没有,原审法院(怀柔法院)受理后对该被告采用模糊处理、尽管身份不明,但也进行公告了送达。公告送达本来应该至少75天(60天的公告期+15天的答辩期),结果因为法院疏忽,公告的天数也不够,最终北京市二中院发回怀柔法院重审,怀柔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就是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目前本案还在上诉阶段。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收集签约人的基本信息虽然简单,但不容忽视,否则将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关于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数额的证据。这些证据非常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如买卖(购销)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发货凭证、
买卖双方关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确认具体数额的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
作为公司法务, 在企业追缴欠款需要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齐全此类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第三,还要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企业要打官司,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相对容易收集(一般情况下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外地的企业在北京起诉时还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重要的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被告是个人的,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假设在北京起诉,如果被告不是北京户籍,还要在北京的暂住证,这样北京法院才有管辖权,否则很可能不予受理;在北京的很多外地人往往不办理暂住证,或者虽已经办理暂住证,暂住证已经注销1年以上了,如果为了诉讼的方便,我一定要在北京起诉应该怎么办呢?我们的做法是找到欠款人,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
上述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有一个在北京,那么北京法院就有管辖权。大家知道管辖权是很重要的,有时候往往会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决定一笔欠款能否最终追回。假设打官司的时候去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人有可能会动用地方关系管辖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到时候债权人就会非常的被动。所以争夺案件的管辖权也是很关键的。
被告是企业的,要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查询信息,有的企业可能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已经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就要提供证明其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据。对于被告是企业的案件,同理约定管辖也是有效的。 作为法务,除了以上证据的收集外,还应尽可能的搜集其他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当然,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些事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但是法务作为连接企业与律所的桥梁,对于企业的情况更加熟悉,所以法务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2、证据的保护和举证
作为企业法务,有义务提醒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欠债不还的情形出现后,企业自行催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下书面证据,最典型的就是来往电话录音、信函、电子邮件等。
(1)如果电话催款,一定要进行录音,并且尽量能够在电话内容中反映出打电话的时间、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欠款情况。录音完毕后一定对录音的原件及相关的载体进行保存,否则一旦对方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向欠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最好选择欠款人的企业邮箱,因为只有企业邮箱是实名制的,并且要对重要邮件的证据保全(一般采用公证的方式),因为有的企业邮箱可以对已经发送的邮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这一点应该引起各位法务的重视。 如果欠款人使用的不是企业邮箱,则在纸面的合同中一定要将该邮箱作为欠款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相关的约定,以防止在诉讼仲裁中,欠款人否则对电子邮件中的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否认。
(3)如果书面证据不充足,需要人证的,最好是证人亲自书写的证词,并且审理时候能够亲自到场作证比较好。如果证人不方便到庭作证,至少也要做一个相关证人证言的公证。对进行公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有的法院是认可的,但有的法院也是不认可的,原因是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也就无法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充分彻底的指证。
在我的从业经历中,曾经遇到很多当事人,都是借款数额很大,但是连个正规的借据都没有,这样就会给立案带来
很大麻烦,甚至会影响到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种情况在个人之间比较多见。
(二)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接下来我们还要针对诉讼时效做一个交流。我们知道日常吃的食物都有保质期,其实法律也是有保质期的,这个保质期就是“诉讼时效” 所谓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我曾经接到了不少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大概就是债务人欠款多少,自己多次催促,但是债务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实属无奈下才想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问,应该还款的日期,才知道已经过去了三四年甚至更久,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虽然期间多次电话催要欠款,但是都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在法律上丧失胜诉权,追悔莫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因此,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该起诉的起诉,该仲裁的申请仲裁,暂时不宜起诉或者仲裁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比如向债务人发出书面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要求债务人提供书面的还款计划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还可以为以后走法律途径提供充足的证据。 对于确已过诉讼时效的,要力求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要求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或者欠条,重新确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醒各位法务,在处理企业追讨欠款事务的实际工作中,要建议和提醒相关部门领导,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尽量避免诉讼时效已过这种情况的出现。
(三)案例分析
下面,我将两个典型案例,来加深一下对上面内容的理解。
