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质的绝对与相对属性_谭载喜
第18卷第1期VOL.18 NO.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2007年1月Jan. 2007
翻译本质的绝对与相对属性
谭载喜
(香港浸会大学・香港)
内容提要:“转换”、“对等”是关涉翻译本质的两个基本方面,如何合理阐释是翻译学的根本问题。本文立足于翻译本质的辩证论,对翻译的性质进行分析和探讨,指出翻译是一项具有“绝对”和“相对”双重属性的活动,其绝对性体现在“转换”和“对等”作为构成翻译范畴的必备条件,而它的相对性则体现在实际“转换”和翻译“对等”的多方面、多层级特征上。文章进而强调,百分之百的转换和对等不是翻译的本质要求,但“相对”意义上的转换和对等却又是翻译的“绝对”属性。
关键词:翻译本质;转换;对等;绝对属性;相对属性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62(2007)01-0005-05
Abstract: Translation as a translingual act of communication must necessarily involve ‘transfer’ or ‘change’(i.e., ‘changing from one language to another’) and ‘equivalence’ (i.e., ‘presenting an equivalent text to a sourcein the target language’), but how to account for these phenomena remains an unsolved fundamental issue fortranslation studies. The present paper is an attempt to offer one model of explanation in this connection. Adopt-ing a dialectical approach to the nature of translation, it posits that translation is governed by two types ofproperties, properties that are defined in both ‘absolute’ and ‘relative’ terms. On the one hand, there must be‘transfer/change’ and ‘equivalence’ in order for a target test to qualify as translation; and on the other, nochange or equivalence should or can ever be measured in the absolute; and it is the translator’s responsibilitythat these ‘absolute’ and relative’ properties of translation are taken into account with equal stress.
Key words: nature of translation; transfer; equivalence; absolute; relative
action or process of turning from one language into another; also,the product of this; a version in a different language(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转换行为或过程;亦指译作;用另一种语言表述出来的文本)或“to turn from one language intoanother; to change into another language retaining the sense …”(把一种语言转换到另一种语言;把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保留原意……)(《牛津英语词典》);(b)“[翻译]fanyi ①把一种语言文字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也指方言与民族共同语、方言与方言、古代语与现代语之间一种用另一种表达;把代表语言文字的符号或数码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②做翻译工作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
在上述传统定义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英语中,“翻译”这个概念须由两个单独条目即名词和动词来表示,而在汉语中,“翻译”既是名词也是动词,同时还可以表示“翻译者”的意思。同时,定义(a)被严格限制在语际翻译中,
一、引言
