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校政〔2013〕29号),全面实施研究生“研究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三助”)资助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研究助理岗位(以下简称助研岗),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机构或者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师生互选结果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院审核并会商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二)教学助理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岗),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科教学(含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教务处审核并会商研究生院同意后设置。
(三)管理助理岗位(以下简称助管岗),由各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人事处审核并会商研究生院同意后设置。
(四)研究生“三助”岗位按“一岗一人”原则设置,岗位数由研究生院总体控制,助研岗优先设置,“三助”岗位设置情况在校内公开。
第四条 岗位申请
(一)按规定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均可申请“三助”岗位,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时应当填写《安徽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的申请由导师受理,助教和助管岗的申请由设岗单位受理。
(二)选择导师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助研岗。
(三)承担助研岗工作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以再申请并获得一个助教岗或者助管岗。
第五条 岗位聘任
(一)助研岗由导师聘任,聘期自师生互选确定师生关系之日起至基本修业年限结束。
(二)助教岗和助管岗由设岗单位聘任,聘期以学期为单位,可以连续聘任。
(三)导师或者设岗单位应当在《安徽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中载明岗位职责和 —1—
工作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岗位考核
(一)助研岗的考核办法由设岗单位或者导师确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助研岗劳务。
(二)助教岗的考核办法按《安徽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校政[2015]13号)执行。
(三)助管岗的考核办法由设岗单位确定,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作为“三助”先进个人评选依据。
第七条 岗位劳务
(一)助研岗劳务基本劳务标准为4000元/(人·年),由学校统一支付,鼓励培养单位或导师提供相应助研岗劳务。
(二)助教岗和助管岗劳务标准为1000元/(人·月),由学校承担。
(三)助研岗劳务按学期发放,助教岗、助管岗劳务按月发放,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统一办理,划转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在外地从事科研、实习、实践时间在二个月以上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设立临时助研或者助管岗位,劳务标准不高于校内相应岗位的50%。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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