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案例
合同法基本原则在适用中的不同作用
【案情】
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 , 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 ( 租借 ) 协议如下 : 甲支付乙定金 2 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 , 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 , 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 ; 两年后 , 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 20 万元 , 生女孩可获得报酬 10 万元;乙生完孩子 , 拿到钱后 , 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①
【问题】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是女方有偿为男方生子的协议。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合同立法与适用合同法的准则 , 也是解释合同与指导合同行为的准则。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 学说与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 , 该法在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 3 条规定 :
《合同法》第 4 条规定 :
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自由等。
《合同法》第 5 条规定 :
《合同法》第 6 条规定 :
《合同法》第 7 条规定 :
合同法的上述原则在适用中有不同的作用。就平等原则来说 , 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为民事合同的重要标准 , 它与合同自由原则相辅相成。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 , 没有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 合同自由无从谈起 ; 坚持合同自由原则 , 才为实现公平原则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打下了基础。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在于促进合同成立 , 可以突破传统的交易观念 , 使很多新型合同出现。守法与公序良俗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控制与限制。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分别从积极与消极层面规定了合同当事人行为自由的限度。 公序良俗原则设置了私法自由的界限 , 体现了私法社会化的趋向。①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二、合同自由与强制缔约
案例
强制缔约义务是对合同自由的合法限制
【案情】
甲于夜间 9 时从机场回家 , 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 ;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 , 但此时出租车仅剩 1 辆 , 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 10 元 , 因 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 , 如果甲愿意支付 50 元的价格 , 则载甲 , 否则拒载 , 甲只好同意。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 40 元 , 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出租车司机乙以按正常价格拒载而提出 5 倍的价额 , 是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这涉及合同自由与强制缔约义务问题。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其基本含义是指是否订立合同 , 与何人订立合同 , 确定合同的哪些内容 , 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 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 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 合同自由原则除受合同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制约外 , 现代社会的合同自由还受到其他的限制 , 例如 , 格式条款与强制性规范都限制着合同自由。强制缔约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 属于对缔约自由的限制。所 谓强制缔约 (Kontral1ierungszwang),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 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强制缔约按照义务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两种 : 一种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直接强制缔约 , 包括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 ; 医疗合同的缔结等 ; 一种为法律无明文规定 , 但是经营者为事实上居于独占地位而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者 , 负有以合理条件与用户订立合同的义务。后者就是间接强制缔约 , 属于 对直接强制缔约的类推适用。强制缔约义务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 强制缔约义务人对于对方合理的要约 , 不得拒绝 ;(2) 强制缔约义务人不得提出不合理的反要约 , 否则强制缔约义务会名存实亡 ;(3)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 , 乙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 该义务是对其订约自由的合法限制。因其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 , 而使甲不得不多支付 40 元车费 , 因此 , 乙应向甲返还多收的 40 元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