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答案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三、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P5
2、中国经济法P9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纵向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以及其授权的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的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P6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P22
5、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P23
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P30
7、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P40
8、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P40
9、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P42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者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P43
11、资产评估:由经过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P53
12、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P57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P65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P66
15、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P68
16、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72
17、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P73
18、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P73
19、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74
20、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74
21、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75
2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P95
23、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P104
24、破产法: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者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者对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13
25、债务人财产,也就是破产程序启动时,以及自该破产程序启动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也就是破产财产。P122
26、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因其债券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P127
27、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到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P134
28、破产宣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P136
29、财政,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部份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P142
30、财政法,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42
31、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P145
32、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P145
33、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34、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4
35、政府间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者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P154
36、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8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160
38、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P168
39、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P176
40、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P182
41、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P184
42、关税,关税是对进出关境 或者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P185
43、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P187
4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是允许抵扣该居民在国内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P189
45、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份税款,视同已经在来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P190
46、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人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191
47、财产税,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P195
48、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97
49、税收保全措施,当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P201
50、金融,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P209
51、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10
52、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企业法人。P218
53、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的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19
54、银行业监管,对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设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和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P224
55、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拼争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P231
56、证券法,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31
57、企业债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P234
58、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交易、内线交易和知情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P238
59、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239
60、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P244
6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P249
62、保险法,调整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49
63、保险代理,指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权限内,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以被代理人(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P262
64、自然资源法,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72
65、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P276
66、能源法,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生产、使用和节约能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79
67、煤炭法,开采、使用、管理、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79
68、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85
69、对外贸易,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P294
70、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P295
71、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P296-297
72、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P297
73、国际服务贸易,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者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P308
74、倾销,在我国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P310
75、竞争法,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28
76、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29
77、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P332
78、采用欺骗性标识从事市场交易行为行为,经营者采取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的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P334
79、商业贿赂,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者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P339
80、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P341
81、折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P341
82、佣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P341-342
83、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P343
84、诋毁商誉,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算不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和商品声誉的行为。P346
8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P357
86、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一般是指在同意相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者多个竞争者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P359
87、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P360
88、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指若干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者产品市场的行为。P361
89、联合抵制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P362
90、固定转售价格,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P364
91、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P364
9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366
93、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滥用其竞争优势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P368
94、广义上的私人实施,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者介入而进行的各种垄断法实施行为,包括私人当事人向反垄断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P385
95、产品质量认证,指依据具有国家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P397
96、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P403
97、产品瑕疵责任,又称呼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消磁,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者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P404
98、产品缺陷责任,也为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P405
99、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者准则。P405 100、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19
101、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P420
102、政府定价,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P421
103、政府定价的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使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活动。P424 104、价格监督检查,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P430 105、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P438
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39
107、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P444
108、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P444
109、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且获得赔偿的权利。P445
110、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p12-15
答:综合、系统调整的法;平衡协调的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5-17
答: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责权利效统一的原则。
3、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P32-33
答: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互统一的法律关系;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且结合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4、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P40
答: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责任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简述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P57
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6、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61-62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有2-50人,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具有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其中由现任活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7、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P65-66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1)只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4)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组织机构进行公司管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1)契约式的合营企业2)可以举办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合作企业;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的特征,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4)采取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后企业的资产归中方所有。
8、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P72-73
答:依法设立的企业;赢利为目的;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具有法人资格。
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P81-82;P83-84
答:(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5)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
10、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P89-90
答: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人民法院裁决解散。
1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P105
答:具备健全并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简述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P106
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简述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P109
答: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红利。
14、简述破产法的特征P114
答:调整范围一般仅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源于民事债权与民事诉讼与执行的制度。
15、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P122
答:(1)必需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2)财产为债务人所拥有或者经营;(3)必需是破产宣告时到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财产;(4)能够依法被强制执行的财产;(5)必需是位于国内外,且可能取回的财产。
16、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P128
答:(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7、简述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P137
答:(1)破产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18、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P145-146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领域;(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够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3)性质是一种经济权利。(4)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联系紧密。(6)利益归于国家。
19、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P150-151