立足点不同,人们对翻译本质的认识都可能不同。尤其是在对作为核心概念的翻译“对等性”的认知上,人们往往意见不一。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翻译必须忠实原文,译文必须对等于原文。然而,“不对等”却又是翻译中一个无可否认的现象。究竟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如何界定翻译,如何解释翻译本质的属性,这是翻译研究中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的根本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
二、从既有定义看翻译的本质
自古至今,翻译定义层出不穷,这对于我们认识翻译的真正面目很有帮助。在探讨翻译本质即它的基本属性的时候,我们不妨先来简单回顾人们对翻译的诸多定义。首先从传统定义入手。从字典解释来看,所谓翻译,是指:(a)“The
收稿日期 :2006-11-20
作者简介:谭载喜,香港浸会大学英文系,教授;研究方向:翻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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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定义(b)则包括雅各布森翻译三分法的其中两项棗语内翻译和符际翻译,它们被作为次要信息置于括号里。翻译定义中这些明显差异表明:各种语言之间(本文只探讨英汉两种语言),不同的事物在表述上可以有不同的对等物;进而间接接触到了本文将在后面着重讨论的关于翻译本质的两个基本点之一,即“翻译对等”概念的相对属性。
二是,对于“翻译”的基本解释来讲,(a)与(b)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提到了翻译中的两个重要概念:(1)“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转换”;(2)“保留或表达意义”。无疑,这与传统上对翻译的理解是一致的。事实上,英汉语之间“翻译行为”和“翻译结果”的核心思想都涉及“转换”和“意义保留”。然而,“转换”与“意义保留”的涵意如何,是指无条件的完全“转换”和“意义保留”,还是指非完全的、有条件的,对于这些问题,(a)和(b)所代表的传统定义均未言明。
其次是现代翻译研究领域出现的定义,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解释:翻译是(1)“用其他语言来解释语言符号,并将翻译过程理解为将一种语言中的信息替换为另一种语言中的完整信息,而非替换为孤立的语码单位” [1];(2)“把一种语言(源语)的文本材料替换为另一种语言(目标语)中对
[2]等的文本材料”;(3)“从一套语言符号到另一套语言符号[3]的‘意义’转移”;(4)“从语义到文体,用贴近的自然对[4]等语在接受语言中再现源语信息”;(5)“生成一种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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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将此类“翻译定义”粗略地归为如下几种①:(1)把翻译比作绘画、音乐、演戏等;(2)比作桥梁、启明星、中介、媒人、媒婆等;(3)比作脚戴镣铐跳舞,把译者比作奴隶、仆人等;(4)比作叛逆、投胎转世、灵魂再造等;(5)比作竞赛、游戏、各式“比喻”等。当然,古今中外的翻译比喻形形色色,并非只有以上五类。但我们可以说至少有这五类比喻涉及到了对翻译本质的解释。这些比喻使我们以不同的视野,去观察翻译的本来面貌、它的行为规律以及它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方法等。尤其在文学翻译领域,在前翻译学时期,对于翻译的定义是什么、翻译是怎样进行的、翻译过程以及翻译和翻译批评中有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在发挥作用等问题,往往都通过使用各种形象的比喻而得到诠释。而且,翻译比喻不仅是探索翻译本质和面貌的窗口,更是翻译意义及其社会文化价值的载体。例如,17世纪法国译评家梅纳日(Gilles Ménage)批评德・阿布朗古尔(d’Ablancourt)的“优美而不准确的”翻译作品时,所联想到的是一位他“爱恋过的女人,她很美,但不忠”。通过这个比喻,我们一方面了解到翻译的一个基本特性,即在保持译文优美和对原文忠实方面,很难做到两全其美,文学翻译尤其如此;另一方面,我们透过这个似乎反映法国人“浪漫情怀”的比喻,从更深的、关涉性别研究的政治层面上看到了并不“浪漫”的另一面,即它所折射出的某种“男子沙文主义主义”的意识形态。再如,十七世纪英国大文豪德莱顿把译者比作“奴隶”,这个比喻既有“译者必须时刻听从原作者”即“忠于原作”的基本译学涵意,同时也表达了对“卑微”译者深切同情的文化内涵。至于我国佛经翻译时期出现的(关于直译的)翻译比喻,如鸠摩罗什的“有似嚼饭与人,非徒失味,乃令呕秽也”、道安的“葡萄酒之被水者也”以及道朗的“如乳之投水”等,不仅道明了对“直译文”有失原文神韵的顾虑,同时也反映出所用比喻密切联系我们“民以食为天”文化的特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对任何事物进行意义界定,比喻语言毕竟不如非比喻语言那么严谨、科学。因此,我们并不提倡用比喻语言取代非比喻的、“科学”的语言来阐释翻译的本质和现象,而只是呼吁对它的译学解释功能予以足够的肯定和关怀。
