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资料
前言
一、 课程介绍
1、 前期管理概念
2、 授课模块:具体项目前期:从土地出让----开工建设 整个过程报建工作。
二、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1、项目立项-三种立项形式:审批、核准、备案
2、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该阶段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开工准备-各项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招投标、交纳规费、建设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上述设计阶段的批复。
4、竣工验收-它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环,一是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施工;二是建设单位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可以移交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及时办理产权手续。 三、 岗位能力介绍
1.报建程序:熟悉工作内容,及每项工作的先后顺序。走一步算一步,“传话筒”—不合格的前期管理人员。
2.报建内容:熟悉每项工作具体内容,有哪些要求,如何报批。 3.如何有效进行管理:有利项目进展,缩短报批时间,利益最大化。 4.具备知识:专业知识(识图、设计规范、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文件) 个人素质(诚信、责任心、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 及时更新知识,(政策)来源,政府各大门户网站: 、 、 学做“盯关跟”
出让地块项目审批流程(杭州市)
目 录
第一章 立项 3 第二章 选址、用地与规划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 方案设计审查 28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初步设计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招投标及施工许可 施工前准备工作
第一章 立 项
34 42 65 75 81
第一节 概 述
一、 立项的三种形式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企业、外资):核准申请报告 备案(企业):备案申请
二、 发改委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
1、 制定发展规划 2、 发布产业政策 3、 平衡投资规模 4、 负责项目审批 5、 管理重点项目
三、 发改委的管理模式
1.分级管理—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的权限划分。
2.分段管理—是指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和职能,不是集中在一个部门,而是由若干个部门分别分段管理。
3.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项目的行业、规模、种类等特点及投资主体的不同进行管理。
第二节 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业主情况、项目必要性、相关专项规划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规模、用地需求、资金需求测算、建设资金的来源等。并附主管部门的文件上报发改委。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就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研究、规模的合理确定、方案的合理性、外部实施条件的可行性(规划、用地、环境、资源、能源、资金等)、投资的估算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测算、存在的问题等等。同时办理完成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附主管部门的文件上报发改委。
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对重大项目需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还要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批复。 3.初步设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对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绝对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受理机关:市发改委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 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 审批对象: 审批范围:适用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并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权限和范围规定。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申报文件3份原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1份原件(其中需转报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委托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需3份原件); 3、市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须提供市政府同意安排资金的依据1份(复印件);
4、提供拟建地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5、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提供“三委四局”联席会议有关审查同意的意见1份(复印件); 6、公检法司、部队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须提供单位人员编制依据1份(复印件); 7、卫生项目:新增病床100张(含)以下,区级医院须提供区卫生部门意见;新增病床100-200张(含)以下,须提供市卫生部门意见;新增病床200张以上,须提供省卫生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8、民政项目:新建、扩建福利院、老人公寓、敬老院、殡仪馆等项目须提供相应民政部门意见1份(原件);
9、宗教项目:新建、扩建项目须提供相应宗教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10、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审核转报项目)。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批复或者转报文件 有效期限:有效期2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审查(评估论证、听证)→审核→决定→窗口办结 咨询电话:85085309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受理机关:市发改委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 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 申报对象: 审批范围:适用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并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权限和范围规定。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3份(原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1份(原件)(其中需转报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委托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需3份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份(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1份(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1份(复印件); 7、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出具林水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1份(复印件); 8、需银行贷款项目,出具银行贷款意向书1份(原件);
9、热电联产等项目须有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布点规划1份(复印件)
10、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审核转报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批复或者转报文件 有效期限:有效期3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审查(评估论证、听证)→审核→决定→窗口办结 窗口编号: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89、90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309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9号) 审批方式:备案制
审批和登记条件: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外,实行备案制。 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申报文件。文件要素:建设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等。
3、相关附件:①项目业主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证件)及企业董事会决议;②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项目以及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以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④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依据;⑤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⑥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机关:市发改委 决定机关市:发改委