答: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
20、简述国债法的特征。P151
答: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具有财政政策性;具有宏观调控性。
21、简述与私人采购相比较,政府采购的特点。P158-159
答: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采购程序的法定性能;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22、简述税收的形式特征。
答: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P168
23、简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P202
答:(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4、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P201
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纳税担保;(4)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5、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P215
答:是中央银行、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储备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
26、简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P233
答:(1)具备健全并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P233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政策;(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
28、请回答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是什么。P234
答: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且约定杂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的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9、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哪些?P239
答:(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传统,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0、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P251-252
答: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的诺成合同;附和合同;射幸合同。
31、简述资源利用补偿与资源补救的区别。P274
答:设立依据不同;义务内容不同;履行原则不同。
32、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P276
答:(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担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4)严禁土地的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3、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P284
答: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在空间范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其所管辖的海域。
34、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几项?P286-287
答: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自愿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35、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P297
答:(1)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必需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36、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P308
答:(1)属于无形贸易;(2)对象主要是智力产品;(3)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非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4)无法在国家海关的出口统计表显示出来,一般显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5)与国际货物贸易的监管方式大不相同。
37、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进行限制或者禁止?P309
答:(1)限制情形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生态环境;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5)其他。
(2)禁止情形:1)危害国家或者社会共公共利益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义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8、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P330-331
答: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各具特色;法律责任的深化。
39、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P333
答:(1)主体是经营者;(2)本身是违法行为;(3)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0、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P339
答:(1)性质上看,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目的上看,就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优惠条件;(3)手段上看,就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4)主体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5)主观上必需是故意。
41、简述回扣的特征。P341
答:(1)主体是不正当交易的双方;(2)帐外暗中给付;(3)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4)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优惠交易条件。
42、简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特征。P342-343
答:(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2)对商品作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344
答:(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4、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345
答:(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45、简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P266-367
答:(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要件;(4)其他经营者度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46、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什么?P370
答:(1)交易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被附件不属于合同义务的条件;(2)要求交易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接受所附加的条件;(3)所附加的条件未被了交易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4)所附加的条件没有合理理由。
47、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有哪些?P378-380
答:(1)指定交易;(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4)排斥或者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8、简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P384
答:(1)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供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2)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49、简述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P404
答:(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样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50、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P406
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51、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哪些。P422-423
答: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经营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5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P439-440
答:(1)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
5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P443
答:从严格意义上说,消法与竞争法分别是保护二者各自合法权益的部门法,但是这两个部分法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它们都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为了弥补串通的民商事法律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不力而产生的,二者同属于市场管理方面的部门法,担负的任务都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4、简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返还”的规定的理解。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进而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它可以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安抚消费者的消费热情。
55、简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P452-457
答:(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
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联系与区别?P10-11
(1)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
(2)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有:(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丁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力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率,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经济法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3)经济法与民法联系:最为密切,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和民法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4)经济法与民法区别有:(1)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试论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P13-1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在对社会开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任由不当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并在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上行使权限、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对社会负责。社会责任本位的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P23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4、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区别。P22
(1)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2)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第二性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经过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仍有巨大的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需的法律形式。
5、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P56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4)
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6、试述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的区别?P113
答:区别主要表现在:(1)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是指当经营者在经营上长期严重亏损且无法扭转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维持存在,便可认定其在经济上的破产法律上的破产则一般不管经营上的盈亏与否,而是从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能否清偿 债务的角度来判断其是否破产。(2)经济上的破产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客观经济状况法律上的破产表明折是人们通立法解决经营者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制度。并非所有经济上出现
破产现象的债务人都能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只有在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破产案件的受理裁定后,破产程序才能启动。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P128
答:(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析(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8、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P219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9、试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P219
答:(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度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0、试述保险的特征?
答:保险应具以下特征:(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救济、社会保险不是合同关系。因而不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2)保险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予保险金,此乃保险人之法宝义务。(3)保险合同所约定之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4)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5)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补偿的义务。(6)保险业务应当通过签订保险单的形成经营。
11、试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对外经营自主权,自主使用外汇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外贸代理权,公平竞争权,依法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权,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权及平等享受优惠权等。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应当履行《对外贸易法》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等条款规定的“依法经营、信守合同、提高资料”等义务。
12、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13、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14、试论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
第二,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第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15、试述产品质量责任的性质。
答:产品质量责任因产生依据不同而性质不一,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在性质上区别显著。瑕疵原为合同法上的概念,瑕疵责任属于一种担保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这种保证义务即担保,包括明示保和默示担保。产品存在瑕疵,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担保义务。因此,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或者说是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因其特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合同责任的属性,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各国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以后,产品缺陷责任又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不问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只看结果——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就要付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而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实行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因而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16、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阶段。
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7、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8、试述《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答:《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9、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20、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力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答:消费者的权力有以下九点: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损害求偿权。
(6)依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九点:
(1)
(2)
(3)
(4)
(5)
(6)
(7)
(8)
(9)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不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21、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求偿权规定的最大特色就体现在对于经营者米诶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求偿权的规定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且不要求其证明经营者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