毋庸置疑,上述各类定义和解释,无论是传统的、现代语言学和翻译学的,还是比喻的,都有助于我们认识翻译的本质是什么。然而,传统的、词典的释义也好,专家的言论或形象生动的比喻也罢,虽然林林总总,门类繁多,却都没能把翻译的真正属性诠释清楚,尤其是没能把翻译本质中跨语“对等”这个基本概念诠释清楚。要真正认识和理解翻译的本质,根本问题就在于弄清楚这些概念,弄清楚这些概念的属性是什么。
源文本有关系的功能型目标文本,这个关系是根据目标文本应达到或需要达到的功能(翻译目的)来加以说明的” [5];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思想是定义(1)的“解释”和“信息”;定义(2)的“对等的文本材料”; 定义(3)的“‘意义’转移”; 定义(4)的“贴近的自然对等语”;以及定义(5)的“根据目标文本应达到或需要达到的功能”或“翻译功能”。将这些概念作一互文参照,我们就或多或少能对译学现况有个大致了解,基本知晓译学家们对于翻译基本意义和功能的看法。对于多数译学家来说,翻译是“意义”的“转移”;是用“其他符号”或“其他语言”进行的“语言符号”的“解释”;是“源语信息”的“重现”;是源文本、目标文本与目标信息与原文信息之间的“对等”。然而,目标文本跟源语信息或功能的对等程度为多少,是完全对等还是部分对等,以及怎样从根本上来诠释所谓的“完全对等”和“部分对等”,对于这些问题,现有的当代译学定义也未能给予合理的阐释。
关于翻译的第三类定义来自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描述语言,即翻译比喻。严格说来,翻译比喻不是翻译定义,但使用翻译比喻的目的,是通过形象语言来解释翻译及相关事物的特征和意义,因而具有与“翻译定义”相同的功用,我们或可把它视为对于翻译的另类定义。
自古翻译比喻即已成为描述翻译语汇之组成部分。我们可根据各个翻译比喻的基本意义及其所用“喻体”的基本属
三、 翻译属性中的“绝对”与“相对”
从以上对翻译定义的讨论,以及从人们对翻译的一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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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转换虽然也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翻译”,却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语际转换”范畴,因而不被视作“翻译”。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出版市场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有些出版物出于某种商业目的,常予人以“译自名家”、“译自名著”的假象,而实际上却是没有倚重任何源文本的、由作者“自编”出来的作品。我们将此称之为“伪译本”。“伪译”即“假翻译”,之所以是“伪造的”、“假的”翻译,正是因为它缺少了“从特定源文本转换而来”这个翻译的“必备条件”。
然而,虽然“转换”是构成“翻译”的“必备条件”即绝对条件,但认定什么叫“转换”、转换的“质”和“量”又如何衡量等等,却是一个因人而异的相对条件。例如,在正常情况下把某个英语源文本翻译成中文,或把某个汉语源文本翻译成英文,人们一般指望源文本的一切都会正确地转换成目标文本,但在实际翻译中“百分之百”的“转换”,尤其是“百分之百”的“正确转换”并不存在。或许,我们可以把每一个英文单词转换成汉字,或把每一个汉字转换成英文单词或类英文单词(如汉字的拼音形式),但从绝对意义上看,一种语言中总是有些东西无法“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形式转换了,音韵转换不了;音韵转换了,意义转换不了;意义转换了,形式又转换不了;等等。如《红楼梦・好了歌》的各个英译本,包括大家甚为称颂的杨宪益、戴乃迭译本和霍克斯译本,虽然不能说它们没有把“好”、“了”转换成英文,但也很难说它们把“好”、“了”所包含的一切信息都转换成了英文。再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地铁列车播报站名时,英语译名统一采用音译,如把“下一站是科学馆”、“下一站是世界之窗”等分别译成“The next station is Gexueguan”、“The next station is Shijie zhi chuang”等。尽管我们通常也把音译界定为翻译,但它所涉及的“转换”只不过是一种“注音”,而没有把源文本的意义转换过去,因此很难称得上是“百分之百”的“转换”。这就说明,在构成“翻译范畴”的“转换”里,无论在不同语言之间、同一语言内部,或在不同符号系统之间或之内,由于“百分之百”的“转换”并不存在,因此“百分之百”的“翻译”也不会存在。