案例1:零售企业欠款纠纷案件的处理(零售企业欠款案的特点:欠款人大多属于个人、对象不特定、人数众多,金额普遍不高,这样的案件,债权人最容易掉以轻心,导致有的欠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案情: A 企业诉王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本案案情:原告A 公司生产日用消费品,2009年至2012年,被告王某多次从原告处批发日用消费品,到2012年底,被告王某尚欠原告A 企业货款38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38200元及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是由于自己经营状况不佳,现无力偿还,对于2009年至2010年所欠的货款,由于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剩余货款具体数额,已经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A 生产日用消费品,从2009年至2012年,被告王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日用消费品,至2012年底,被告王某共向原告出具欠条28张,合计货款38200元。欠条内容都很简单,大概写:王某欠A 公司货款多少,现手头紧张,延迟六个月偿还。
在庭审中质证阶段,被告王某对其中两张欠条提出异议,分别是2012年5月2日欠850元;2012年4月4日欠款1370元;共计2220元,理由是被告并没有在这两张欠条所对应的收货单上签字,欠条系伪造,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各自负担此2张欠条货款的50%即各承担1110元。其次,被告还主张有
四张欠条,合计货款5230元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胜诉权消灭。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有四张欠条上面规定的还款日期距离起诉日已经过去了两年期间。有两张欠款虽然未过诉讼时效,但是没有对应的收货单。
以上事实有原告A 公司出示的被告欠条28张、被告签字的收货单26张,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庭审笔录为证。
最终,该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共欠原告A 公司货款38200-5230-1110=3186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3年12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本息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论: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诉讼时效以及保留书面证据在追讨欠款中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欠条和被告人签字的收货单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原告提供了28张欠条,而对应的收货单只有26张,被告对其中两张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他书面证据,比如买卖合同等,与
欠条互相佐证,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还应该看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被告从2009年起就拖欠货款,原告也多次催要,但始终没有采取法律手段,也没有要求被告对原债务进行新的书面确认,最终导致起诉时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胜诉权消灭。原告追悔莫及。因此,我再次提醒各位,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行使权利。
案例2:建筑企业欠款纠纷
建筑工程领域有三个核心的问题: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一旦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大,案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是否能打赢官司。打赢官司的关键在于相关证据的收集。我讲一下建设企业(承包人)开始维权的时间节点问题:
1、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的时间一般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防止发包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索赔,到时候会让建筑企业非常被动。
2、如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拖延结算,这样种情况下,从建筑企业单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开始维权,因为这样竣工结算的程序算是被启动了。
3、建筑企业最好在工程交付之前开始维权。如果发包方不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建设企业就不交付工程。这样的策略对于发包方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比较有效,因为若不能及时从承包人处取得建筑物,发包人就无法履行向购房者的交房义务,这就促使发包人坐下来跟建筑企业进行谈判,加快结算进度。
4、建筑企业应该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因为发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对外偿债能力是有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上都是开发一宗地,单独成立一个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向外承担有限责任。发包人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除了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外还会拖欠银行的贷款并把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形成抵押权。发包方还会拖欠一些材料商的材料款等等。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一般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逾期主张,不予保护
5、建筑企业最好在商品房全部预售或现房销售完毕之前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消费者在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因此
为了最终能够追缴工程欠款,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密切注意开发商的房屋销售状况,并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6、建筑企业最迟在2年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限,丧失胜诉权,因为工程欠款金额都比较大,在这方面很多建筑企业都有血的教训,几千万、上亿的工程款付诸东流,在此不再赘述。
【基本案情】
2007年,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承建了某机械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的厂房、宿舍土建、水电及配套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的是包干价。此外,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涉及的工程价款及工程费用为531.55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及工程费用双方已确认。
江苏建工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仪表公司实际使用。但仪表公司对剩余工程款1028万元迟迟不予支付。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诉讼请求:
1、判决仪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8万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暂计至起诉之日,请求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决仪表公司支付违约金102.5万元;
3、判决仪表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江苏建工提起诉讼后,仪表公司反诉,其反请求的主要内容为:要求江苏建工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309万元;要求江苏建工支付仪表公司因工程没有按期完工仪表公司向外租赁厂房而支付的租金41万元。
本案涉及到的核心的法律问题:
1、 “仪表公司”提出对整个工程进行造假鉴定是否合理?
