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城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乡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一 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二 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三 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修改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审批程序报批;
四 负责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域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并按程序上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切实落实“一书三证”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 负责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
住宅的初审工作;
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
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六 负责村镇居民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的审
批工作;
根据乡、村庄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
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规划作出审批决定。
七 负责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验线及批后管理工作;
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总平面图,以及工程
施工图进行批后跟踪管理,重点纠正超高、超层、超面积、私自变更立面外观等行为。
八 参与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九 查处乡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
行建设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