但翻译本质中却又存在除“转换”之外、必须“百分之百”发生的另一“绝对属性”,就是目标文本与源文本之间的“对等性”。这是构成“翻译范畴”的一个必需因素。至少就什么是“标准的”、“合格的”或“合适的”翻译而言,目标文本和源文本必须(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等”。就像“转换”是构成“翻译”的先决条件一样,没有了“对等性”,也就同样不存在了“翻译”。例如,假定某个目标文本号称是从另一种语言转换而来,但两者间不存在丝毫对等之处,那我们又凭什么去判定该目标是从另一种语言转换而来的?严格地说,完全脱离或完全不同于源文本的“改写本”不能算作“翻译”。例如,冯小刚导演的电影《夜宴》似乎带有
识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不论在语际转换或是语际对等层面,翻译本质其实都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翻译的“绝对性”,另一是翻译的“相对性”;二者在翻译过程和翻译结果这个整体中相辅相成,互为作用。也就是说,就翻译的本质而言,它有绝对的一面,也有相对的一面;有些东西是翻译的绝对成因,有的则是相对成因。我们只要认同并弄清了这两个基本属性,对涉及翻译的许多根本问题,包括目标文本与源文本应否对等、能否对等、在何种程度上对等、以及何为“翻译”、何为“非翻译”等问题,就有了合理的解释,对前面讨论到的各种翻译定义也会有了合理的解释。
首先,我们在前面审视传统翻译定义时指出,〔语际〕翻译的重要概念之一是“转换”。这是“翻译”的第一“绝对成因”。就是说,如果在特定的两种语言之间发生了“转换”行为,那么也就发生了〔语际〕翻译;如果特定的两种语言之间没有任何互动或“转换”行为,两者互为孤立,那么也就没有〔语际〕翻译发生。这个简单公式说明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即:要发生翻译,就必须发生转换;没有转换,就无从谈起翻译。换言之,构成翻译的最基本的“绝对”条件,就是“转换”。英文“translate”(翻译)一词的词源意义即“转换”、“转变”,实际上也蕴涵了这个条件。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目标文本是由特定源文本转换而来,即使是两者之间的相似度少而又少,我们仍可认为这个目标文本是译自相关源文本的产物。但假定目标文本并非由源文本转换而来,而是目标语言中的原创,即使在两个相关文本之间存在很高的相似度,我们也不能认为目标文本是某个源文本的翻译品,最多也只能说它们彼此相似,或它们构成了一种“双文本”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完全等同效力或作用的两个文本,是一种最典型的“双文本”,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中英文版本。撇开基本法中英文两个文本的实际形成过程不谈,即撇开两个文本形成过程中孰先孰后、在语言学的层面是否互为译本的问题不谈,至少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这两个文本是意义“等同”的文本,谁也不是谁的目标文本,或者说谁都是源文本。
再如,在严复的“信达雅”三字原则与19世纪英国翻译理论家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之间,的确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相似,以致于有人曾经怀疑严复的“信达雅”是否“译自”泰特勒的三原则,但由于我们至今都没有真凭实据证明如此,因此我们只能说严复的“信达雅”与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是彼此相似的“双文本”现象,彼此均为各自语言体系中的原创“文本”。当然,特别就基本法中英文双语版本而言,或就作者自译作品或根据同一主题撰写的双语、多语文本(如英国文学之父乔叟在13世纪用英、法、拉三种语言撰写的同一题目的诗)而言,我们或许可以说,相关的“双文本”或“多语文本”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源文本”,那就是存在于“撰写者”脑中的“思想文本”。但由“思想”作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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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剧《哈姆雷特》的某些痕迹,但由于它既未涉及真正意义上的“语际转换”,也不具备与莎剧人物、情节、场景真正“对等”的关系,因此即算有人认为它与《哈姆雷特》有相似之处,我们也不会把它当作“翻译”作品来评价。
