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12月16日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七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CACF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总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全国社会团体,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现代总会计师制度作贡献。团结组织全国广大总会计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诚信敬业,开拓进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热忱为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服务,维护总会计师合法权益,帮助总会计师不断提高自身政
治与业务素质,使协会成为总会计师之家,成为总会计师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在具体业务上接受财政部指导,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地方性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法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自愿加入本会的地方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其实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 组织总会计师和各级财务负责人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四) 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
(五) 反映总会计师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开展围绕总会计师工作和行业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进言献策;
(七) 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监督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 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协会对外宣传活动;
(九) 代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十) 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大专院校、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 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四) 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五)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业资质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六)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七)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或在本会担任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力所能及的任务;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本会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七)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本会常设执行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九)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审议、批准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一)、(四)、(六)、(七)、(八)、
(九)、(十)项。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理事(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直接管理的会员单位、行业分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行业和地方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 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 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六) 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中国科协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本会所办网站、会刊的管理,组织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会刊负责人以及本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分会和地方协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若干行业分会。行业分会为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开展本行业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分会必须遵守本会有关分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专项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分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单位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协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