合同是闭口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工程因故取消施工,因而仪表公司提出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提出了造价鉴定的申请。“江苏建工”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了闭口价无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案施工合同为闭口价,这在合同中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因此工程价款是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涉及的工程价款及工程费用为531.55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及工程费用双方以签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已予以了确认。
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有部分工程已经取消了施工,最终法院采取了一种折中处理方法,决定对取消施工部分涉及的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2、约定违约金过高能否要求调低的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仪表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其中的第五条中明确承诺“在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仪表公司)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缓建、停建均属甲方违约,将由甲方负责按原签约合同总价5%的价款在完工结算时给予乙方一次性赔偿。”现江苏建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仪表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缓建、停建。因此仪表公司应赔偿江苏建工的损失。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调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调低违约金数额。
【判决主要内容】
1、判决仪表公司向江苏建工支付剩余工程款938.65万元;
2、判决仪表公司向江苏建工支付违约金63.5万元;
3、判决江苏建工向仪表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6.8万元。
二、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时应当注意的技巧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接下来讲一下企业在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过程中,应该掌握的技巧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来看诉讼前的追债阶段的技巧或注意事项
第一,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作为企业法务,在帮助企业进行催债起草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催债要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留下书面证据,以方便日后起诉。对于双方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书面函件的证据,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
第二,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好担保条款或者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方式一般有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抵押、质押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就是不要只签订合同,不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他物权证。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物上设定了抵押或者质押,则此物就不能任意被处分,一旦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起诉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抵押或者质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在此要提醒各位企业法务的一点是:对于需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的,一定要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不能只有担保合同。比如,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物的,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生效;车辆、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也实行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以车辆作为抵押物的,要在车管
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船舶做抵押物的,则需要到相关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些权利质押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才产生公示效力。比如以股权质押,不但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还需要到该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的,要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企业在自行追债失败情况下,决定起诉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做无疑对于保障企业债权的实现大有帮助。(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可能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我代理的一个案件B 公司欠A 公司货款960万元,C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B 公司于2013年6月份偿还该货款,但债权到期后,C 公司没有及时向C 公司主张保证责任。2014年6月份,找到我想起诉B 、C 公司,我告诉A 公司的负责人C 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我们只能主张B 公司来偿还欠款。A 公司的负责人听后顿时大惊变色,
最后也只能接受现实。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及时的主张权利有多么的重要,这一点大家要格外注意。
第三,给债务人发律师函。
在决定起诉或者仲裁前,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投石问路,看一下债务人的反应。有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实现债权。我曾经接手过这样的案子,是一起关于工程款追讨的,发送律师函之后,对方很快做出了反应,经过多次的书面沟通以及电话沟通,终于双方和解,签署了还款协议,并顺利收回了工程款,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债权,也算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结果了。
在此提醒各位法务:企业自行催款失败的时候,不妨委托律师,通过给债务人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追回欠款,相比通过诉讼方式追债,大大节约了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可以说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如果企业已经掌握了债务人的确切的财产线索,又有能力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建议直接起诉,并做好诉前财产保全,以免打草惊蛇。
第四、充分利用支付令的方式追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
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一件支付令仅需交费100元,对于债权人来说,支付令的好处就是简单快捷,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第五,一定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上面已经讲过,这里就不再重复。
其次,来讲一下起诉的注意事项或者追债技巧。
第一,查清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实践中经常出现,欠款纠纷案件官司胜诉,但是却得不到顺利执行,因为债务人无财产可以还债。因此,提前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的查询,要尽量利用各种合法的方式方法。可以到车管所、国土局、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所开办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等,此外,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等等各种知识产权,也都是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拍卖的。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债务人消极主张到期债权,这时候
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债务人低价变卖财产、恶意转移财产,还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在此,我提醒各位法务,所在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提前准备,对于有意逃避欠款或者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一定要尽早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或者虽然未过诉讼时效,但是债务人已偷偷将财产转移变卖,导致无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前就申请财产保全,往往会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压力,这样就可以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者同债权人达成和解,更有利于企业追债目的的实现。
第二,查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查询债务人的工商信息主要是为了搞清楚债务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核实债务企业设立时候出资是否全部到位,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企业的股东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起诉之后,债务企业需要对其股东出资到位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确实已经出资到位或者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我们就放弃对其股东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企业的股东不能有充足证据证明,那对于债权人来说,相当于增加了被告人人数,对于债权的实现是大有好处的。
- 21 -
此外,如果该企业设立时候为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虚假的验资报告,债权人还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一并作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应以虚假验资金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 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因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由于实际经营人对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在追缴欠款时,也可以将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私营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总之一句话,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还款义务的被告越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就越大,就越利于债权的实现。
下面,我们再来讲一下执行阶段实现债权的技巧。 判决出来后,债务人能够自觉按照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那是最好的,但是事实上,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并不
- 22 -
多,很多追债案件需要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阶段可以说是真正实现债权的最关键阶段。在我多年的从业生涯中,办理过很多执行阶段的案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在此同各位法务交流一下。
第一、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一方面要积极的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不要将所有的事都推给执行法官,我们知道执行法官都是很忙的,一个法官手上有几百个案件。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就要将线索提供给执行庭,并要求尽快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第二、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债权人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积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三、申请对被申请人(个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司法拘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
- 23 -
款、拘留。但一般情况下,司法拘留一次,执行案件会做结案处理。如发现新的案件可以申请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一般债务人都会转移财产,比如将银行账户中的钱取出来,将名下的房产、车辆卖掉,然后把财产隐匿起来。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要求去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五、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法释〔2008〕13号)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六、申请在媒体上曝光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以及申请法院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将被执行人不履
- 24 -
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由此给被执行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上是我对于企业追讨欠款方面的一些心得和经验,借此机会同各位企业法务朋友做了一个交流,由于时间有限,很多地方讲的可能不是很详细,PPT 上面有我的联系方式,会后,欢迎各位法务朋友就相关问题同我进行交流和探讨。谢谢大家!
16:00 问答环节
16:45 会议结束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