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太尔历史主义方法与德性正义论的建构
第30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1月 Vol.30 No.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08
麦金太尔历史主义方法与德性正义论的建构
曾喜平1,刘光斌2
(1.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 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麦金太尔从共时态角度出发,批判了以罗尔斯、诺齐克等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同时,又从历时态角度出发,回顾了四大传统的正义理论并分析了它们各自的合理性,以此为基础麦金太尔主张在复归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德性正义理论。
关键词:麦金太尔;历史主义方法;德性正义论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8)01-0067-04
On Macintyre’s Historical Method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Virtue-Justice
ZENG Xi-ping1, LIU Guang-bin2
(1.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81, China;
2. Philosophy Department, SunYat-sen University, Guangdong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Macintyre, synchronically, criticizes contemporary liberalist theory of justice represented by J. Rawls and R.Nozick, etc. Diachronically, he traces back to four kinds of traditional theory of justice, and analyses their respective rationality. He urges that a theory of virtue-justice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revival of the Aristotelian theory of virtue.
Key words: A. Macintyre; historical method; theory of virtue-justice
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1929-)是当代美国享有盛名的哲学家,现代德性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其著作《追寻美德》的发表,奠定了他在现代西方英语世界中道德哲学家的地位。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现实情怀的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密切关注当今社会存在的正义问题,他的正义理论就是在其德性伦理学的基础上,对现实问题的思考而提出来的。麦金太尔的德性伦理学始终贯彻着历史主义的方法论。所谓历史主义方法就是对事物的理解,一方面,要把它放在特定现实历史背景条件中;另一方面,把它看作是历史进程中的产物,通过把两者结合起来,能够较全面地理解和解释这一事物现存的状况。麦金太尔的德性正义理论体现了这一历史主义方法。本文意在揭示麦金太尔是如何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建构正义理论,并阐释其正义理论的内容。为了突出麦金太尔的历史主义论证方法,将从共时态批判和历时态追溯两个方面来考察其历史主义方法在德性正义论建构中的作用。
所谓共时态批判,就正义观而言,主要是指对同时代西方学者的正义理论批判,体现在麦金太尔的著作中,就是对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正义理论的批判,从而指出这些正义理论的局限性,为自己的正义理论阐述做铺垫。考虑到论证需要,下面简述他们的正义论。
罗尔斯把社会正义看成是正义论的中心和首要问题。他用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一正义原则不仅强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强调了平等参与并突出了平等参与的公平价值;第二个正义原则强调要解决社会经济中的不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通过差别原则调节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使其达到公平之正义。
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正义问题,正义论就是要确保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基于此,他用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组
一、共时态批判中的正义理论 成的资格正义来坚持和捍卫个人权利及个人财产的神圣性。 ────────── 收稿日期:2007-09-14
作者简介:曾喜平(1981-),女,湖南洞口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 - 67 -
第30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
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公平优于效率,强调社会政策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他人和团体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个人的权利,即使这种权利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
麦金太尔认为在现代社会,有许多相互竞争的概念,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之间的争论又无法调和,甚至也没有调解的办法。他举例说明了现代社会中正义观念的冲突和不可化解。在代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假定人物A 和B 之间进行对比,同时涉及到支持他们各自主张的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哲学立场。