审批流程: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发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发文证书及有效期限:备案或变更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1年。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注: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本项目符合备案条件。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与规划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概述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主要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定点的具体意见。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0、31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5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表3)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服务联系单或项目备案文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④选址论证报告批复文件及报告文本(成果稿)、电子光盘(要求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项目提供)
⑤拟建位置1/1000带规划控制线地形图1份(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置) ⑥有效土地权属证明(存量土地项目提供)(须提供原件核对)
⑦西湖风景区项目提供立项审查回复单、建设项目选址批准书及附图(含名胜区管委会及市建委审查意见) ⑧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划拔供地方式项目)
项目编号: 中心号: 表3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申请人):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申请人)因向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申请办
理 项目的规划许可或审核需要,兹依法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包括提出申请、提交
申报材料、签收文书、撤回或变更申请、出具承诺或声明、接受询问或制作笔录
等办理上述事项所必要的全部授权。
受托期限为自授权开始起至上述事项办理终结时止。委托人变更或终止委
托的,应当事先向受理机关书面告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特此委托。
委托人(申请人):(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本表格适用于一般划拔供地方式建设项目(注:划拔存量土地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
行改建、翻建适用于规划条件申请表格),以及私房修缮、排危翻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
目、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加盖在表格下方承诺栏内);申请人为个人的,
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需提供拟建设位置1/1000地形图一份(需划定规划控制线),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
置。地形图由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技术窗口申请。
4.提供土地证的请检查验证日期,逾期未验证的视作无效。
5.申请人需提供发改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项目服务联系单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但自主立
项项目除外。
6.属于原址改建项目,需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一份。
7.修缮、排危翻建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当地街道或相关部门盖章认可;报审前需委托相关部门
做危房鉴定报告。(私房翻建类需提供户主户口本复印件)
8.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须先行报市“三委四局”(牵头部门:市旅委)审查,选址意见书
按规定由省建设厅核发,我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批准书(绿皮书)的规划审查。
9.申请单位项目进件前请先至中心综合进件窗口进行项目统一编号及登记。
10.本表及相关文件、图纸向规划局办证窗口递交后,请向项目办证窗口索取收件回执一份,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
11.为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各类实质性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
件核对。
12.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13.该申请表格可从规划局网站下载,规划局网址:http://www.hzplanning.gov.cn。
14.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66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228
4、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1)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
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
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2)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
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
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
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节 建设用地的取得
一、建设用地概述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2、国有土地相关概念
(1) 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
有土地的使用权
(2)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4)熟地,指完成土地征收,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5)生地,指完成土地征收,未经土地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者荒
地等土地。
(6)毛地,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
建设条件的土地;
(7)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生地指的是已完成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指征收),没进行或部分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
和土地平整而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
熟地指的是已完成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几通一平”),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
以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毛地指的是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但尚未完成宗地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
净地指的是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和场地内拆迁、平整,土地权利单一的土地。
一般而言,“生地”、“熟地”重点着眼于建设;而“毛地”、“净地”更多着眼于出让。至
于区别可以比较基本概念体会。国土资源部[2010]151号文规定,对于商品住房用地,不得
“毛地”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条件
1、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4、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条件
建设用地政策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目的是优化控制投资结
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5、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土地供应方式 :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
有偿出让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
招拍挂方式出让。
1、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概念及注意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幅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
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规定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保障房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原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申请 (持有国务院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文件)
↓ 审查同意
选址
↓向拟征地发征询单
定补偿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建设
↓竣工验收后核查
《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预审
↓
申请
↓
审查
↓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
↓ 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登记 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概念及注意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
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
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注要点:出让的每幅地块的规划条件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具备规
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① 居住用地:七十年;
② 工业用地:五十年;
③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④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⑤ 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
