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物字[2010]241号
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由于《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已近30年,相关标准修订后已不包含常规噪声监测的内容等原因,当前监测系统开展的常规噪声监测出现了无据可依的局面,根据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需要,总站编制完成了《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现发布执行。本技术规定待新的国家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颁布后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提高声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监测系统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所开展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乡镇地区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部门所开展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2.2 城市道路
本规定中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
3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3.1 区域监测的目的
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3.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 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
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1规定的内容。
3.3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 eq (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L 10、L 50、L 90、L max 、L min 和标准偏差(SD )。
3.4 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 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 d 和夜间平均值L n 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1n
L =∑L eqi …………………………… (1) n i =1
式中: L —— 表示L d (或n ),dB(A);
L eqi —— 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A);
n —— 有效网格总数。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
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单位: dB(A) 质量等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65.0 ≤>55.0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4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4.1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
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 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选点原则: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 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2规定的内容。
4.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 eq ,累积百分声级L 10、L 50、L 90、L max 、L min 和标准偏差(SD ),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20min)。
4.4 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5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8规定的内容上报。 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2)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 1n
L =∑l i ×L i l i =1
n …………………………… (2) 式中:L —— 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dB(A); l —— 监测的路段总长,l =∑l i ,m;
i =1
l i —— 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
L i —— 第i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L eq ,dB(A)。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2进行评价。
表2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 单位: dB(A) 等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一级 ≤68.0 ≤58.0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74.0 >64.0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5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5.1 功能区监测的目的
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5.2 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
常规监测中功能区监测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 中定点监测法。
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 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
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1.2m 以上。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3规定的内容。
5.3 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每小时等效声级L eq 、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 10、L50、L90、Lmax 、Lmin 和标准偏差(SD )。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5.4 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6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9规定的内容上报。 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式(3)和式(4)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
⎛1160. 1L eqi L d =10lg ⎜∑10⎝16i =1⎞⎟⎠ …………………………… (3)
⎛180. 1L eqj ⎞⎟L n =10lg ⎜⎜8∑10⎟⎝j =1⎠ …………………………… (4)
式中:L d —— 表示昼间等效声级,dB (A );
Ln —— 表示夜间等效声级,dB (A ); L eqi —— 表示昼间16个小时中第i小时等效声级,dB (A ); L eqj —— 表示夜间8个小时中第j小时等效声级,dB (A )。
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
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5.5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
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
6 监测点位调整
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
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
新布设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
7 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概述: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2)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
(4)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5)相关分析。
(6)结论。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 监测人员要求
现场监测每点位测量至少有2人参加。凡承担噪声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8.2 测量要求
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方式等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应要求。
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将测量仪器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
1.2m 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声环境质量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测量
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鸣笛声等),均不得视作异常噪声而予以排除。
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待出台噪声自动监测规范后按其相关要求报数。
8.3 监测记录
按要求完整记录和填写相关监测表。
8.4 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审核
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相关要求。
附录(资料性附录)
附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3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4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记录表 附表5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记录表
附表6 功能区噪声二十四小时监测记录表 附表7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8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9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网格边长: (m) 建成区面积: (km2) 网格代码
测点名称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测点参照物
网格覆盖人口(万人)
功能区代码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 功能区代码:0、0类区; 1、1类区; 2、2类区; 3、3类区; 4、4类区。
附表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测点代码
测点名称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测点参照物
路段名称
路段起止点 路段长度(m)
路幅宽度(m)
道路等级
路段覆盖人口 (万人)
备 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 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点、路段长度:指测点代表的所有路段。
道路等级:1、城市快速路; 2、城市主干路; 3、城市次干路;4、城市含路面轨道交通的道路。 路段覆盖人口:指该代表路段两侧对应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覆盖的人口数量。
附表3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测点代码
测点名称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测点参照物
功能区代码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11
附表4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记录表
监测站名: 监测仪器(型号、编号): 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监测前校准值dB: 监测后校准值dB: 气象条件: 网格 代码
测点名称
月
日
时
分
声源 代码
L eq L 10L 50L 90L max L min
标准差
(SD)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测试人员: 填表日期: [注] 声源代码:1、交通噪声; 2、工业噪声; 3、施工噪声; 4、生活噪声; 5、其它噪声。
“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12
附表5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记录表
监测站名: 监测仪器(型号、编号): 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监测前校准值dB: 监测后校准值dB: 气象条件: 测点 代码
标准差(SD)
车流量(辆/20min)
备注
轻型汽车
重型汽车
测点名称 月 日 时 分 L eq L 10L 50L 90L max L min
负责人: 审核人: 测试人员: 填表日期: [注] 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车辆; 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超过3.5t 的车辆。
“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13
附表6 功能区噪声二十四小时监测记录表
监测站名: 测点名称: 测点代码: 功能区类别: 监测仪器(型号、编号): 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监测前校准值dB: 监测后校准值dB: 气象条件:
监 测 时 间 月
日
小时开始时间
标准差 (SD)
L 10L 50L 90L eq L max L min 备 注
负责人: 审核人: 测试人员: 填表日期:
附表7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网格 代码
测点名称
月
日
时
分
标准差 (SD)
声源 代码
功能区 代码
L eq L 10L 50L 90L max L min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 “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附表8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测点 代码
测点名称
月
日
时
分
车流量 (辆/20min )
重型汽车轻型汽车L eq L 10L 50L 90L max L min
标准差
(SD)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 “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附表9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时段划分: 昼间 时至 时 夜间 时至 时 测点 代码
测点名称
功能区 代码
监 测 时 间 月
日
时
L 10L 50L 90L eq L max L min
标准差 (SD)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 监测时间中“时”为0~23,“0”表示0~1时段、“1”表示1~2时段,以此类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