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特点
2005年1月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Anq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Edition)
Jan.2005
第24卷第1期
.24No.1Vol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特点
王 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摘 要: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争不断、政权变换频繁动荡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取得了长足发展。各封建政权极为重视立法,在继承秦汉法律传统文化的同时,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规范,法典体制科学合理,法令明审简要,为隋唐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立法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5)01-0093-03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是一个战乱、动荡的时期。东汉末期,继各地主武装集团长期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在中国形成了魏、蜀、吴三国鼎立的局面,僵持了半个世纪之后,司马氏建立了西晋王朝,经过短暂的统一,北方少数民族入侵中原,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相继,最终隋代北周统一全国。在此期间,矛盾交错,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频繁变换,可就在这样一个战乱时期,封建法律却取得了长足发展,将法律儒家化又推进了一大步,为后来唐代法律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战乱动荡的历史环境和时代特征对当时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体现在立法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统治者重视法律
定出《新律》十八篇。魏律早已失传,从已有的史料看,它是在汉代《九章律》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尤其在律典的编纂体例方面,删繁就简,增加篇目,直接影响了晋律的制定。
魏元帝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重臣名儒14人对《新律》进行修订,历时4年,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史称《泰始律》,一般通称晋律。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的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为南朝四代长期沿用170年之久。该律注重总结古代刑法理论及立法经验,因而取得较高的立法水平和立法成就,对后世的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北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政权尤为重视法制建设。北魏的统治者重用精通律学的汉族儒士,如王德、崔浩等人制定律令,传授律学,其修律规模和频繁程度都超过前代,尤其是孝文帝,他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改革,史称其“留心刑法”。他在位期间,两次组织修订律令。第二次修律,孝文帝亲自起草,这在古代帝
[1](P167)王中极为少见。北魏参考借鉴了大量魏晋法
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日益完善的封建法典,其中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曹魏《新生律》、西晋《泰始律》、北魏《魏律》和北齐《北齐律》等4部。
曹操在位时,当时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修订新的律典,因而基本沿用汉律,魏明帝即位
后,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在秦汉旧律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制
律的内容,其立法成就是值得称道的。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元魏之律取精用宏,其经由北齐,至
[2](P108)
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了十余年,参加者数十人之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
Ξ
ΞΞ收稿日期:2004-11-15
作者简介:王汇(1977-),女,河南周口人,池州师专政法系教师,南京师大在职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史、法理学。
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P391)
术语的含义、区别进行了明确的解释,阐述了立法的宗旨和意图,弥补了律文的不足,也便于法律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注释完成后,经过晋武帝的批准,颁行全国,该注释与晋律条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者为使法律能够更好地统一贯彻实施,重视法律的解释,为律作疏,这对后来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唐律疏议》就是佐证。
3.法律形式的规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时战乱,但各政权的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立法活动频繁,取得较高的立法成就,为后来隋唐律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2.儒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
封建社会早期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律,从秦王朝开始,法律形式开始多样化,形成律、令、科、比等法律体系。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中,律居于主导地位,是统治者治国的基本法典,令、科、比对律起补充作用,但律令界限模糊,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8](P2659)表明令也是律的主要来源。伴随着魏晋律学的不断发展,律与令在概念上逐渐有了明确的区分,并形成了格、式等法律形式。
西晋张斐、杜预注律时,将律令的概念、界限及其关系做出明确的区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由入律”,表明律是具有相对稳定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量刑。至此,律、令得到明确的区分,不宜入律的内容从律中分离出来,形成《晋令》,与《晋律》同时颁行。令的内容涉及较广,涵盖官制、财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北魏也曾多次定令,南朝的梁、陈都分别制定令。
格源于汉代的科,科是法令条文,三国时期蜀汉政权制定《蜀科》,孙吴政权亦有“科条”,科成为独立的法规形式,南朝梁、陈均有科,属于独立的单行法规。北魏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补充形式。格作为独立的法典,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开始于东魏孝静帝时《麟趾格》的制定,到北齐时格与律并行。
“式”源于秦《封诊式》和汉代的“品式章程”,西晋时期颁布了《户调式》,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
合性法规。西魏文帝于大统十年(公元534年)编订的《大统式》标志着式以独立的法规形式而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这样,律、令、格、式分工明确,以律为主,并行并用,形成一个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法律形式,由汉代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发展,并成为隋唐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行的渊源。