① 招标:招标出让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② 拍卖: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③ 挂牌: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
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
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005年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无效处理。
3、土地使用权收回
(1)可以收回的情况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
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土地补偿
依照上述第一、二种情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关注要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及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前提不得超出可预见为原则
(3)房屋补偿
计算期限:应为提前收回土地时至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届满期间的房屋的使
用价值。
拆迁法规沿革
●1991年6月1日
当地政府可组织拆迁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条
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
迁。
●2001年11月1日
行政机关可自行强拆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
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
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执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
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
(1)城市规划区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市规划局
主办处室: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例》第33、34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条、27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表6)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批准文件为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须
提供原件核对)
④出让土地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公证书(须提供原件核对),规划条件复印
件(已核发项目提供)
⑤划拔土地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图)复印件
⑥拟建位置1/1000带规划控制线地形图1份(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置)
⑦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同步办理规划条件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1份
有效期限:1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处(分局)
领导审核→重要项目局领导签发→窗口核发
窗口编号:66
咨询电话:85085228
(2)城市规划区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市规划局
主办处室: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例》第33、34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条、27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表6)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批准文件为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须
提供原件核对)
④出让土地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公证书(须提供原件核对),规划条件复印
件(已核发项目提供)
⑤划拔土地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图)复印件
⑥拟建位置1/1000带规划控制线地形图1份(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置)
⑦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同步办理规划条件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1份
有效期限:1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处(分局)
领导审核→重要项目局领导签发→窗口核发
窗口编号:66
咨询电话:85085228
一、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出让供地方式项目)
受理机关: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市规划局
主办处室: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33、34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表4)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储备土地项目提供储备土地出让前期计划文件,其它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文件、项目核准文件、项目服务联系单或项目建议书批复(须提供原件核对)
④选址论证报告批复文件及报告文本(成果稿)、电子光盘(要求编制选址论证报
告的项目提供)
⑤拟建位置1/1000带规划控制线地形图1份(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置)
⑥土地招拍挂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公证书,其中工业类项目可提供工业用地
成交确认书(须提供原件核对)
⑦存量土地项目提供有效土地权属证明(须提供原件核对)及原规划批准文件(视
不同情况),外立面装修项目另提供房产权属证明及彩色现状照片1份
⑧临时建设项目不需立项,但须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市政府同意建设
批文及临时建设承诺书
⑨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1份
有效期限:1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用地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处(分局)领导审核→重要项目局领导签发→窗口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
(出让供地方式项目)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制
遵守事项:
1.本表格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适用于所有出让土地项目(含出让前、出让后)、
划拔存量土地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翻建的项目以及临时建设项目、立面
装修项目(含划拔土地)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加盖在表格下方承诺栏内);申请人为个人的,
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需提供拟建设位置1/1000地形图一份(需划定规划控制线),用铅笔标明拟用地
位置。地形图由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技术窗口申请。
4.提供土地证的请检查验证日期,逾期未验证的视作无效。
5.存量土地项目视情况提供原规划批准文件的,如有房产证直接提供房产证,如无提供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6.外立面装修项目需提供房产证。如无房产权证,可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及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代替。建筑外立面装修报批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楼层及以下的立面装修项目,不与主体建筑工程一同建设实行单独报批的围墙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招拍挂土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项目子公司(工商未注册),可凭发改委服务联系单及国土局同意意见先行办理规划条件,待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8.申请单位项目进件前请先至中心综合进件窗口进行项目统一编号及登记。 9.本表及相关文件、图纸向规划局办证窗口递交后,请向项目办证窗口索取收件回执一份,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 10.为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各类实质性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11.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12.该申请表格可从规划局网站下载,规划局网址:http://www.hzplanning.gov.cn。 13.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66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228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可以同时办理
4、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意的事项
(1)根据管理需要,有的建设项目应先送审建筑设计方案,需报送下列图纸、文件、资料:
① 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② 附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③ 如属新增用地项目,应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④ 建设基地的地地形图一份(向市规划局四线室申请,比例1:1000),并应在地形图划示拟建工程的基地范围及工程位置;
⑤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两套。送审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需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市建委颁发的出图章。
(2)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1)核定土地使用性质 (2)核定土地开发强度