把A 假定为一家店铺的主人,下层公务员或工人,他努力工作,并从他所得的收入中储备一定的钱,用来买房,送子女上大学,勉强奉养父母,如果政府从他那里再为社会福利收税,那么上涨的税收,就会威胁他的计划,所以他把这些税收政策视为不正义的,他认为他的积蓄都是合法挣来的,只有他个人才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而不管是否造成社会贫富收入的差距和两极分化。把B 假定为自由职业者或社会工作者或继承很多财产的人,他对财富、收入及机会的分配中的各种不平等很不满意,因为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使得贫民阶层几乎没有改善自己生活的余地,因此他对两极分化很痛心,并视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主张这种情况应得到改善,那么在目前环境下,再分配税制将为公共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体系提供资金,这对收入的再分配是有贡献的,因此是正义所要求的。
在这里,A 坚持个人的正当所得和所有权的合法权利,并认为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是为了正义不得不付出的代价。B 主张,应坚持公平的分配原则,而由此造成的对个人所得和所有权造成的干预是为了正义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样A 和B 的主张,不管依据谁的原则,不论满足谁的愿望和利益,都要以牺牲一些人的利益和愿望为代价,而且,在这两种实际结论的冲突之后,还隐藏着对正义概念的不同理解。
麦金太尔明确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诺齐克的理论是对A 的观点的强调,罗尔斯的理论是对B 的观点的理性陈述。按照A 的代言人诺齐克的主张,过去对财产的获得是合法的,那么现在再分配的要求对正义的实现是不合适的。相反,B 的代言人罗尔斯认为,一个人正处于贫困的状况中,就会认为那是过去不妥当地运用了正义,那么现在就要实现正义的应当要求,实现再分配。麦金太尔指出,从这样两种相反的前提出发提出的这些对立的主张不过是人们从个人主义立场出发,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呼吁,决不可能达到一致的意见。按照他的观点,两个人都是根据个人“权利”来谈论正义问题——如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罗尔斯的平等,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他们都不是根据自己所属的社群中它们各自的实践来主张自己有权要求的报酬;按照这样的标准,A 的主张是,通过自己辛勤劳动得到的就是自己拿了自己应- 68 -
该享受的应得报酬。B 的主张是现有的贫困和剥夺不是他们应该承受的,但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所以他们说到底是一个具有鲜明利益关系的个人,按照麦金太尔的看法,这表明他们首先考虑个人的利害关系,对他们来说,道德或社会纽带的构成是次要的,每一个体只是因为自身利益的缘故,不得不走到一起制定共同的生活规则,所以站在个人主义的实践行为立场上,“应得”的主张没有考虑的余地,而应得的概念只有在所有成员追求共同善的社群关系中,才成为理所当然接受的概念。
麦金太尔认为,自18世纪近代启蒙主义登场以来,那种按照个人的偏好建立起来的道德命令的规范意义变得残缺和破碎了,对于坚持彻底的“历史主义”观点的麦金太尔来说,在现代社会中怎样实现“正义”的基本道德原则不可能达到一致,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道德陷入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性的伦理学要发挥作用,只有在社群中,与对共同体在追求共同使命做出贡献相关之应得观念,能够为有关德性和正义的判断提供基础,那才是可能的。
二、历时态追溯中的正义理论
历时态追溯中反思建构,就正义观而言,就是从历史中探询正义的本质及其根源,从而为正义理论建构提供历史依据。那么,麦金太尔如何从历时态角度来追溯正义理论呢?他主要通过把正义的论述与德性传统的追溯结合起来实现的。因为在麦金太尔看来,现代社会存在诸种对立的不可公度的正义概念,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不可化解,人们对正义达不到共识,这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他认为这主要是启蒙运动谋划失败的结果。作为启蒙运动之现代伦理学努力破产的见证人,麦金太尔试图摆脱现代伦理的困境,把目光投向传统伦理,以一种完全异于当代盛行的普遍主义规范伦理的思维方式,论证他的德性伦理,作为一种德性的正义正是作为对德性伦理的例证而阐述的,正义观念的产生背景、根源、变化和发展在其历史和传统的论述中得到论证。
麦金太尔把西方文化对道德的探究归结为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每一种传统构成了西方文化背景的一个部分,每一种传统都拥有对正义的独特的解释方式,每一种传统在与其他传统的对峙、联系或共容共生的关系形成了各种正义传统的根源和解释。麦金太尔在论述传统的学说中指出:“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所以后续的历史都将不可避免地是一种实践推理和正义与美德——更一般地说是与人类善——的关系史。”[1](P35)
在古希腊,正义原本有两种相异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
曾喜平,等:麦金太尔历史主义方法与德性正义论的建构
作为德性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德性出现的。一方面,正义按照优秀或卓越来定义,表明一种个体德性,被理解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并且是不用一种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人的一种品质”[1](P56)。正义的德性是与应得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体现德性的正义正是内在地体现在实践之中。另一方面,正义按照有效性或善来定义,表现对一种社会合作性的规则的服从,因而这种正义概念缺乏任何内容。正义的德性从属于正义的规则,并只能按照正义的规则来定义。亚里士多德继承了古希腊时期的正义思想,他从两个方面叙述了他的德性正义。一方面,正义包括规则正义与德性正义。一个由公民组成的城邦中,好公民必须既有关于规则和受规则支配的知识,也必须有关于规则和受规则支配的能力。正义就不仅是外在规则和秩序,而且更是人的一种内在德性的能力,只有当人们不仅拥有关于正义规则的知识,而且拥有认识和实践这些规则的品德和能力时,他才是一个既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德性的人,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突显了正义之为德性的要义,这种德性正义需要以人的本性需要和对真正善的生活的追求为基础。另一方面,正义只有被放置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才有意义。德性既是人格内在化的德性,同时也是在实践中体现的品质,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处在和其他人相关联的关系中的人,因而具有社会的品格。人的本性需要从它生成的具体社会背景加以理解,以它为基础的德性是人格内在化的品质,它的生成同社会共同体密切相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强调作为德性的正义就是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所必须具有的品质。
