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思考
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思考
摘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后,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分析政策出台背景入手,列举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等基本内容,进一步指出政策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字:营改增 试点范围 税率结构
正文:一、“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4.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
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
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
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
度。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成效及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总体看,试点运行平稳,好于预期,渐行渐好。截至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已达112万户,平均每个试点省市每月大约增加5%的试点企业。说明改革的利好政策有吸引力,更多经营者愿参与到改革中来。从税负变化看,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从改革成效看,改革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很多与抵扣不足有关,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后,这一问题会逐步解决,长期看企业是可以减负的。测算显示,今年8月1日起“1+6”行业试点扩至全国,预计全年减收规模为1200多亿元,全部推开“营改增”后全年预计可减税约两三千亿元。
(二)存在问题
1.政府财政补贴并非长久之机。营改增试点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由于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较小,导致税负有所增加,但此次营改增试点是为了减少服务业的重复征税,减少服务也的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因此,上海市政府对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了补贴。但财政补贴并非长久之计,而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和市场竞争相违背的,不利于反映企业真正的绩效。尤其是有些企业还存在利用政府补贴进行寻租的行为。 2.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国内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
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其他均属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后,如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不变,地方所得的增值税收入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弥补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势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缩水。 3. 从静态的角度看,当发生A地企业购买B地企业的生产性服务时,在营业税制下,不影响A地的税收收入。但在“扩围”之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抵扣制,则B地企业向B地缴纳增值税,将在A地被抵扣,从而减少了A地的增值税收入。因此可能导致A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四、“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结构
上海试点反映出的结果是,部分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现象。税负上升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成本无法作为“进项”加以抵扣。以船运公司为例,其成本的大头是燃料费和人工费用,一般各占总成本的30%,按规定只有燃料费可以作为“进项”进行冲抵。而运输企业外地加油时大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比,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要更复杂,其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为此企业都必须重新购置打印增值税发票的指定设备,支付接入联网和维护的费用,并增加专业人手。对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对于物流业来说,原本完整的物流业链条,因为被分割成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和物流辅助业6%的税率,这给税务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给物流企业一定避税空间。建议将物流业的税负统一为一档税率,不然操作起来太麻烦。而且,存在这样可6%、可11%的空间,对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二)厘清中央地方分配
应考虑赋予地方政府或人大一定的税权,如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备选,保证地方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而不依赖于其他途径。目前绝大部分纳税人完全属地税征管,一旦“营改增”试点扩大,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还
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必须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协调指导和各相关部门的协助。
(三)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由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也可以由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同时企业购买的设备机器还可以抵扣一定的税负,这增强了试点地区对企业的吸引力。这种长期利好性也是吸引越来越多地区申请加入试点的重要因素,但反过来说,对于非试点地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建议尽快加快试点进程及早在全国推广。
营改增取得了巨大成效,也面临一些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会造成原有的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税制改革尤其如此。关键是如何更多地积聚正能量,减少负能量。改革之所以有好的效果,在于较好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始终坚持了“让利益相关方能最大限度共享改革成果”的改革理念,我们对改革进一步扩围、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吴明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现代商业出版社,2009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财会月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