核定土地开发强度是通过核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实现的。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合同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来确定。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要求
如建设用地内是否涉及规划道路,是否涉及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是否需要设置绿化隔离带等。另外,还需综合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一并提出。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关系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土地的重要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前提条件。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证件是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
第四节 建设用地报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②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③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④ 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⑤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自 1999 年 1 月日起施行)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 66 号,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18 号,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 资发〔2010〕21 号)
8)、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及各相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 年) 9)、《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 [2009]323 号) 申报对象:杭州市范围内由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建设单位。
3.申报资料: (一)报省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 份);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 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 件(备案项目);或需省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复印件 2 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或备案项目提供申请报告初稿(需经设 计单位盖章 , 内容应包含土地利用章节,原件 2 份);
4、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市级直接受理初审的项 目不需提供,原件 2 份);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县局盖章,原 件2 份);
6、项目选址文件及附图 :一般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备案 类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储备项目提供用地规划意见或用地规划 条件(附规划局提供的与纸质材料一致的坐标电子件,复印件 1 份); 7、预测绘成果及 TXT 坐标文件(原件 1 份); 8、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原 件2 份);
9、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 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2 份);
10、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 易位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易位的审查意见(原件 2 份)。 (二)报部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3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 份);
3、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国务 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依据文件;或需部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复 印件 3 份);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需经设计单位盖章 , 内容应包含土地利用章节,原件 3 份);
5、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初审意见表(市级直接受理初审的项目不需提供,原件 3 份);
6、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县局盖章,原 件3 份);
7、标明项目用地范围或地点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局盖章, 原件 3 份);
8、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复印件 3 份); 9、预测绘成果(原件 1 份);
10、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应附具(原件 3 份):(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建设项目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 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 11、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 应附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3 份);
12、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 易位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易位的审查意见(原件 3 份)。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转报 国土资源部。 有效期限:二年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出件 窗口编号:行政服务中心85、86窗口 咨询电话:85085305、8508530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样表)
建设单位(盖章):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行政划拨)
受理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 2000 年 07 月 05 日起施行)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自 1999 年 3 月 2 日起施行) 5、《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自 2001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 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6 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 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 号) 9、《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4、计划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6、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或方案设计批复等书面材料(复印件2份);
7、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原件2份); 8、实地踏勘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9、涉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用地的,需提供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涉及原集体土地(含转为国有的撤村建居土地)的,需提供《办理具体建设
项目用地审批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还需提供农转用批文(复印件2份); 11、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意见(原件1份)。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发文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项目 完成拆迁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效期限:以批准书上注明的期限为准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出件
窗口编号:87、88咨询电话:85085297、85085296
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招拍挂出让地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受理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24 号,自 2000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 号令,自 1999 年 3 月 2 日起施行)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6、《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报批有关事宜的批复》(浙土资函 [2006]48号)
申报对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原件 1 份); 2、受让人主体证明材料(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原件经核对后归还); 3、计划立项文件(原件 1 份(不是当年计划的需再提供结转文件复印件)1 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 1 份); 5、规划方案设计批复及总平布置图(原件 1 份); 6、原储备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土地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份); 7、《交地协议书》(复印件 1 份); 8、土地测绘复核资料(原件 1 份)。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效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出件 窗口编号:87、88