或许,电影剧本《夜宴》本来就不是翻译,剧作者也未必要争做翻译者,因此评说它是不是译本也没有实际意义。但在翻译的实际过程中,可能的确存在完全脱离、甚至违背源文本意思的“语际转换”现象,不论脱离和违背原意的做法是出于“无意”还是“故意”,只要如此“转换”出来的产品与相关源文本之间没有任何“对等”关系,那它就应该被认为失去了作为译品而存在的资格。
不过,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在评判“翻译对等”的问题上,我们只能说,目标文本和源文本之间的“对等”是判定目标文本是否属于翻译范畴的绝对因素和基本参数。但“对等”是模糊概念,而不是精确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对等”,是指 “(等级、地位等)相等”,如:“(双方应派)对等人员(进行会谈)”、“(大学之间的)对等文凭”、“(医药行业要求)利责对等”、“(不同民族之间的)对等性”等等。翻译中所表现出的“对等”,也正是这种非精确意义上的“对等”。
这样一来,在我们对翻译本质的认知中,“对等”作为“翻译”的二元“绝对成因”之一,其实际表象是在两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的对等”与“百分之百的不对等”之间的任一表现形式。假定我们的命题是:“译本即源文本在目标语言中的对等文本”,那么命题的涵意是:“目标文本既不是与源文本‘绝对相同’的文本,也不是与源文本‘绝对不同’的文本”。原因是:假如某个目标文本跟某个源文本“完全对等”或“一模一样”,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是翻译,而是同一原作。按照一种看似荒谬,实则符合逻辑的推理,假如一个文本跟另一个文本一模一样,那么它怎么可能是用另一种语言所写?而如果两个文本是用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所写,那它们又怎么可能是“一模一样”的文本?同理,假如某个从源语“转换”而来的目标文本与相关源文本毫无“对等”之处,那它根本就不是翻译产品,或至少说根本不是合格的翻译产品。
在上述两个极端之间,却可以出现无限多个与源文本“对等”的目标文本。假设可以用百分比来量度,那么我们可以将此简单地诠释为:最高的“对等度”仅低于百分之百,最低的“对等度”则必定大于零。这样,我们在理论上就把各种程度的“语际转换”,从“整个源文本被转换成目标语,对原文内容和形式都不加以改动”的“全译”、“绝对翻译”(Shuttleworth et al. 1997: 1)或直译、死译,到目标文本大大短于或不同于源文本的各种所谓“变译”,如“摘要翻译”、“摘译”、“选译”、“节译”,再到经由译者自由操纵的“编译”和“改写”等等,都可以包括在“翻译”的范畴里面。
换一个角度来看,既然任何一个经由语际转换得来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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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本都不可能绝对对等于源文本,那么可以说,所有翻译文本都是“部分对等于原文”的文本。因此,在任何翻译语境里,所谓“对等”即“部分对等”,亦即相对意义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对等。而这个“翻译对等”上所显现的“相对属性”,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第三形态”概念的解释,来进一步加以印证。所谓“第三形态”,是指产生于目标语言文化与源语言文化之间的一个形态,即传统意义上的翻译作品,但与传统意义不同的是,在“第三形态”的思想框架里,这个翻译作品不被看作是必须首先依附另一作品(源文本)或另一语言(目标语言)的产品,而是首先看作是具有自己独特身份的产品。这个翻译作品以及由该种作品代表的文化身份,它们既不属于源语言,也不属于目标语言,而是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相对独立的个体。
这个第三形态所蕴涵的基本概念,在语言学和译学领域被广泛讨论过,如波波维奇[6]的“中介语言”(mediatinglanguage),达夫[7]的“第三语言”(third language)、弗劳利[8]的“第三语码”(third code),巴芭[9]的“中介状况”(in-betweenness),艾柯[10]的“第三对比项”(tertiumcomparationis)、沃尔夫[11]的“第三空间”(third space)以及形形色色的其他常见提法,如“翻译体”(translationese)、“翻译腔”(translatese)或“译者腔”(translatorese)等,而这种种说法又都可以追溯到沃尔特・本雅明[12]的所谓“纯真语言”(pure language)。但以前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都是围绕语言问题展开的。我们在探讨翻译本质基本属性时再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要说明,翻译本质中的“相对性”,或“翻译对等”这个翻译“绝对属性”所包含的“相对”意义,它不单涉及到语言,而更多的是个文化问题。