4.法典体例科学合理
三国两晋时代玄学兴起,佛学发达,但儒学仍然占据正统地位,并引礼入律,汉代礼律结合的趋势得到了继承和发扬,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通过儒家学者直接参与立法途径而实现的。魏明帝命令陈群、刘劭等人制定《新律》,刘劭“以为宜制礼作
[4](p620)
乐,以移风易俗”,又“执经讲学”。陈群的奏
议多引经文,也是一个儒家学者,他们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并将其渗透到法律之中。
《泰始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是由贾充、杜预等人制定。而据《晋书》记载,这些人都是当时有名的大儒,如杜预少而好学,博学多识,这些儒家学者在制定晋律时自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言:“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
[5](P102)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北魏政权由鲜卑族拓跋氏建立,鲜卑族原有的简单法律制度无法适应中原地区的社会情况,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统治者积极推行汉化政策,如北魏世祖命当时有名望的士族专攻法律之学的崔浩、高允等人制定法律。崔浩法学造诣极深,高允则“博通经史、天文、术数,尤好春秋公
[6](P106)羊。”北齐的统治者高欢是鲜卑化的汉人,所
以能承袭北魏法律的汉化趋势并将其加以完善。
[7](P162)
《北齐律》是由擅长律学的封述及儒生崔
昂等人修定。
儒家学者不仅直接参与立法并且还通过对法律的解释而使礼纳入法律之中。晋律出自儒家之手,后又有闻名于世的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儒家法律思想规范化。杜预在《律本》中谈到,他注律总的指导思想是“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坚持纳礼入律。张斐在《晋律表》之中认为《泰始律》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张斐对诸多概念的解释都体现了“礼”的色彩,如“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等,通过注释,礼律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张斐、杜预根据儒家思想
曹魏对秦汉以来的旧律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使内容更加丰富,改变了旧律“篇少则文荒,
[9](P924)为指导原则对晋律进行注释,对许多名词、概念、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弊病,将“具律”
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篇首,又不在篇尾状况,这一改变是一项重大的变革,为后来历代法典所沿用。晋朝《泰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至二十篇,沿用《魏律》的“刑名”并增加了“法例”,扩大了刑典总则的内容及范围,南朝和北魏沿用不改。
《北齐律》是立法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律典体例、篇章结构都有所创新的在当时具有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首创了《名例律》,将晋律创立而为南朝、北魏所沿用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成为《名例》篇,仍置于全律之首,统率其余各篇,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在制定《北齐律》的过程中,立法者认真总结了自《法经》以来篇目不断增多的利弊,经过“部分科条,校正今古,所增损十有七八”,
[10](P411)
十篇,六百二十条,和汉末的繁杂律令相比,晋律做到了“刑宽禁简”,是中国法律史上由繁到简的
[12](P151)
分水岭。
鲜卑族入主中原之后,十分注意学习中原地区汉族政权先进的立法技术和法律文化,开始走上汉化和重视法制建设的道路。在北魏政权初期,便本着“约定科令,大崇简易”的思想制订成文法律。经过历代皇帝先后多次的重大立法活动,终制定出北魏时期主要的法典《北魏律》。《北魏律》二十篇,在唐代以前即已散失。
虽然晋律去繁存简,律令条目比之旧律大为减少,但仍然还是有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北齐的立法者再次进行精简合并,将律典删简到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实现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要求。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中,以《北齐律》取得的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综观三国两晋南北朝,虽时战乱,但由于统治者重视法律建制,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使封建法律取得了长足发展;儒家学者参与立法并解释法律,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之中,儒法合流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注释和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创了律疏之先河;律、令界限得到明确区分,格、式得以独立,法律形式日渐规范;由《新律》十八篇到《北齐律》十二篇,科条简要,篇章体例科学合理,这些均体现出这一时期立法技术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为隋唐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最终形成《法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十二篇。其篇目较魏晋律紧凑精简,体例结构科学合理,为后来封建法典所沿用,十二篇的篇名与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法典所继承。十二篇篇目的确定,《名例律》的出现,都是对秦汉以来旧律的重大改革,增强了律典的科学合理性,标志着封建法典编撰技术的提高。
5.法令明审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统治者在立法时均以“刑宽禁简”为基本指导思想。自汉代《九章律》及汉律六十篇制定之后,正律之外的“旁章科令”日益繁多。魏武帝时基本沿用汉律,但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诏令陈群等人制定《新律》十八篇,经过删繁就简,《新律》是“于正律为
[11](P924)
篇为科,于旁章科令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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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是晋律的立法原则。晋律的立法者之一杜预曾提出“刑之本在于简直”,法律条文应简明扼要,文字清晰准确,从而使法律明白易晓。他在制定和注释晋律时对汉魏旧律繁多进行了精简,同时他对立法应简明扼要进行了论证。从执法方面来说,法律条文如果过于冗杂,只能为贪官污吏舞文弄法、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
[11](P1026)饰弥多。”反之,如果法律条文简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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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易知,贪官污吏也就没有空子可钻。从守法角度来说,法律条文简单、明确、易懂,百姓看到法令之后,便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能够约束自己,不会触犯法律。这样,法律就可以得到顺利实施。晋律经过对旧律的调整,合二
责任编校:贺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