咨询电话:85085297、85085296
第三章 方案设计审查
第一节 方案设计报批
受理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决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规划局联合审批) 主办处室:设计处
会办处室(联合发文单位):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杭政办发(2001)300号、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申报对象: 项目建设主体(业主) 申报材料:
1、正式的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核准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4、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文件)(各1份) 5、除设计文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蓝图及资料: (1)建筑总平面图(1份) (2)绿化平面图(1份)
(3)给排水综合管线图(1份)
(4)日照分析报告(高层住宅、老年公寓等有日照要求建筑项目) 6、效果图若干张(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确认) 7、招投标项目需提供经建委备案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表”及专家组评标报告 8、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要求:
(1)设计成果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需与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准的选址意见书相一致;
(2)设计文件和图纸需按要求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图签,签字需完备;
(3)设计文件须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4)外地进杭的设计企业,需提供“进杭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 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处室处理→方案批复文件与规划局联合发文→建委领导签发→窗口发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10个工作日(设计图纸调整、修改及与相关部门会签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文类型:方案设计批复(许可)、方案审核意见书(不许可) 有效期限:长期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71窗口)咨询电话:85085218 受理机关: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市规划局
主办处室:建筑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50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6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0条、31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表7)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包括附图)复印件
⑤有效土地权属证明(存量土地提供土地证,新征土地视情况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原件核对)
⑥方案设计1/500(范围较大时1/1000)总平面蓝图二份
⑦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的设计方案文本一套(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
⑧日照分析成果(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要求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⑨景观分析报告(拟批建设项目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控制区时提供) ⑩规划公示材料,包括现场公示图片、社区反馈意见 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
⑿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 有效期限:无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建筑管理处、交通市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处(分局)领导审核→重要项目局领导签发→窗口核发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制
遵守事项:
1.本表格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 2.报审项目需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有关协议文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加盖在表格下方承诺栏内);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凡是再次报审的方案,须附不受理告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提供再次报审的依据。 4.本表及相关文件、图纸向规划局办证窗口递交后,请向项目办证窗口索取收件回执一份,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 5.提供土地证的请检查验证日期,逾期未验证的视作无效。
6.为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各类实质性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7.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8.该申请表格可从规划局网站下载,规划局网址:http://www.hzplanning.gov.cn。 9.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67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216
设计方案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 报批前先对方案设计成果进行内部审查:设计文件需符合设计规范、相关政策规定,
并逐条对照是否满足规划条件。
2、 如项目需分期建设,需在方案阶段明确划分各期界线。如有围墙、传达室等需在总图
中反映,并列出相关指标。
3、 审查会议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特别是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 如邀请专家参加的,事先必须进行重点沟通。
第二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报批流程 :申请、初审、会议、修改、(签意见)、批复、总图确认 受理机关:市规划局
决定机关: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主办处室:工程处 会办处室:市交通警察局
法律依据:建规发【2007】166号、杭规发【2008】25号 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申请表》(表13)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文本 ⑤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批复稿(经局领导审核并送交警局会签的批复稿)
有效期限:无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工程处→处领导审核→局领导签发→窗口核发
遵守事项:
1.本表格适用于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申请。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加盖在表格下方承诺栏内);申请人为个人的,
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提供土地证的请检查验证日期,逾期未验证的视作无效。 4.本表及相关文件、图纸向规划局办证窗口递交后,请向项目办证窗口索取收件回执一份,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 5.为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各类实质性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6.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7.该申请表格可从规划局网站下载,规划局网址:http://www.hzplanning.gov.cn。 8.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67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216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申请表
项目编号: 中心号: 表13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制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不含交通、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地方财政安排的社会项目) 受理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决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办处室:设计处
会办处室:建委房开处(住宅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杭政办发(2001)300号、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申报对象: 项目建设主体(业主) 申报材料:
1、正式的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核准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4、初步设计文件(含电子文件)(各1份) 5、除设计文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蓝图及资料: (1)建筑总平面图(1份) (2)绿化平面图(1份)
(3)给排水综合管线图(1份)
(4)日照分析报告(高层住宅、老年公寓等有日照要求建筑项目) 6、效果图若干张(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确认)
7、提供方案设计批复、环评批复、交通影响分析批复、节能审查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及地质勘探资料。 8、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要求:
(1)设计成果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需与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准的选址意见书相一致;