麦金太尔认为托马斯继承并发展了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体系,并认为托马斯对待合理性和伦理学的论证要优于亚里士多德,这种优越性的获得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论证方式,他又注重基督教传统和奥古斯丁的理论;另一方面,他把两种对立的传统结合起来,实现了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传统与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的结合。麦金太尔明确提到了阿奎那的正义思想:“正义是应合理地付予别人,无论是按照自然法还是按照成文法”,“主张正义具有永恒的标准最终是基于对事物秩序的一种神学解释”[1](P271)。托马斯认为上帝不仅完满地构思了正义,而且本身就是纯粹的正义。“正义美德的实践产生了这样一种正义的知识,其中包括关于自然法的戒律的知识。”[1](P265)在托马斯那里自然法和成文法的告诫作为一般的正义而被遵守,很大程度上,他把它们等同于法律正义。至于他提出的交互正义和分配正义,主要是对他的一般的正义观念的补充。托马斯为正义预设了这样一个有秩序的共同体的背景,人们在其中对共同体做出的贡献能明确地得到界定,只不过这种解释正义的背景不再是城邦社会,而是世俗与宗教相互
融合的道德共同体。麦金太尔对托马斯的正义思想高度赞赏,他宣称“托马斯提出了一种合理性和正义的叙述优于任何他的前辈的叙述,也优于任何他的后继者的叙述”[2](P19)。
苏格兰文化社会虽然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但到了休谟那里,他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对立起来,造成“是”和“应该”之间的对立和不可通约,认为道德是以情感或激情为基础,没有理性的依据。休谟的英国式颠覆,使得正义的德性无非是一种服从规则的性情。他的思想为后续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扬,导致传统的德性基础逐渐被抛弃了,随后,成为一种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各种道德论证背离了亚里士多德传统,德性被置于社会的边缘,情感主义大行其道,道德判断完全成为个人偏好的任意表达,道德立场和生活方式成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对正转变成一种传统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共时态批判中。麦金太尔在有关正义传统的叙述中,对现代自由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观进行了批评。麦金太尔指出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互竟的正义观,而现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以多元文化为基础,同时强调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的普遍适用性,这显然是和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文化事实相背离。正如他对他所主张的德性伦理的证明一样,正义是在传统中找到历史渊源和论证。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确定正义观念。在麦金太尔看来,自由主义的这种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预设是错误的,因为理解人类行为的最好的方式是把个人放到社会的文化的传统背景中去考察,也就是说正义的哲学离不开正义的社会学,只有把正义放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正义才有意义,正义是在传统的时间延续中得到很好的论证。
三、传统和现实中的德性正义论
麦金太尔采用历史主义的论证方法,反思了四大传统的正义观,批判地考察了正义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命运,主张从传统中为正义探寻理论资源和根据。他立足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吸收了阿奎那的理论成果,提出了他的德性正义论。所谓德性正义论,在麦金太尔那里,指的是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内,正义是以德性为基础,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或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关系和利益时,根据个人对共同体所作贡献的大小,按照应得的标准来分配善或利益。
正义理论与德性伦理学的关系。在麦金太尔的著作中,历史主义的探究方法是一以贯之的。他主张从历史中寻找解决当代社会道德争论的方法,强调从传统中探讨道德的合理性证据,正是在传统和历史中他系统地阐述了德性伦理,而作为一种德性的正义正是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例证而展开的,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解,西方正义理论家都偏重于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如J ·罗尔斯认为从“无知之幕”出发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社会正义原则,而麦金太尔认为“只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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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3]。正义之为一种德性,既强调了正义规则的重要性,又特别突出了正义德性的重要性,从德性出发,正义规则和正义德性能够达到较好的融合。麦金太尔对正义的论述,始终和其德性伦理学相关联。米勒说:“在第一本书(引者注:指《追寻美德》)中,自由主义的替代性选择是一种德性伦理(a morality of the virtues),它对德性的解释主要是根据它们在持久的实践中的作用提出来的,而对正义的说明则是那种模式的范例。”[4]因此,麦金太尔的正义理论是其德性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他通过德性伦理学来说明正义,德性伦理学构成正义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正义理论的论证又是对德性伦理学的有利辅证。