打个比方,翻译的结果就像混血儿或杂交繁育的后代一样,它不可能是另一个个体的“绝对替换物”;虽然在外表和性情方面,它会传承其“父母”的种种特征,但其身份却是相对独立的。将比喻推进一步:在“翻译血统”的这个链条上,源语系统为母体,译作为该母体所生成的孩子,目标语系统是这孩子的父体,没有父体的参与,这新生儿也不可能成形。父母在生育过程中的相对角色和影响会决定这个新生儿(译作)到底长什么样儿,各种状况都有可能出现。如果受母体影响多,孩子会拥有较多的母体特征;受父体影响多,就更像父体。在极端情况下,一方面有逐词对译或词素对词素的死译,另一方面也有面目全非的改写。更多存在的,应当是在两极之间的种种其他可能,包括杨宪益、戴乃迭夫妇“异化式”翻译和霍克斯的“归化式”翻译。
从根本上说,两极之间的这无数可能的中间体棗这个在文化身份上与源文本并不“完全对等”、也无法完全对等,与目标语言并不“完全同化”、也不应完全同化的第三形态,才是翻译者所应追寻的目标。大概,当这个“第三形态”以其最高“对等度”靠近源文本,即在形式、内容、意义、价值、神韵、词汇、语法、风格、功能、效果、读者反应等各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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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意义之所在。
注释:
①笔者曾对翻译比喻进行过专题研究,并在《翻译比喻中西探幽》(《外国语》2006年第4期)、《翻译比喻衍生的译学思索》(《中国翻译》2006年第2期)等文章中,对翻译比喻的总体分类及其译学意义、文化价值等问题展开过较为深入的讨论。故在此不拟详细举例,感兴趣者可参阅上述文章的相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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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和层级都贴近源文本时,我们就得到了理想中的“对等”文本,也就是前面曾提到的“标准的”、“合格的”或“合适的”翻译文本。这或许就是可能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翻译原型”。然而,在实际翻译工作中,所谓“最高对等度”和“最低对等度”,乃至“对等度”本身,又都是无法从绝对意义上量度和控制的概念。于是,译者或译评者所能做的,就又回到了翻译“相对属性”的层面,即是在近可能多的方面和层级、而非在一切方面和层级上要求目标文本对等于源文本。
四、结论
翻译是一项具有“绝对”和“相对”两重属性的活动,这是一种翻译本质的辩证论。它的“绝对性”体现在传统和现代翻译定义所表述的“〔语际〕转换”和“意义保留”以及意义保留过程所倚重的“对等”概念中;它的“相对性”则体现在实际“转换”和翻译“对等”的多方面、多层级特征上。“百分之百”的转换和对等不是翻译的本质要求,即使在可能作为抽象概念而存在的“翻译原型”或所谓“标准翻译”中,目标文本与源文本之间的对等也只能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对等。
实际翻译操作如此,对译本的评判也同样如此。对于任何一部译作,我们都可以也应当从多个方面,而不是只从一个方面来考察。举目标文本的受众为例:对一般读者而言,他们的兴奋点主要在故事情节,因此以目标语言文化为本的“归化式”译文或许最能被接受。而对于专家、学者,特别是外语研究专家而言,他们可能有相反的喜好,着眼点不在读故事,而在研究原文的语言文化结构,因而更倾向于喜欢以源语言文化为本的“异化式”译文。这就是说,翻译家或翻译理论家们没有也不可能给翻译规定统一的标准,任何以“翻译对等”的绝对标准来量度翻译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翻译本质要求的。19世纪下半叶,英国在荷马史诗的翻译问题上出现过一场著名的论战。这场发生在纽曼(Francis Newman,1805-1897)和阿诺德(Matthew Arnold,1822-1888)两位学者之间的论战,主要涉及荷马史诗的英译应由学者评判还是由一般读者评判的问题,它给翻译研究学者,包括文化研究学者带来一个深刻的启示,就是不要把翻译问题绝对化、极端化。他们各自的论点都是合理的,但他们所采取的原则立场和方法各不相同,得出的结论就自然各不相同。对于这样的问题,只要采用翻译本质的辩证观,就不难得出最为合理的结论。
这,既是我们诠释翻译本质中“绝对属性”和“相对属性”的译学理论意义所在,也是对于指导翻译和译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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