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党内监督条例心得5篇
2016党内监督条例心得5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的意愿,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背景
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中就提出“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的要求。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在之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又分别提出了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再一次
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说,加强党内监督,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是党中央和全党一直重视和关注的一件大事。
根据党中央的要求,中纪委曾会同中组部两次组成党内监督条例起草小组。第一次是1990年3月,起草小组由中纪委副书记肖洪达、中纪委常委傅杰、中组部副部长赵宗鼐等同志负责,并于1991年8月拟出党内监督条例初稿。第二次是1995年初,中纪委再次会同中组部组成起草小组,由中纪委副书记徐清、中组部副部长虞云耀等同志负责,经广泛调研论证,于1997年7月起草小组提出了《关于起草〈党内监督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向中纪委常委会作了说明,报告认为,起草党内监督条例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 江泽民同曾连续十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 并对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把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20xx 年底,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中央同意,决定由中纪委会同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央研究室、中央党校组成起草党内监督条例工作班子。20xx 年1月,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主持召开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决定由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中组部副部长赵洪祝、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毛林坤、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何毅亭、中央党校副校长张志新等
5位同志组成的党内监督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夏赞忠同志任组长,赵洪祝同志任副组长。下设起草办公室,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为主任,人员由上述部门抽调。由此,第三次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中央领导十分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期间,胡锦涛同志曾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曾庆红同志多次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条例起草中的重要问题。起草工作经一年的工作,数易其稿,于20xx 年12月23日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通过。
从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到20xx 年12月31日党中央发布党内监督条例,前后经历了十三年的时间。其中在第三次起草过程中较大的修改就达十三稿。
起草条例的难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监督问题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是我们党的各级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接受监督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建设规律、党内腐败现象发生发展以及如何遏制腐败的规律认识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处理的几个重要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基本法规,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47条,
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
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第四章规定了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党内监督条例》注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注重处理好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党章是指导党内生活的根本章程,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依据。《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法规,对其他涉及党内监督的规定具有统率作用。
二是注重处理好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关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拥有6700万党员的大党,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党内监督,既要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着眼于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基于这一点《党内监督条例》在加强党员民主监督、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和委员监督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要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组织和党员通报等等。
三是注重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内监督条例》在吸收党内监督工作好传统、好做法的同时,注重从新的实际出发,积极进行
制度创新。一方面对过去的规定做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等; 另一方面,把近年来实践上的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上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与诫勉”、“舆论监督”等等。有的还借鉴了国家监督法规制度的内容,如“询问和质询”、“罢免与撤换要求及处理”等等。
四是注重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的关系。《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注意了使各种监督活动在常委(组) 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按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并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并注重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三、《党内监督条例》中的监督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始终坚持的一条马克思主义领导原则。建党初期,党的章程和决议赋予了委员和总书记以无限的权力。党的五大总结汲取了陈独秀利用其威望和在党内的地位大搞家长制,给中国革命带来严重危害的教训,对党的领导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领导”。1928年党的六大又明确提出:“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实行分工的集体,形成无产阶级指导中坚的工作”。通过党的八十多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成为我们党长期坚持并要求严格遵守的一项最高纪律。
在条例的第13条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这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以解决对一些重要问题常常由一把手或少数人决定的问题。例如干部问题,中央明确规定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等等。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了使监督者有知情权。这一项规定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一项重大制度。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向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 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 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社会通报情况,主要解决好两点:一是解决好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要通过政府来实施,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大多情况下,还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为好,不要由党委直接向社会公开; 二是党内事务的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要掌握好一个度,有些不适宜通报和公开的就不要通报和公开。因此,《条例》中中使用了“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这样一些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