(2)设计文件和图纸需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图签,签字需完备;
(3)设计文件须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4)外地进杭的设计企业,需提供“进杭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 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处室处理→建委领导签发→窗口发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10个工作日(设计图纸调整、修改及与相关部门会签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文类型:初步设计批复(许可)、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不许可) 有效期限:长期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71窗口) 咨询电话:85085218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报告书) 受理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处室:建项目管理处、辐射管理处 会办处室:局机关相关处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关于落实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三、环评申报表(需经办人签字)
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需委托双方盖章)
五、环评文本二份(附相应光盘,含环评文本及简本),其中环评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材料:
1、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制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制项目)) 2、规划选址意见(勘设红线图)
3、建设项目总平蓝图(需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签名;如无出图章,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5、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书(彩色复印) 6、专家评审意见 7、修改对照表 8、公众参与材料
9、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如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0、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项目执行环保标准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3、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涉及辐射项目) 16、以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及其材料(核技术利用项目) 17、其它特殊件(按规定要求提供) 六、在杭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填报项目环评基本信息并通过我局审核(由环评单位负责申报)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18个工作日,含公示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有效期限:长期
流转程序:建设单位送件→窗口预审→审核→窗口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受理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处室:建项目管理处、辐射管理处 会办处室:局机关相关处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重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关于落实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三、环评申报表(需经办人签字)
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需委托双方盖章)
五、环评文本二份(附相应光盘,含环评文本及简本),其中环评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材料:
1、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制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制项目)) 2、规划选址意见(勘设红线图)
3、建设项目总平蓝图(需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签名;如无出图章,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5、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书(彩色复印) 6、专家评审意见 7、修改对照表 8、公众参与材料
9、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如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0、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项目执行环保标准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3、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 15、原环评审批意见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涉及辐射项目) 17、以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及其材料(核技术利用项目) 18、其它特殊件(按规定要求提供) 六、在杭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填报项目环评基本信息并通过我局审核(由环评单位负责申报)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18个工作日,含公示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有效期限:长期
流转程序:建设单位送件→窗口预审→审核→窗口发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
受理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处室:建项目管理处、辐射管理处 会办处室:局机关相关处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重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关于落实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三、环评申报表(需经办人签字)
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需委托双方盖章)
五、环评文本二份(附相应光盘,含环评文本及简本),其中环评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材料:
1、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制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制项目)) 2、规划选址意见(勘设红线图)
3、建设项目总平蓝图(需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签名;如无出图章,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5、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书(彩色复印) 6、专家评审意见 7、修改对照表 8、公众参与材料
9、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如无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0、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项目执行环保标准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3、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 15、原环评审批意见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涉及辐射项目) 17、以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及其材料(核技术利用项目) 18、其它特殊件(按规定要求提供) 六、在杭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填报项目环评基本信息并通过我局审核(由环评单位负责申报)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有效期限:长期
流转程序:建设单位送件→窗口预审→审核→窗口发件
一般市局审批报告书项目工作内容
1、甲方提供给乙方技术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用地红线、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2)项目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布置(包括地下室CAD图); (3)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其他相关项目介绍资料;
2、乙方进行项目第一次公示(十个工作日),需甲方配合。
3、乙方委托监测单位对项目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需十个工作日(与第一次公示同步开展)。
4、甲方提供方案批复后,乙方进行项目第二次公示(十个工作日)。 5、乙方在两次公示其间内完成公众调查工作。
6、乙方完成环评文本的编制作并送环境局评估中心审核,由评估中心组织评审会议。
7、乙方根据专家意见对环评文本进行修改,送环保局评估中心审核,环评报批。 8、在杭州日报上刊登公告。 9、环保局审批公示。 10、乙方获取环评批复。
二、工作流程
非市局项目批复初拟意见公示不需要,批复最终意见公示不需要,其他大致相同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受理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主办处室:水利行政审批处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
报审批管理规定》
申报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1、要求审查审批的报告原件。
2、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批文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实)。
