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制度(修订稿)
大河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源共享,保证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功能科学合理和制度建设实用规范,使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为其充分发挥决策议事、教育培训、便民服务和文化娱乐作用,切实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凝聚群众的基层阵地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要指由村集体出资建设或由上级拨款补助建设,村级组织用于日常办公、会议、培训、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等动产及不动产设施。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归集体所有,未经上级党委、政府书面许可以及全体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落实责任,做好日常维护和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般应建有“五室三站一栏一场所”(即办公室、会议室、党〔团〕员活动室、综治调解室、老年活动室,便民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远程教育站,村务公开栏、文体活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功能。活动场所可以一室多用、一所多用,但应标识明显,设施整齐有序,常开、常用,方便群众办事。村级组织活
动场所要进一步完善党建及基层廉政、村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学习园地等相关制度及软件资料。
第五条 村两委会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必须配备一台计算机),安装电话设备,设立档案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单独配设办公室。
第六条 村会议室、党(团)员活动室(远程教育站、农牧民学校)应配备桌椅、广播、电视、书报资料、黑板等设备,能保证党员、团员、村民、妇女儿童等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和参加教育培训。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般应配有适合老年人活动和村民健身的设施,明确专门人员管理,方便村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严禁在村活动场所传播反动言论,或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卫生(计生)服务站,方便村民就医保健。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在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内执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对于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使用村活动场所的,村级组织应免收费用。
第十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应张贴村务运作的相关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村规民约》,党徽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义
务、组织工作职责,党员名单、照片、设岗定责情况,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两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分工情况,村工作人员职责,远程教育、综治调解、计生服务等一系列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需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挂牌、上墙的,应与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办公室沟通,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级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物资、档案、文件、图纸、相关证件的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档案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金额和维护情况;建立村级活动场所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有关使用事由、时间、人员情况。对于使用中造成损坏的,应视情况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村两委会因换届等人事变动时,应在乡党委监督下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使用管理情况,要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组织部门和乡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私自挪用内部设备,或活动场所经常空置不用、不当使用和管理无序的村,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共大河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