麦金太尔指出正义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正义规则与正义德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观,麦金太尔对正义进行了词源学考察。在荷马史诗中“正义”一词的原初意义并不是指一种客观的外部秩序或规则,而主要的是指人的内在德性,因为正义秩序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去执行的,如果没有人的内在品质,或者没有人的正义德性就不可能去执行规则或秩序。
正义的本质在于如何处理各种关系或利益,在这些关系和利益的处理过程中,应得充当一个重要标准,而且应得的东西的分配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他或她的道德上的功过及优劣有关。麦金太尔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包括他自己——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5]而这样一种正义观念得以实现,必须具有相关的背景条件,即与共同体相适应。
正义的形上学基础经历了从亚里士多德的生物学的形上学到行上学的目的论的转变。在《追寻美德》中,麦金太尔的德性伦理就表现出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倾向,以生物学的形上学作为基础,从这种生物学的形上学出发来解释正义就必须回答一些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麦金太尔的伦理学的理论基础转向阿奎那的统一的形上学神学德性论以及有关自然法的阐释中。
麦金太尔从正义与人们之间的关系出发,讨论了正义的类型。他认为共同体正义或城邦正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个体公民的一种平等正义和作为一种共同体或城邦的秩序正义,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作为公民的平等正义即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内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共同体同等的对待,享有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一种城邦的秩序正义意味着正义在所有公民之间得以实行,根据个人对共同善贡献的大小分配相应的应得,一般是以制度表现出来。正义功能的发挥在于能够很好地维护共同体及其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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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麦金太尔立足于现代西方社会存在的正义问题及其各种相互冲突的正义理论,采用历史主义的方法,从传统的正义资源中寻找支撑其正义的依据,提出了德性正义论的理论。这种历史主义的论证方法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提供了理论参考。
麦金太尔通过采用历史主义的论证方法来阐述正义,他立足于对德性伦理传统的历史考察、诸种正义观的历史传统及其实践合理性的历史分析,着重批判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普遍主义、非历史主义,从而阐明了正义原则都有其历史传统及其实践的合理性,它们本质上都是历史的。麦金太尔的这种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有相似之处。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揭示出共产主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揭示出历史发展的规律。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考察麦金太尔论证正义及其合理性的历史主义方法,这为我国社会正义理论建构提供了一种较好的方法。
麦金太尔采用历史主义的探究方法主张从传统中探寻正义及其合理性,从传统的正义资源中寻找支撑其德性正义的依据,从而使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在当代重焕生机。他的这种探究理路体现了如何使传统伦理文化资源的优秀成分融入当代伦理文化体系,以适应当代精神的需要,换言之,即传统伦理文化的时代化。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一方面要积极吸收西方优秀正义理论资源,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传统伦理文化中的正义资源的时代化。麦金太尔正义理论的论证体现了对德性传统的追溯和理论资源的利用,促成了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当代复兴,为如何使传统理论资源的时代化提供了很好的例证。我国古代的道德文化传统中蕴含了丰富的正义资源,如何借鉴麦金太尔吸收古典德性传统建构其德性正义论的独特思维和模式,为我国的传统德性伦理和正义理论的现代转变,为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寻求传统理论资源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A·麦金太尔著, 万俊人, 吴海针, 王今一译. 谁之正义?何
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2] Edited by klelvin knight. the Macintyre reader[M].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8.
[3]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M].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143. [4] D·米勒, 应奇译. 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
社,2001.123.
[5] Alasdair MacIntyre. 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
[M].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8.392.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