3、符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并经评审修改后的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3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报告书(报告表)20(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报告书(报告表)15(8)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书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有效期限:长期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后台审查办理→窗口送达 窗口编号: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1楼59-6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71-87008739
关键:弃土场地必须落实,并签定相关协议。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活动。 节能审查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和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简易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四、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包含建筑节能篇(章);在方案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篇(章)。
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项目图审、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管。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确保项目达到验收要求。
六、根据《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未按《节能审查意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后,其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和空调等用能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进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节能评估审查
受理机关:杭州市建委
主办处室:科教处 申报材料:
1、要求审查审批的报告原件。
2、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批文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实)。 3、节能评估报告书原件3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节能审查意见书 有效期限:长期
第五章施工图审查 一、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
受理机关:市公安消防局 决定机关:市公安消防局 主办处室:防火处建审科 会办处室: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调整、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内装修、总平方案、桩基施工、批后修改 申报材料: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盖章)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文件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文件(土建设计和消防水电设计) 六、消防设计文件:
1、建筑工程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2、消防设计专篇(24米以上建筑使用固定格式《杭州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百度搜索)
3、实测1/500总平面蓝图,全套土建、水、电、钢结构、暖通及消防系统蓝图(没有钢结构不需要提供结施)(图纸需盖设计院出图章、负责人章及审图单位的审图章)
4、甲、乙类危险项目(易燃易爆)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5、 图纸设计必须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6、 建筑物有玻璃幕墙和外保温材料的,要提供外保温材料与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专篇和玻璃幕墙的立面、剖面图纸 七、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
八、审核电子光盘承诺书(建设单位、设计院盖公章) 九、电子光盘(所有资料扫描、设计院盖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施工图调整申报材料:
一、调整报告(说明具体调整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原消防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三、调整部分调整前的建筑平面、水、电、暖图纸(复印件) 四、调整部分调整后的建筑平面、水、电、暖图纸(蓝图)
五、水、电、暖没有调整的由设计院出无变动的设计说明或联系单 六、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七、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文件(土建设计和消防水电设计)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文件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内装修项目申报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盖章)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预登记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文件(装修设计和消防水电设计) 五、消防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几点)
1、装修后的建筑物楼层平面、水电暖、吊顶、消防、立面、剖面图。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签名。(图纸上的比例、尺寸、轴线均要正确;图纸上须盖出图章(需建设厅颁发)和出图负责人章) 2、 装修部分原建筑楼层平面图、水、电、暖及消防图纸(可复印件)
3、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土建验收后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94年以前竣工建筑,可用房产证等建筑合法性复印件或建筑物相关情况证明原件替代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改变使用性质的项目应提供当地街道或以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原件)
4、附购房合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连带关系)复印件
5、装修消防设计专篇;如装修未改动原消防设施,出水电没有改变的设计说明或联系单(均要由设计院盖公章)
六、审核电子光盘承诺书(建设单位、设计院盖公章) 七、电子光盘(所有资料扫描、设计院盖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批后修改(发不同意的意见,需重新申报项目)申报材料: 一、请求重新申报的报告(加盖公章) 二、原修改意见书复印件 三、修改后的图纸
四、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发文类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份 有效期限:长期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部门初审→领导签发→窗口发件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 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工程简要说明”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处位置、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和工程总指标等内容。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受理机关: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 主办处室:工程处 会办处室:
法律依据:1、《省实施办法》 第14条、第16条 申报对象:1、《省实施办法》 第14条、第16条 申报材料:
1、书面请示(原件1份);
2、《人防自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审表》(一式8份,见附件3);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施、结施、风施、水施、电施、平战功能转换设计专篇等全套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原件各1份); 4、工程预算书(原件2份);
5、工程勘查成果报告(原件2份); 6、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2份); 7、工程设计合同(原件2份);
8、中介机构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需要时提供) 9、授权委托书;人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 有效期限: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 工程处办理 窗口发件(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批)
表格见附件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三)预测绘人防区域确认 受理机关: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
决定机关: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
主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会办处室:
法律依据:1、《省实施办法》 第14条、第16条
申报对象:杭州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人防区域确认
申报材料:提供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的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原件1份);
2、地下工程建筑平面图(战时)(原件2份);
3、剖面图(原件1份);
4、地下室底板结构图(原件1份);
5、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人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第二、三项图纸须使用规划局信息中心调档图纸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单(预测绘);附件:地下室建筑平面图(红线图)
有效期限: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 窗口办公室办理 窗口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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